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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领导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25 16:58:3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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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以便努力建设一支与陕西电力事业发展相适应、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董事、监事的管理依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领导干部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服从公司党组的领导。公司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成立或撤销,由公司党组决定。

  第六条公司直接管理的单位、全资及控股公司的领导干部(含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由公司党组任免(推荐或更换)并管理。

  第七条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和其控股(参股)、管理公司的领导干部由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并向公司党组备案,董事会、股东会依法落实出资人的三项权利。

  第八条公司人事部是公司党组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九条按照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品行端正、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群众公认、自身廉洁的七项标准要求为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必须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必须坚决执行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决议,执行组织决定,在思想上、认识上与上级党的组织保持一致,确保在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解放:要有能力克服思想上固有的自主性,实事求是、辩证科学地对待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必须具有创新意识,眼界宽广,能退出画面看画,立意高远,超出现在、看未来,超出局部、看整体,超出自身、看发展。

  (三)品行端正:思想健康,公心为上,人品端正,道德修养好;心胸坦荡,能善意理解和宽待他人,善于妥协,具有合作精神;能正确评价自我,看到不足,经得起批评和表扬。

  (四)业务精通:要有事业心,对事业有坚定信念和追求,把企业的发展看得比自己生命还重要;善于学习和钻研,善于经常性地回顾总结提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熟悉相关业务情况;有敏锐的洞察力,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有解决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作风扎实:要有上进心,敢于面对环境压力,知难而进,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有责任心,能主动承担责任,敢于承担风险,不以个人兴趣为出发点,负责到底;有强烈的务实、实干精神,能踏实做事,不唯上,只唯真;富有创新精神,在思想上敢于大胆设想,操作上小心求证。

  (六)群众拥护:职工公认人品正直、谦逊,尊敬上级,和睦同事,礼贤下属;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廉洁自律,有业绩、政绩;公心为上,能够影响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七)自身廉洁:要勤政自律,不搞特权,注重非权力影响力的发挥,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条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经过年轻干部学习班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提任基层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同级副职工作两个领导岗位以上。部门正职一般应在同级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提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后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未逾2年的,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七)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公司党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是对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人选的综合性考察。干部考察主要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综合性考察。考察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第十三条考察对象人选的产生

  (一)后备干部;

  (二)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

  (三)个别特殊职务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公司党组提名,作为任职人选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考察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任职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五)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进行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向党组提出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由省公司党组负责组织,干部(人事)等部门具体操作。

  第五章任职

  第十六条任职程序

  (一)征求纪检组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党组作出任用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四)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五)办理任职文件;

  (六)宣布任职。

  第十七条公司全资、控股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根据公司党组的推荐意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换届选举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报公司党组,同时抄报所在地方党委,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党组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公司党组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其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和审批。

  第二十条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的干部由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向公司党组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干部考察材料;

  2、干部廉政材料;

  3、后备干部登记表及考察材料;

  4、干部履历表。

  第二十一条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文件前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数及其管理

  (一)职位、职数是指除董事、监事、咨询之外的领导干部岗位和人数,具体见附表。

  (二)公司各单位正职分设的,相应增加正职职数。

  (三)公司机关部门(独立处)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部建制内设处正职按副处级管理,副职按正科级管理;纪检组、工会内设部室正职按副处级管理,副职按正科级管理。

  (四)直管单位和全资、控股公司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

  (五)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正职按正厅局级管理,副职按副厅局级管理;其控股、管理的单位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

  (六)直管单位和全资、控股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第二十三条任职时间的计算

  (一)由公司党组直接任命、审批及委派的,以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公司推荐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六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四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需要的有关领导职务任职人选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或在公司系统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对报名登记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笔试和面试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筛选;

  (五)对拟任职人选组织考察;

  (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者,应确定6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现任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八年的,一般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三)领导干部的交流,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专业进行。鼓励领导干部到困难企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交流任职的干部,予以免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干部交流应享受的住房、交通等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购销和审计等部门工作;

