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党团工作> 思想汇报>

龚祥瑞宪政思想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0-10-26 21:03:01 浏览数:

  龚祥瑞宪政思想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龚祥瑞是20世纪后期中国主流的政治教义宪法学传统中的异类。其宪政思想的发展,根据其经历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他主张宪法的规范性,强调限制公权力,肯认西方法治、民主、自由与平等、分权等的普适性,一针见血的指出中国宪法和宪政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他试图融汇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强调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实现宪政。他不仅身体力行,推动文官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落地,重视调查研究的作用,而且还是一位杰出的宪政教育家。他既是中国宪法学说史上的普罗米修斯,也是中国宪政的追梦人。

  【关键词】龚祥瑞;宪政;思想;中国宪法;政治体制改革

  【论文正文】

  我国着名宪法与行政法学家龚祥瑞(1911-1996)教授青年时代师从钱端升、张奚若等民国政治学家,以及英国政治学大师拉斯基和宪法学家詹宁斯。他较早系统的研究西方文官制度,1949年以后长期任教于北大公法学科。他出版于1980年代的《文官制度》《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等至今仍被视为经典着作。龚祥瑞在自传中自比盲人奥里翁,一生摸索着,向着朝阳前进,当太阳出来时,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他的是无穷无尽的昼夜。在他逝世十六年后,再次重温这位宪政追梦人坎坷的经历,品读他振聋发聩的言论,对于我们当下进行的宪政建设不无裨益。

  一、龚祥瑞宪政思想的源流与发展

  龚祥瑞的宪政思想按照他的人生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清华求学时期,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

  清华政治学系是民国政治学研究的重镇,具有国内超一流的教授阵容张奚若、钱端升、萧公权等,这些名师都是龚祥瑞大学时的启蒙老师。在清华,龚祥瑞初步了解了西方政治宪法学说的图景。晚年时,龚祥瑞回忆起其清华的求学经历,认为清华培养了自己两大品格:一是爱国的品格,即铭记梅贻琦校长刻刻不忘救国的重责,个人在自己的地位上,尽自己的力,则若干时期以后,自能达到救国的目的的箴言。二是,超然的兴趣,即独立各党派的宣传和理论,保持自己清醒的理性思考。[1]

  第二,国外留学时期,他的治学和研究方向基本奠定。

  留学经历使他具有了国际视野,特别是师从当时着名的政治学家拉斯基、宪法学家詹宁斯,使他站在了西方公法学的前沿。

  拉斯基(1893-1950)被誉为与罗素、林赛并列的英国三大思想领袖之一,他在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执教期间,一大批中国知识分子投身于他的门下。除了龚祥瑞,还有罗隆基、王造时、徐志摩、吴恩裕、程沧波、储安平、王铁崖、费孝通等人,都受到拉斯基的指导。[2]但是,因为拉斯基自身的思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从多元主义、费边社会主义、拉斯基-马克思主义到民主社会主义,所以他的观点对中国学者的影响也呈现多面性。

  龚祥瑞晚年谈到他的这位老师,认为其是一位反对暴力革命的民主社会主义者。拉斯基认为资本主义应向社会主义转变,但是这种转变是通过议会选举和议会多数完成的。所以,他反对暴力和阴谋,呼吁言论自由、容忍和个性,其思想特色是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研究国家与工会、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3]

  龚祥瑞继承了拉斯基的实用主义哲学和研究方法,认为实践和现实生活是理论的标准和源泉。同时,研究应着眼于人性残酷和疾苦,以宪政作为预防权力被滥用的技术和方法。他后来立足实际,提出在中国发展现代文官制度,并倡导从体制内部进行改革等发展中国宪政的思路,从某种意义上与拉斯基学说有暗合之处。

  龚祥瑞还师从着名宪法学者詹宁斯。詹氏认为,宪法所称基本权利之所谓基本,是因为宪法权利不同于买卖双方和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是与国家相对应的基本权利。有时甚至可以指自然权利。[4]这种把基本权利作为根本规范和公法价值核心的观念,也成为龚祥瑞宪政思想的重要底色。

  第三,1949年前的教书岁月以及在政府中的短暂经历,使得他的宪政观既具有纵横中外的宏大气象,又有脚踏实地的风格。

  龚祥瑞任教于西南联合大学期间,发表了《论实际政治》一文,提出了政治的三条轨道:治权的划分、党派的划分、官吏的划分。三条轨道都是公法观念的体现,公法观念的确立,实有待于绝对权力观念的取消而代之以政治科学的探讨。[5]

  在青年干部学校和资源委员会工作期间,龚祥瑞接触了中国实际的官僚体制。他认为,中国的官制更加注重德行,而不注重才能。跟随考察团出访美国、英国期间,他观察到美国从自由放任主义到国家计划管理的转变,从感性上理解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分权制度,并写出了《英美文官制的新发展》等书。

  第四,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虽然他正常的科研教学被政治运动无情阻断干扰,但他一直理性的思考和观察中国当时存在的种种政治法律问题。

  对于文革,打倒公检法和无政府主义的危害性,龚祥瑞切身认识到:凡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在社会之上必然有一个强制权力,如若没有的话,这个社会势必是紊乱无常的。因此,无政府是最大的专制。[6]

