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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多吨玉石失踪疑云

发布时间:2022-02-13 08:37:36 浏览数:

2006年10月的一天,正在北京治病的李淑洪接到原来带班矿工刘玉德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刘玉德告诉李淑洪,她的玉石矿被人盗挖,留存的矿玉石被别人给卖了!李淑洪一下子懵了,怎么也不敢相信这个事实。

“那可是600多吨的矿石,价值近千万元,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

2006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矿山发生了一起价值近千万元的矿玉石失踪案,然而,公安机关对此矿玉石失踪案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不由得给这起数目巨大的失踪案蒙上一了层神秘的面纱。

岫岩满族自治县位于辽东半岛北部,总面积4507平方公里,人口50万,是一个“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的近海山区县。岫岩玉因产自岫岩而得名,是最早被发现和使用的玉种,岫岩县也因产玉而出名,2006年岫岩满族自治县被中国矿业联合会正式命名为“中国玉都”。岫岩玉早在1万多年前就开始被开采利用,距今5000年至8000年前的红山文化中岫岩玉就广为流传。据该县有关资料显示,岫岩玉已成为岫岩重要的支柱产业。全县境内拥有玉雕加工厂点3000多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

价值近千万矿玉石神秘失踪

2006年10月的一天,一个电话惊动了正在北京治病的李淑洪。

李淑洪接到自己 “碧绿”理石矿原来带班矿工刘玉德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刘玉德告诉李淑洪,她的玉石矿被人盗挖,留存的矿石被人给卖了!李淑洪眼前一下子懵了,怎么也不敢相信这个事实。

1995年,李淑洪还是二十几岁的小姑娘,在朋友的帮助下合伙开发了玉石村小位镁砂矿分坑口。一年过后,由于朋友另觅其他矿口,转由李淑洪独自经营,改名为“碧绿”理石矿。

到了2002年,因为矿山整顿,“碧绿”理石矿由于手续欠缺被主管部门关停。身体有痒的李淑洪借此机会去了北京看病。

李淑洪说,她在接管了这座矿山的经营权和开采权后开始在山顶采矿,挖到26米左右的时候,发现了大量的花玉矿石,挖到100米左右的时候,发现了大量的圆枣绿矿石和岫玉矿石,这些玉矿石当时都没有买掉,除了一部分放在洞外的料台上,其余的都放在了矿洞内。

“那可是我开矿7年多来的全部家当啊!”据李淑洪计算,她这几年共开采了花玉300多吨,圆枣绿200多吨,岫玉70多吨,在当时就能卖800多万。“那可是600多吨的矿石,近千万元的价值,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李淑洪说,她放下电话二话没说就赶了回来。

在山上,李淑洪看到30多人正在挖掘自己的矿山,现场弄得一片狼藉,他们开着铲车,带着抓钩机、凿眼机等工具已经将原有的矿洞扒平,这时,她发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正在指挥着这些人……

李淑洪非常奇怪:“这个人不是玉石村的王某某么?他凭什么挖我的矿井?卖我的矿石?”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

从山上下来的李淑洪拨打了110报警,可是派出所并没有出警,这让李淑洪觉得十分的不解。随后,李淑洪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并亲自去属地派出所报案,可是派出所均以李淑洪证据不足为由,始终也没有出警调查。

与派出所沟通失败后,李淑洪又拨打了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却理直气壮地对李淑洪说:“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我承认我做的不对,你要是能告倒我,我肯定陪你钱!”。李淑洪当时选定的开采方式是洞采,因为洞采的矿洞开口小,不破坏环境。而此时此刻,完全的露天开采,不但把她原来的矿口挖的面目皆非,洞顶的植被和树木也荡然无存。无奈之下,李淑洪为了找个人干预对方的行为,她来到了森林派出所报案。随后,李淑洪来到了岫岩县公安局报案,县局有关负责人要求李淑洪把采矿手续的原件拿来,否则无法处理。李淑洪不禁一惊,她所吃惊的并不是自己没有这些手续的原件,而是这些证据正好在上个月被人抢了。

2007年4月,李淑洪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让她带着采矿手续的原件到派出所来。半路上,李淑洪突然遭到一伙人的抢劫,她准备好带给派出所的证据包括当初和玉石村村委会签订的采矿协议,矿管局下发的采矿许可证和一些缴费的发票全被抢去了!李淑洪说:“一切好像预谋好了似的……”但她也心存一份侥幸,过去她也曾遭遇过抢夺,损失了为数不少的财物。这次,李淑洪没想报案,“我寻思着我报了案,对方知道我没了原始证件,就会从中作梗……” 李淑洪还特别提及了一个情况:“在此事件中最关键的一个证人和我那百万元的矿石一样神秘失踪了!他就是‘碧绿’理石矿最后一位值班人。”李淑洪说,不知道他在什么时候不辞而别,不知是被人用金钱收买还是受到恐吓还是遭遇了不幸,就是这个关键的知情人说什么也找不到了……作为他的雇主,李淑洪打算报案,象报告矿山被抢、矿石失踪一样……

