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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8 12:14:38 浏览数:

 消防 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1. 概述 1.1 为规范消防安全评估收费行为,提高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及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辽安协〔2011〕17 号)制定。

 2. 收费原则 2.1 本意见规定了消防安全评估的收费下限,对消防安全评估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 消防安全评估具体收费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 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2.3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评估期限的,消防安全评估 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 本意见所列评估费用中不包括评估报告审查费用、必要防火性能检验、 工程及其它项目检测费用,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 收费基本标准 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181 号)而确定。

 3.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 ( 即商场、酒店、宾馆等 人员密集场所)

 3.1.1 按建筑面积 2-5 元/m 2 收取,其中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建筑,可 按 1 元/m 2 收取。

 3.2 危险化学品经营

 3.2.1 油库 库级 最低收费标准(万元)

 五级库 3 四级库 4 三级库 5 二级库 6 一级库 7 注:投资 10 万立以上的油库,以 3.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使用评价费用标准参照执行。

 3.2.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 储)

 )

  参照 3.3 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3.2.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 储)

 )

  按照 3.2.2 评估收费标准增加 20%执行。

 3.3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3.3.1 石油加工﹑炼制业 投资规模(亿元)

 计费标准(万元)

 0.1 以下 3 0.1-0.2 3-4 0.2-1 4-9 1-2 9-30 2-10 30-65 10-50 65-150 50 亿以上 150-200

 3.3.2 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投资规模(亿元)

 计费标准(万元)

 0-0.05 3 0.05-0.1 3-4 0.1-0.2 4-5 0.2-1 5-10

 1-2 10-16 2-5 16-31 5-10 31-46 10- 46 以上 注: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三个以上,增加费用 10%。

 3.3.3 燃气生产及供应﹑炼焦业 准 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 3 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计费标准(万元)

 0-0.2 3 0.2-1 3-9 1-2 10-16 2-10 16-31 10- 31 以上 注:如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每增加一种副产品,收费加收 1 万元。

 4. 其他 对拖欠消防安全评估费用的被评估单位,评估机构应通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其他单位,在该单位未付清欠款之前,其他单位不再为其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服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未达到合同要求; (2)由于评价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

  二零一五年一月 辽宁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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