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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08 16:50:06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供大家参考。

有关电信诈骗思想报告

关于电信诈骗的思想报告

电信诈骗的思想报告3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平安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

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

是面对整个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

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

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

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

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

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

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

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到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却成心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

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

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

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那么上

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

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

轻法的原那么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那么

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

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

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

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

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置伪造的身份证后到

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置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

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

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

查取证比拟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

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分。但是,有些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

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

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用户,其受害者在

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

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

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

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

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

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实施诈

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

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

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

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

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标准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分,当其诈骗数额到达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平安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

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到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却成心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

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

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

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那么上

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

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

轻法的原那么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那么

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

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

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

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

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置伪造的身份证后到

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置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

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

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

查取证比拟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

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分。但是,有些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

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

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用户,其受害者在

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

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

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

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

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

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实施诈

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

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

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

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

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标准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

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

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

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

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

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分,当其诈骗数额到达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

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

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九月教师思想报告_思想报告

9月20日__教师思想报告:

亲爱的党组织:

一位87岁的退休教师生病了,他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足以让他安享

晚年。然而,他很节俭,坚持以胡萝卜为粥。他每月的生活费不到50元。相反,他捐赠了30多万元在家乡开展教育。几天前,海口市大浦镇大浦

中学退休物理教师陈其贤的故事在网上引发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朋友们认

为陈老的无私奉献是全社会的财富,值得向他学习。——新华社《国事》当我看到这篇文章时,我的心被一种强烈的感觉所震撼。作为一名

87岁的老人,陈老被邀请回学校任教至今,已经在海口市琼山区大浦镇

大浦中学10多平方米的宿舍里生活了32年。他本可以用退休金享受晚年。他本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体验一下有很多孩子和孙辈的快乐。然而,作为

一名人民教师,他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相反,他继续将全部热情投入到

他的工作中,并捐赠了数万元来支持家乡的教育开展。各种奖状和荣誉证

书挂在他的小房子里。同时,还有陈老自己用毛笔写的书法。我认为这也

是老人的人生信条:“热爱生活,致力于教育。〞“要成为一个人,必须

正直、善良、无私,并对社会有所奉献。〞“关心他人,快乐起来!〞多么简单的人生信条如此不可或缺。自古以来,人民教师就被视为神

圣的职业。孔子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说过“没有教育就没有阶级〞,这给了

人们接受教育的时机,不管他们的地位如何。同志们说“教育应该从娃娃

开始〞,使我们懂得了教育的重要性。

〞春天的丝虫会织到死去,每晚蜡烛都会抽干它们的灯芯。〞“燃烧

自己,照亮他人〞。小时候写作文时,我们总是喜欢用这样的句子来表达

我们对老师的深深钦佩。在我们心中,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学生心灵的火种,学生一步步攀登的石阶。如果我们被要求用语言来表达我们对老师的爱,那么我想每个人都可以用许多美丽而华美的句子来写引人入胜的文章,但是我们到底为我们和蔼可亲、可敬的老师做了多少呢?

目前,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即将到来。你还记得那些在我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日夜工作,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解决困难问题的老师吗?你还记得用语言播种,用粉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我们的老师吗?你还记得我们长大成人时爬上鬓角的老师吗?如果是这样,请给他们发一个简单的节日祝福,一条短信或一个。让我们感谢他们用他们自己的生命之光照亮了我们的旅程!从溪流中喝水的人有他的源头,从溪流中学习的人在喝完水后会向我的老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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