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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业板IPO的盈余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2-03-21 08:41:17 浏览数: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本文以创业板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后过度的盈余管理为案例,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分析企业上市出现盈余管理的原因,深入剖析了过度盈余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给未来计划进入创业板IPO的企业带来了管理启示。

【关键词】创业板;IPO;盈余管理;ST欣泰

一、创业板IPO盈余管理概述

1、IPO的概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以筹集权益资金的过程。IPO是公司第一次将其股票在公开市场上向社会公众销售,IPO之后公司股票可以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通过IPO首先可以迅速扩大公司的规模,解决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其次,公司管理将从原来的产业平台进一步发展到资本平台;最后,IPO过程也是风险投资和企业投资者的重要退出机制,上市后产生的财富效应应对风险投资者、企业创业者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2、盈余管理的概述

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创业板IPO盈余管理的特征概述

1、创业板IPO盈余管理的主体

在创业板IPO盈余管理过程中最为主要的主体就是创业企业的管理阶层,在会计类文献中大多数认为其主体就是管理阶层,但还有部分文献认为在管理阶层基础上还应包括该公司的会计机构与相应人员。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在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主要包含经理、部门经理和董事会。无论是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他们手中。当然会计人员也加入其中,但应看作是配角。可以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对盈余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

2、创业板IPO盈余管理的目的

编制会計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其在经济决策中有用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资料。创业板IPO的盈余管理的载体主要是财务报表。

三、ST欣泰IPO的盈余管理概述

2014年11月16日,我国证监会就颁布了相应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合适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此意见针对过度使用盈余管理的公司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此后,便出现了欣泰电气被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的事件。

(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欣泰电气,股票代码300372。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资产总额近2亿元。公司主要从事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是电网供、配、用电系统中提供安全、高效、环保用电的设备及技术解决方案的电力综合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是节能型变压器等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系列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运用于电网、风力发电、石油化工、冶金、煤炭、电气化铁路、光伏发电等领域。主要产品为: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节能型铁心、智能箱式变电站、电容器及成套装置、限流电抗器、磁控电抗器及成套装置、磁控消弧线圈等。

(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回顾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ST欣泰造假案件在通过证监会的一年调查后,查明其缺失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行为,从而被证监局严禁上市。

四、ST欣泰IPO的盈余管理原因分析

ST欣泰公司IPO盈余管理客观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环境的最高层次,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为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对现代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但是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是我国典型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未分离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将经营权与管理权利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作为拥有经营权的管理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随着管理人对公司掌控能力的增加极有可能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2、财务管理环节薄弱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财务部门内部责权混乱。ST欣泰公司设置独立的计财科直接受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负责着公司内部的所有财务工作,但部门内部并没有明确的责权划分,对各类借款与应收账款的明细并未按实际入账与收到审计部的监督,这就导致了财务部门数据更改较为随意,为ST欣泰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第二,会计造假情况严重。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ST欣泰公司的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假账,如虚构应收帐款的金额,少计提坏账准备等形式。

3、盈余管理监督政策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证券交易出现的违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在法律上的模糊化,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我国的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准绳,是社会稳定的强大保证。但在证券交易中并没有对盈余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我国面对盈余管理问题的惩处力度十分薄弱,且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上市公司极有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减轻或逃过责罚。

五、ST欣泰公司案件带来的启示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ST欣泰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将公司的借款据为己有。以此为鉴,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要加强管理。

【参考文献】

[1]王秀丽,张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IPO盈余管理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2(01).

[2]胡鹏翔. 中小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D].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6.

[3]石培培. 私募股权投资、承销商声誉对创业板上市公司IPO真实盈余管理影响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4]张佳雯. 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我国创业板IPO效应分析[D].北京化工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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