  (三)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人事聘用等,应当回避;

  (四)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承包,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上述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十条对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一)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公司党组负责组织;干部(人事)等部门具体操作;

  (二)年度考核由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总结,并将主要工作、存在问题简明扼要填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可以在每年职代会或全年工作会议期间进行,也可以另行组织;

  第三十二条任期考核由公司党组负责组织,干部(人事)等部门具体操作。

  (一)由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二)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考核;

  (四)形成考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考核情况,对领导干部作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其任免、薪酬、奖惩和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五条免职程序

  (一)向公司党组提出免职建议方案;

  (二)公司党组作出免职决定或提出免职意见;

  (三)进行免职谈话;

  (四)办理免职文件;

  (五)宣布免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组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党组审批。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企业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薪酬与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执行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岗位及工资分配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四十一条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和其控股(参股)、管理公司领导干部的薪酬由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确定,报公司党组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领导干部奖惩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惩有据。对领导干部的奖惩由公司党组授予或决定。

  对领导干部的奖励可采用现金、实物、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以处罚。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奖金、扣发一定数额工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处罚和处分后,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四十五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奖惩及解除奖惩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坚持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内容,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党组负责对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发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报公司党组备案。

  第五十条对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前,都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党组报告。

  第五十二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

  1、领导干部个人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

  2、推荐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

  3、领导干部出国(境);

  4、配偶、子女拟提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处级及以上职务的;

  5、其他需要事先向公司党组请示的事项。

  (二)需要向公司党组报告的事项

  1、领导干部个人婚姻发生变化情况;

  2、配偶、子女、父母到国(境)外定居的;

  3、配偶、子女拟调入本单位的;

  4、配偶、子女、父母经办私营或个体企业的情况;

  5、本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需向组织报告的;

  6、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7、本单位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上引起群众强烈反映的;

  8、领导干部参加公司以外单位组织的脱产进修、学习或考察等;

  9、领导干部身体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长时间(三个月以上)医疗、疗养;因故需要请假一个月以上;

  10、领导干部或家庭主要成员买卖、出租、新建住房;

  11、领导干部当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

  12、领导干部个人生活上、工作上需要组织予以理解、支持、帮助解决的;

  13、其他需要向公司党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上各项,必须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方式和程序

  1、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有关部门)采用书面方式报公司党组。需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在事件发生前二十日内提出;需报告的事项一般应在事件发生前或事件发生后十日内报告。

  2、领导干部个人请示的重大事项,得到答复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回复诫勉制度。

  对有关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当面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的形式,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向公司党组作出回复。

  第五十四条每两年组织领导干部填写一次《干部履历表》,并归入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在填写中须认真、如实反映个人客观情况。

  第十二章退(离)休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的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上报达到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退(离)休请示,经公司党组同意批复后即办理相关退(离)休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于极少数符合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或到人大、政协任职的,其所在单位应事先将留任理由以正式文件报公司党组审批。

  第十三章后备干部管理

  第五十七条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进行,公司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共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一)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配备;

  (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中青年干部为主体;

  (三)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以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条各单位每年向公司党组上报一次后备干部调整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章培训

  第六十一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培训制度。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公司人事部归口管理。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现代工商管理、现代科技和相关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在职领导干部五年内一般应当经过党校或干部(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领导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其他

  第六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年休假制度。具体事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职工休假规定统筹安排,负责实施。

  第六十四条 领导干部每年必须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因工作需要暂时无法体检的,要及时进行补检。

  第六十五条领导干部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领导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出生年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干部的出生年月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领导干部本人在填报出生年月时要实事求是,干部(人事)部门在审核时要坚持原则,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严格把关。

  (三)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出生年月需报以下材料:

  1、本单位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写明要更改的时间、依据的文件;

  2、组织索取的证明材料;

  3、本人申请。

  (四)对于需要查证核实的问题,本人可提供线索,但一律由组织出面调查核实。对个人提出的要求,应本着尊重历史,从严掌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个人所取得的材料和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

  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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