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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02:39:17 浏览数:

  范文一

  为满足客户需求,以及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ATGD重申禁烟令如下: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香烟、打火机进入车间;

  严禁任何人在厂区的任何地方吸烟;

  违反相关禁令者,一经发现,都会被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处以扣6分或直接开除的处罚!

  近几日,保安在安检时,查获HD SOT223、 HV SODX员工携带香烟进入车间,该2名同事都被公司按照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扣6分的处罚;自10月至今,还有多名同事因为抽烟行为被解雇

  希望全体同事引以为戒,遵守公司的禁烟令,做一个良好的NXP公民!

  吴 敏

  人力资源总监

  12.02

  范文二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范文三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

  (三)各广场、绿地、公园;

  (四)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

  (五)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县城主要街道;

  (七)商场(店)、歌舞厅、电影院;

  (八)体育馆、图书馆、金融业及邮电业营业场所;

  (九)各类服务行业,如:浴池、理发美容店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

  (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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