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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0-08-26 10:14:03 浏览数:

  建设工程(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机构

 湘潭市水务局(计划财务科、建设管理科承办)

 决定机构

 湘潭市水务局

 办理条件

 1、湘潭市内的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3、0.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建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电项目。

 5、水库大坝、水闸等的小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涟水、涓水及其一级支流治理工程。

 6、 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7、 防洪、蓄洪、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办理以上项目之一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许可条件:

 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材料

 1、湘潭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3、《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10套;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各1份;

 5、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或工程概算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申请。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建设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由承办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项目,由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查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

 (4)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建设管理科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务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建设管理科初审人员和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湘潭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湘潭市水务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湘潭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可在湘潭市水务局网站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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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者3:00-6:00(夏令时)

 办公地址:湘潭市车站路259号

 乘车路线

 乘1、11、17、18、22、23、106、118路公交车至压缩机厂站,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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