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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经营权的公证可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等四则

发布时间:2022-02-11 08:42:03 浏览数:

对转让经营权的公证可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编辑同志:

某公司张某与我签定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按同期银行利率两倍计息,本息1年内还清,如果到期不还,他将其公司的经营权转让给我作为抵债。我们准备对这份合同进行公证,请问对转让经营权的公证,可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赵东明

赵东明同志:

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物权不同于债权,只有债权公证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对于追偿借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不是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的合同文书,仅限于第四条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经过审查,认为这种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是无疑义的,公证机关才能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也没有对转让经营权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应征被征婚女骗钱,我该怎么办?

苏君要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追回损失,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证据。因为在花前月下,苏君“二话没说”就掏钱给了阿娟,当时没有留下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能联系上阿娟,苏君首先要想办法收集、固定借贷关系证据,之后再索赔。如果阿娟矢口否认借贷事实,那么民事法律途径索赔就难走得通了。要婚介所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阿娟的行为属于诈骗,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苏君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案机关的专门调查、侦查职能收集证据,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阿娟此次诈骗的事实得以认定,有关部门会责令阿娟退赔,或者依法追缴;尚得不到赔偿的,苏君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在刑事诉讼中对地矿部门作出的鉴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同志:

我弟弟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主管部门吊销了他的采矿许可证,但他仍然继续开采矿产。最近,矿产主管部门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为由,将我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对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文法

文法同志: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实后予以认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审查,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要求从新鉴定,但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可否要求退出公司收回股金?

编辑同志:

张出了200万,我出100万,李等各出50万。由我和张发起组成了一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任懂事长兼经理,我人副经理。公司经营一年来,有职无权的我处处受张的气,我与张多次发生摩擦。为此,我想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以100万回购我的股份,不知是否可以?

张顺发

张顺发同志:

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增减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为“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对公司资本作出规定,并经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35条明确规定:鼓动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想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鼓动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除非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因此,你不能收回你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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