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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之镜鉴

发布时间:2021-07-05 09:13:53 浏览数:

zoޛ)j馟iM4ӯy|MMtӍ?}~tӭ4m4~tӎtӾ4]4iM}M}M}M}M}}}}}_{]法律还规定环保署拥有实施这些要求的广泛的权力,包括当“实质数量的适当保养和使用的”汽车在使用寿命内不能达到适用的标准时,要求生产厂家召回的权力,以及在必要时要求油品供应商改变燃油质量(包括汽油的含铅水平)的权力。后一个权力非常关键,因为在当时出现的帮助实现排放达标的主要技术是催化转换器,而采用该技术之后,汽车就不能使用含铅添加剂的汽油。由于加州与汽车有关的大气污染在美国是最为严重的,1970年,该州还最终保留了允许该州制定自己的标准并对机动车排放进行监管的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在以后的三十年中,加州一直在推动着汽车减排技术的发展,即使到现在仍然如此。在1977年,在汽车产业的压力下,国会对《清洁大气法》进行了“微调”,推迟并稍微放松了汽车排放的标准,但美国国会同时也授权其他的州可以采纳加州的要求。此外,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也被扩大,环保署被授权对重型卡车实施类似的严格排放要求。也就是说,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的《清洁大气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环保署的权力。

不过,1990年9月,当美国国会正在对1990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的草案进行后期辩论时,加州又进一步通过了低排放车(Low Emissions Vehicle, LEV)制度,该制度被认为在控制机动车排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主要特点是:

1、该制度允许汽车制造商存在批量销售的汽车的平均情况符合非甲烷有机气体总体标准(该标准在20世纪90年代逐年降低)的情况,确认汽车可以符合多种不同类别的排放标准或者多套排放标准,从而给予了汽车生产商一定的灵活度。

2、该制度新增了一个车辆类型,即零排放车辆(Zero Emitting Vehicles, ZEVS),以迫使汽车产业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并向市场投放几乎不依赖内燃机引擎的车辆,可以认为该措施导致电动车、混合电动车的先后出现,并且可能最终导致商业上可供应的燃料电池汽车。

3、该制度明确地将车辆和燃油联系起来,迫使油品供应商引进“新配方”汽油,该种汽油具有低含硫量、低挥发性的特点,并且其他成分也发生了改变。

此外还有一个需要我们关注的细节是,几乎是在加州制定“低排放车(LEV)制度”的同一时间,纽约州成为第一个根据1977年《清洁大气法》修正案第177条采纳加州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州。随后,另有几个州也采纳了加州的标准。有评论认为,197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大气法》修正案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其直接结果是使得美国现在拥有全世界最有力和最完备的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该法的综合性措施对于成功地清洁车辆和燃油至关重要,其中有三个方面被认为是最关键的:

1. 定期更新的基于健康的环境大气质量标准,不断要求着环保署控制机动车排放。

2. 该法具有促使技术进步的特性,这一点在1975年引进所谓的“穆思凯标准”时首次得到体现,环保署一直遵守这个先例,使美国的制度总是可以利用最先进的控制技术降低汽车的排放。

3. 不管是当环保署沾沾自喜的时候,还是当政治压力使机动车排放控制的优先性降低的时候,来自公民诉讼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提起的公民诉讼都将迫使环保署保持警觉并继续努力实现各类车辆的零排放,或者至少是最低的可得排放水平——而这已经被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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