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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喂奶被拍公开,拍摄者是否侵犯隐私权等

发布时间:2021-07-17 14:34:54 浏览数:

给孩子喂奶被拍公开,拍摄者是否侵犯隐私权

一个月前,我在公园给孩子喂奶时,正在拍摄风景照的摄像师王某见后,悄悄将镜头对准了我和孩子,拍下了我给孩子喂奶的脸部、胸部特写镜头。近日,李某将该照片以《母爱》为题,参加了本地的摄影展。许多认识我的人见后,遂对我冷嘲热讽,使我常常感到尴尬、压抑、愤懑,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王某则以喂奶是在公共场合下进行,孩子吃奶镜头体现了亲情,不构成侵权为由拒绝。请问,给孩子喂奶被怕特写后公开,拍摄者是否侵犯隐私权?

江苏 吴彩虹

吴彩虹女士:

王某之举已经侵犯你的隐私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方面,包括乳房在内的女性胸部属个人隐私。隐私是指公民自身所拥有的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且不愿意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女性个人的胸部,明显与他人无关,一直以来也是一个隐秘的部位,忌讳为别人知晓,当属于私人领域。另一方面,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其中当然地包括公民的身体肌肤形态秘氡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尽管你是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园给孩子喂奶,并不等于已经允许王某进行拍照;尽管喂奶的确体现着母爱,但并不等于在宣传母爱的前提下,便可置女性隐私于不顾,随意将女性身体不宜公开部位摄入镜头,并通过摄影展让更多人看到或知晓,使隐私权遂不再受到尊重和保护。更何况,王某做这一切事实上并没有得到你的许可。再一方面,王某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某之举,已经导致他人对你的冷嘲热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你因而受到精神上及心理上的压九遭遇了尴尬、压抑、愤懑。

女工培训不合格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培训费用

2010年9月16日,我与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我培训3个月,达到岗位水平与要求后,到公司上班;如未能达到岗位水平,公司将不予录用且培训费用由我自行承担。于是,我垫付培训费用后前往公司指定的培训点进行一般性学习。培训期满后,公司以我没能通过培训结业考试为由,拒绝录用,也不给报销我已垫付的培训费用。请问,该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福建 方舒婷

方舒婷女士:

从你说的情况看,公司虽可以拒绝录用但必须报销你的培训费用。

一方面,为劳动者进行一般的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另外,《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8条分别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由是观之,对劳动者进行一般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你与公司关于不合格则培训费用自理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你与公司协议的违法性,决定了在签订时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从一开始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一般性岗前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只有是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培训的性质属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拉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你被公司派去参加岗前培训,属于一般性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你也不存在违反约定问题,故公司不具备自己能够免责、可以要求你自行担责的法定和约定事由,必须返还你已垫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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