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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12:50:32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供大家参考。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请将正确答案的选号填写在“”上(共60分)

1、A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C是国务院制定的新时期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指C。

4、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A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5、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C责任。

6、C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B六大权益。

8、为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A的意见。”

9、A,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B。

1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A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2、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B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3、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非有国家法律的特别允许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录用A的女性未成年人工作。

1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B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

15、为保护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妇女给予不少于B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16、妇女在A受特殊保护。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B。

18、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A。

19、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C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0、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是公、婆B继承人。

21、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C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做好善后工作。

2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B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3、C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24、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C的。

25、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C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2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A。

27、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C。

28、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B。

29、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C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0、妇女权益保障法自C起施行。

二、问答题(共40分)

1、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怎样规定的?

答: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其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3、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题的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4、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增加了什么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2款规定:“学校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的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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