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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学习心得 浅谈如何实现国企监事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

发布时间:2022-05-03 18:00:10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学习心得 浅谈如何实现国企监事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供大家参考。

省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学习心得 浅谈如何实现国企监事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

最近,我委考核评价处派员参加了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组织的全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业务培训班。现将全省监事会工作相关情况及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省内监事会设置情况

省国资委监事会组建于2002年,设行政公务员编制20人,成立了监事会工作处,下设三个监事会(目前拟再增设一个),一个监事会分别由1名监事会主席和5名专职监事组成,一个监事会监管5家企业,人员通过人事部门从社会公开招聘。监事会工作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规则、进行专业技术保障以及为监事会和企业做好服务。

兄弟市已有南京、南通、盐城等地设立相应监事会工作机构,其中南京做得较好。从03年起,南京市国资委设立了董事监事工作处,下属四个监事会,分别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两名专职监事组成,按监管企业进行分配。人员参照公务员性质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监事会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南通与盐城的监事会主要为内设,由国资委处室人员兼职。

二、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的现状

1、监事会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从02年起,省国资委借鉴中央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法,在机制不完善、手段落后和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进行了外派监事会的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监事会成员行为规范》、《监事会工作处(省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和《受理、审核和处理监事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工作流程图》等配套文件。并从实际出发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整和完善:一是实现工作定位与指导思想的转变,即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从财务监督为主向财务监督的制度监督和风险防范并重转变,从事后监督向事中与事前监督相结合方向转变,从防止企业“犯事”向促进企业发展转变;二是实现工作机制与工作方法的创新,主要是从日常监督、财务检查、管理审计、审计软件、电脑联网、交换意见等六方面着手。

2、监事会工作已初见成效

随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监事会制度逐步得到企业的认可和欢迎,成为国资监管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的作用:一是制衡与威慑作用初步形成;二是财务监督与检查作用初步建立;三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作用明显增强;四是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较好。

3、监事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委派以来,尽管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应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及时、有效、有力监督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如何处理好依法监督、从严监督与服务企业、和谐监督的关系;二是有效监督、科学监督与制度保障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有限监督、静态监督与全面防范企业风险的矛盾;四是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的其它监督两者结合不紧的问题;五是监事会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关于监事会的组成和责权

从省内情况看,监事会通常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国资部门报告工作。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法由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履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国资部门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理层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年根据国资部门的安排,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监事会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

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必要深入检查的,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四、关于我市监事会设置的几点设想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又重申了“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设,现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1、从源头上落实好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方式

根据省及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现状,可设立相应的监事会工作机构。根据目前国企的情况先选择一到两家重点企业进行试点。监事会主席可聘用或对外公开招聘,下设专职监事,常驻企业,随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动态和运营情况。专职监事可从企业聘用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性质另定。职工监事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独立监事可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聘任。

2、加强监事会的制度建设,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事会工作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监事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事会应具有独立监督权,且只对派出机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同时,监事会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企业的日常运作。监事会成员应当提高个人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暂行条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各项的纪律要求。

3、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评,完善监事激励机制

对监事会的考评,应围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事会的各项职责,着重看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建立必要的评价制度(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定期对各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实际业绩作出评价。还要对外派监事的能力和尽职状况作出评价。同时,通过合理确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来逐步完善监事激励机制。

4、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事会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事会工作队伍

监事应具备的条件既不等同于董事,也不等同于企业一般管理人员。他是一种需要职业技能的工作,不是一般的专业人员或行政干部凭个人在其他管理岗位上的工作经验就一定能胜任的。对监事任用的条件,监事会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规定。鉴于监事会成员有任期限制,建议设立外派监事人才库,并完善监事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无论是外派监事还是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都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才能行使职权。为保证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财务、会计、法律等)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监事可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从而确保监事会队伍的精干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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