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发〔2008〕176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0〕164号)、《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永医保委〔2010〕3号),现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进行公布,希各定点医疗单位合理检查、用药和收费,规范报销,为参保人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永嘉县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单位、起报线和报销比例
1、县内县级住院定点医疗单位、起报线和报销比例
永嘉县人民医院
永嘉县中医院
永嘉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报线为5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2、县内乡镇级住院定点医疗单位、起报线和报销比例
上塘镇中心卫生院(永嘉县妇幼保健院)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 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
瓯北镇中心卫生院 永临中心卫生院
沙头中心卫生院
岩坦中心卫生院
碧莲中心卫生院
四川中心卫生院
乌牛镇卫生院 永嘉同安医院
永嘉瑞金医院 永嘉新华妇产医院 永嘉江南医院 永嘉利民消化专科医院
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报线为3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3、县外住院定点医疗单位,原则上为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者经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医疗单位。在县外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报线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二、永嘉县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报销比例和报销年度封顶金额
1、县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和报销比例
永嘉县人民医院
永嘉县中医院
永嘉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在上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即时报销15%。
2、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和报销比例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含下日川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岸社区卫生服务站、港头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含白云社区卫生服务站、朱涂社区卫
生服务站
上塘镇中心卫生院(永嘉县妇幼保健院),含中塘社区卫生服务站、峙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上塘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瓯北镇中心卫生院(清水埠体检中心便民服务点),含罗东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江社区卫生服务站、礁头社区卫生服务站、礁华社区卫生服务站、箬隆社区卫生服务站
黄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永临中心卫生院,含梅岙社区卫生服务站
沙头中心卫生院,含古庙社区卫生服务站
岩坦中心卫生院,含屿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碧莲中心卫生院
四川中心卫生院,含下嵊社区卫生服务站
乌牛镇卫生院,含仁溪社区卫生服务站
枫林镇卫生院,含外档社区卫生服务站、孤山社区卫生服务
站
大若岩镇卫生院,含桐州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溪乡卫生院,含瓯渠社区卫生服务站、荆源社区卫生服务站
花坦乡卫生院,含廊下社区卫生服务站、胡头社区卫生服务
站
渠口乡卫生院,含泰石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皋乡卫生院 鹤盛乡卫生院
西源乡卫生院
岭头乡卫生院
表山乡卫生院
五尺乡卫生院
陡门乡卫生院 下寮乡卫生院
徐岙乡卫生院 潘坑乡卫生院
张溪乡卫生院 黄南乡卫生院
鲤溪乡卫生院 溪口乡卫生院
茗岙乡卫生院 昆阳乡卫生院
山坑乡卫生院 应坑乡卫生院
大岙乡卫生院
溪下乡卫生院
界坑乡卫生院 西岙乡卫生院
石染乡卫生院
永嘉同安医院
在上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即时报销40%。
3、参保人普通门诊报销年度封顶金额为300元。
三、永嘉县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和报销比例
患有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指恶性肿瘤、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蛇伤、肺结核等)的参保人,在符合住院定点要求的医疗单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县合医办)审批后,可按医疗单位的类别给予相应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四、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永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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