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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富在民法中的判定论文

发布时间:2020-10-27 01:54:19 浏览数:

  网络虚拟财富在民法中的判定全文如下:

  随着时代发展和进步,互联网和人们平时生活娱乐越来越不可分割。而给人们休闲的网络娱乐发展也越来越迅猛,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虚拟财富的累积也一步一步增加着。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富 我们该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富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 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而在汉语词典的释义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词源意义可以拆开来看; 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第二种是虚构。所以,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的东西,只存在于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我们便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虚拟的英文词是:virtual。根据《TheOxfordDictionary》的解释,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虽然不是真的;第二层是但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前一层是从属的(衬托),后一层才是主要的(结论)。我们把虚拟译作虚,是仅译出了其从属的意思(不是真的),而没有翻译出这个单词的主要意义(即表现如同真的)。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仅仅从对虚拟一词的某一个方面的理解去确定它的具体含义,而应当在结合和借鉴虚拟一词多个方面含义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做出符合时代意义的阐释。

  笔者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富的特点具有虚拟性、价值性、时间性、地域性。

  虚拟性是指,网络财富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它是对真实事物的模拟。虽然虚拟财富大部分功能不能对现实世界起到很大的影响,但它并非是幻想的虚构的物,而是电子数据模拟现实世界需求后存储在电脑里的。网络虚拟财富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产生的财产,其不能脱离网络而单独存在。

  价值性是指,网络虚拟财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更体现在各大网站上进行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如5173、淘宝网等等。

  时间性体现在,随着时间的推迟还有网络的迅猛发展,虚拟物品必将会不断更新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人们的兴趣被不断转移,并且运营商也终究会有停止运营的一天,这必然会导致虚拟财富的贬值或者消失,虚拟财产都具有消亡周期而不会永久的存在。

  地域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一旦脱离了网络环境,其将变得一无是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这个特定的环境。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收物权法对它的约束。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也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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