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通知范文>

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的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8 08:39:39 浏览数:

摘 要:近几年来,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行为频繁发生,影响也越来越大,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这样的行为,了解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的性质和发生的原因,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行为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61-03

江泽民提出“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问题即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社会,都具有重大影响。”①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才能协调好各民族的关系,才能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构成一个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少数民族也打破了以往的封闭状态,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从民族地区走出来并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进入到发达地区。这样一支力量在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云南“孟连事件”、“丽江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一般性群体事件和拉萨“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群体性暴力犯罪事件说明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和利益结构调整性改革阶段的到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一般性群体事件和群体性暴力犯罪事件有着质的区别。

一、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的性质

近几年来,我国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我们要正确认识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作为各级政府,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不能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对一般群体性事件不能采取过激手段,把它当作敌我矛盾以高压态势处理。否则,只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一旦少数民族群众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倾向于暴力,并且使用暴力进行打、砸、抢、烧活动,这样不再是一般性群体事件,而上升为暴力犯罪事件,如:拉萨“3.14事件”、新疆“7.5事件”。而一般性群体事件行为的发生是为了宣泄不满的情绪,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与某些管理者为主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没有夺取或推翻现存政权的目的或打算,其性质主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一种表现形式,例如:甘肃“陇南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是属于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本质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二、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

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性事件行为频繁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

(一)群体心理是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性事件行为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

群体心理,②是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形成的心理活动。所有复杂的管理活动都涉及群体,没有群体成员的协同努力,组织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而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性事件行为的发生,恰恰就是某一个民族或某一民族占主要部分,因为突发原因,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

心理学家的研究早就表明,在心理群体形成之后,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大不相同。心理群体易受暗示和轻信谣言,容易变得冲动和急躁,易做出失去理智的行为。群体中的某个人对真相的第一次歪曲,是传染性暗示过程的起点,只要在暗示和传染的推动下,一个人编造的谎言,立刻就会被所有的人接受。某一少数民族作为一个群体,对本民族的认同是来源于对本民族自身历史和艺术、文学、英雄人物等在内的文化成就的自豪感和有相同的宗教信仰。正是因为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争取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对本民族语言、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文化力量进行保护与尊重的需求。当少数民族群众面临新的社会环境,遭受各方面的压力和文化冲突时,他们为了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是原来素不相识的人们,只要将他们的来源地、民族语言和宗教信仰等作为凝聚因素,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就会融洽,民族之间的认同感和民族意识得到加强。这种民族意识的加强,容易引起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共鸣,他们往往将发生在本民族个体成员身上的矛盾和纠纷,简单等同于“本民族的事情”。③随后,各成员之间在暗示和相互传染的情况下,容易变得冲动、急躁,从而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这样的行为。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落后是主要原因

这里所指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民族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国土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幅员辽阔,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从总体上来看,少数民族群众大部分聚集在生产力发展落后、社会发展缓慢的西部地区,而这些问题,容易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甚至演变成一般性群体事件。虽然近几十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也在逐渐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入增加了,但各族群众收入差距依旧存在,一些人一些地区仍然贫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区域发展不平衡引发的冲突,往往会导致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行为的发生,并且是主要原因。

(三)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革,使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也是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方面高兴地看到,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中国带来了日趋成熟的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也看到,与日趋成熟的经济制度相匹配的政治与行政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与社会制度仍然处在艰难的摸索与构建之中。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区产生了一些新型的社会问题: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会产生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民族地方的行政部门违法乱纪、执法部门执法失当等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日益突出,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地方部门执行力日益弱化,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对民族政策认识不够,考虑不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导致民族政策有效空间得不到发展,再加上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等,这些因素都为一般性群体事件行为发生产生可能。

三、预防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行为发生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应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领导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一方面预防与处置一般性群体性件的机制体系要从制度层面解决;另一方面从区域协调发展层面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成熟、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经济保障,从而能够预防一般性群体性事件行为的发生,国家不仅仅要进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多口支援这样的帮扶活动,更重要的是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如:努力搞好资源开发,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应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经济的发展等。政府在制度和区域协调发展两个层面加大措施,进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进行民族理论宣传教育,强化各族人民的政治认同

预防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行为发生的灵丹妙药,不能只致力于国家的扶贫政策等经济手段和制度层面,还要进行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从而强化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认同。针对全国各族和各层人民群众,不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论是广大青少年学生还是各级党政干部,都要进行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但在内容上有所侧重:首先是对各族群众进行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尤其是汉族群众,使他们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和汉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其次是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例如现在新疆、宁夏等民族自治区的中小学生都有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从小就学习民族理论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最后还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组织他们学习民族政策,要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理沦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使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增强执行民族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切实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水平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针对性教育,全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党、民族、意识形态等方面形成高度的认同,从而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大局意识,激发为共同事业奋斗的热情和信心,努力为防控突发性事件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大力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我党的一贯方针,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④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少数民族干部深知本民族群众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现状和语言文字,了解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本地区的特点,同本民族群众有着先天的民族认同感,他们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的民族地区,仍然存在对少数民族干部重视不够、培养不力、使用不当等情况。关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少数民族公务员的录取、干部的提拔,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且《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并且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的人才到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发挥各自的优势,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都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总之,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一般性群体事件,分析其性质和行为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 释:

①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81.

②http://baike.baidu.com/view/1506620.htm.

③吴亮.政治学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J].民族研究,2010(4).

④毛泽东.对西北民族工作的指示[M].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北京:民族出版社.123.

参考文献:

〔1〕马福元.民族理论与宗教问题研究[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8.

〔2〕谢俊春,甄喜善,马克林.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政治心理环境优化研究[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

〔3〕郭景萍.集体行动的情感逻辑[J].河北学报,2006(2).

〔4〕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性—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J].清华大学学报,2008(4).

〔5〕谢俊春.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探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6).

〔6〕吴亮.政治学视野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J].民族研究,2010(4).

上一篇:财政部、农业部:今年起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上一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经济效应分析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