2007年5月14日,李淑洪接到了岫岩县公安局的岫公不立字[2007--2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是:控告人李淑洪:你于2006年10月19日提出控告的王某某盗窃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该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李淑洪随即提出了复议的请求。

多年矿主身份成迷

谈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李淑洪的代理人贾先生说:“公安机关称李淑洪根本就没有正规的采矿手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就是这座矿的矿主,因此,也没有证据能说明矿上物品是属于她的财产。所以才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那么,李淑洪究竟有没有采矿手续?李淑洪向记者提供了一份1998年3月18日她与岫岩县矿管局矿产品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在这份协议上明确写到:甲方岫岩县矿管局矿产品开发公司,乙方岫岩县哈达碑镇玉石村李淑红(应为“洪”)。在“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栏的第一条写道: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它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如因无采矿许可证影响乙方生产,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在“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栏中的第三条写道:联合开采年限10年(1998年3月18日-2008年3月18日止);第五条写道:如因没有采矿许可证而影响正常生产,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上交管理费;第八条写道: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信守,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协议。

李淑洪还给笔者提供了两份她觉得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一份是2002年5月30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副本(鞍公爆使字第2035号),里面明确提到李淑洪的矿区名叫“哈达碑碧绿理石矿”,其法人是“李淑洪”,而且使用爆炸物品的用途是“开采”,爆炸物品的使用地点是“哈达碑镇玉石村”;还有一份证明是1992年7月25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和辽宁省地质矿产局联合签发的辽宁省采矿许可证[辽矿采字第(3)30190号],这张许可证是哈达碑镇小位村镁砂矿合法经营的凭据。李淑洪正是承包了这个村级矿厂的一个坑口,并且与该村签订了协议。

李淑洪的合伙人也就是“碧绿”理石矿的原矿主曹玉东说,这座矿原来就坐落在哈达碑镇小位村镁砂矿内,矿址还是原村支部书记王洪喜帮忙挑选的,当时村里的负责人王洪喜、张玉德、王兆安等都在开矿协议上签了字。在1995年因为资金的问题就把矿转手给了李淑洪,这件事整个玉石村的人都知道。随后记者来到了原村书记王洪喜的家,王洪喜说,王某某只不过是承包了山上的树木,而矿属于李淑洪,当初玉石村没有多少矿主,那时候的管理也很宽松,所以没有一家矿山有齐全的手续,而在这些矿主中,李淑洪的采矿手续还算是比较全的。

玉石被盗因何而起

据媒体报道,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关于矿主之间因为采矿而引起的纠纷,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纠纷的背后,实际隐藏着的是利益之争,这也凸显着矿业管理体制上的一些漏洞。

岫岩是中国的“玉都”,现已探明储量的矿藏有42种,其中菱镁石、玉石、理石、滑石、花岗石、硅石量多而质好,享有岫岩“六大宝石”之美誉。岫岩玉石的储量和质量,列全国之首,享有中国国石之美誉。随着社会上收藏热的兴起和岫玉资源不可再生等原因,岫岩的玉石价格也是一路攀升,逐年呈倍数的比例上涨。据悉,今年岫玉的市场价已达到每吨3万元。所谓“黄金有价玉无价”,所以关于玉石矿的争夺也渐渐呈白热化的趋势。

有关人士告诉笔者,现在想要在岫岩开矿,矿主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大量的资金;二是要有规范的手续和政府的支持。

一块玉石料买到百万元是很容易的事,“谁拥有资源,谁就拥有利益”这早已是矿主们心照不宣的秘密,而当地的管理部门不会不知道这个秘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便会应运而生。

那么,究竟李淑洪这样的矿主她的身份、她的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根据我国的法律,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是不会有例外!然而,什么时候起,李淑洪的身份、地位开始变得扑朔迷离?用她自己的话说,在玉石村多家私营矿主中她是唯一的女性。也是唯一一个矿井被占、矿石被抢的矿主。“我的身份、我的职业很明确,我的经历我所做的事不会因为一纸公文的丢失就消失的无影无踪。我所有的一切有乡亲们作证。法律是公正的,同样的矿井,当初属于我的时候被关停了,现在,又在我这个承包人(协议表明,李淑洪承包期终止时间为2008年)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采了,而且是破坏性的开采,我井下的财物也丢失了。不管这里面有什么背景,相信黑白总会有清晰的时候。”李淑洪目前已搜集了她认为足够的证据,准备打一场持久的维权战争,相信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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