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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25 14:24:50 浏览数:

  范文一

  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至2014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范文二

  关于贯彻全市创卫精神,共同搞好小区公共环境卫生的通告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2011年3月29日

  范文三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00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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