  这里不得不提成为龚祥瑞终身心理包袱,并被后人所诟病之事反右时为自己过关而揭批自己的恩师钱端升、同学王铁崖、楼邦彦等人。[7]这或许是那个时代特殊历史情境下,中国知识分子人格扭曲的普遍现象。但这个经历对龚祥瑞后来在宪政研究中反复强调人性中坠落、陷溺、懈怠因素,特别是要对人的局限性和破坏性警惕和防范(即后来思想史家张灏所谓的幽暗意识)无疑是有深刻影响的。

  第五,1980年代之后焕发学术青春,出版大量着作,影响和培养了一代学人,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文革后,69岁高龄的龚祥瑞以极大的热情重返教室,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不忘关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他感到中国立法具有滞后性,提出应当制定一些超前的法律,以适应中国改革的发展。1980年代是龚祥瑞的学术高潮期,《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文官制度》等着作,《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理论》《走人类共同的宪政民主道路》《等论文均在学术界引起极大的反响。

  值得一提的是,龚祥瑞还是一位卓越的宪政教育家,他身体力行的宣传宪政理念,把推动未来中国宪政发展的期望寄予后来者,因此他对教育培养年轻人抱有极大热情。在龚祥瑞的学生中,有国家,法学家姜明安、陈兴良、王绍光、熊文钊,着名律师陈有西等。

  曾回忆恩师对自己的提携:我在读本科的时候,30年代曾留学英国的龚祥瑞先生向我们讲授英美法律课程。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正开始涌动着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并且向社会领域侵袭,计算机也在与法律联姻。龚先生认为有必要向国内介绍这种动向,于是便草拟了一篇文章。但他同时又以为,他的学生们,作为面向未来的一代,应该对此有更浓的兴趣。因此,他把文稿交给了我,并要求我作补充乃至删改。大概是因为我当时还年轻,更因为我常受先生们那种寻常心态的感染,竟然毫无顾忌地按龚先生的要求做了,而且是以平常心交还给他。龚先生收到修改稿后当即认可,并把我和他的名字并列在一起拿到一家法学杂志去发表。当时的法学杂志种类还很少,可以推测,编辑部之所以愿意很快发表这篇文章,主要是因为署有龚先生的名字。[8]着名律师陈有西与龚祥瑞结识于北大的高级法官班,为了更加了解公检法系统的实践情况,龚祥瑞常常与陈有西交流探讨,因此结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他后来将自己的自传交付给陈有西并委托其代为出版。在龚祥瑞去世15年后,2011年6月11日,北京大学举办了《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的首发仪式。这本自传出版后引发人们对中国法学和中国宪政道路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也引领更多的公法学者步先贤余泽而前行。

  二、龚祥瑞宪政思想的核心:西方样本与中国特色

  (一)对西方宪政理论的评价

  龚祥瑞对英美为代表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情有独钟。他长期致力于文官制度的研究:早在1934年就和楼邦彦合着《欧美员吏制度》(世界书局)。改革开放后,其专着《英国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文官制度》相继出版。对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他也有专着研究。在晚年,他还主持翻译了英国司法改革家丹宁勋爵的系列专着,以及自己的授业恩师詹宁斯的《法与宪法》等书。

  他认为,宪政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必须是立宪政府。第二,宪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需要制定许多规则。第三,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构成政权组织形式,就叫做宪政。宪政应当是一个兼容并包的普世性的理论体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宪法本身却未必能体现出这一思想。[9]龚祥瑞宪政思想中包括法治、民主、平等、自由、分权这些关键词。

  1.法治观

  在谈到法治时,龚祥瑞主要通过法与秩序、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政权、法治与政治责任这四组概念进行比较来展开论证。

  在法与秩序方面,他认为,只有强有力的主权者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秩序和公平,人类社会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建立、维持秩序。国家使用强制的权力来对付少数人,强制对于不法分子来说是必要的。但是,要把社会秩序主要建立在守法上面,而不是建立在强权上面。[10]

  在法治与自由方面,龚祥瑞提出,自由主义者认为法里含有一定的实质内容,即一切政府的公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他认为,法治不仅仅包含以法治国,而且包含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和理想:法是公认的、确定的,法内含有公平、平等、人权等原则。他肯认英国戴雪的法治理念:法治就是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障碍和对个人的合法权益加以法律保护。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公正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的行为。[11]

  在法治与政权方面,他提出法治的涵义:一是,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三是,设置和加强司法机关,使上述原理付诸实现。在谈到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时候,他批评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派,认为规范法学派将道德规范置而不论且承认个人有不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因此无力解决法律义务和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必须承认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相联系,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做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12]

  在法治与政治责任方面,龚祥瑞批评了格林的抵制理论。格林认为,抵制必须以大局为根据,有三个前提:没有撤销法律的途径;政权为私利所操纵,不得人心;秩序已不能维持。[13]龚祥瑞认为,格林对于不服从具体的法令和不服从法律不加以区别,对于政变和革命也没有区别,这是其理论的谬误所在。他强调守法,法律可以依法撤销,并有民主程序作为前提,这是法律必须被服从的法理依据。[14]

  法高于法律,是龚祥瑞法治观的核心。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人不能改变的,代表着理性和正义,法律则是人类出于自身的认识和社会的需求制定出来的。他认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社会中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在一个有权威、有秩序、有法律的社会中生活,相应的个人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之一。

上一篇:大学生思想道德相关论文

上一篇:高校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