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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18 12:14:3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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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统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口的认定工作。

 四、市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许可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2 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经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后,结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年份的航测地形图进行建筑面积认定,其中住宅房屋 1—5 人(含 5 人)户不超过 168 平方米,5 人以上户不超过 189 平方米。

 七、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年份的航测地形图上显示的测量面积超出上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综合修正后予以货币补偿,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2×超出面积。

  八、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征收房屋一致的价值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且对被征收人有利的

  3 除外。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价值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十、被征收人的房屋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参照《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

 十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最低补偿标准等,参照《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初评的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格和产权调换房的价格列入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五、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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