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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03:30:40 浏览数:

  范文一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通告

  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发[2012]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集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辖区内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二、本次土地确权登记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共划分十三个登记区。各登记区设立登记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三、申请者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本乡镇(街道)的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和出席指界现场,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工作。四、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五、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日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集体土地所有者(乡镇、村委会、村小组)至2012年底结束,其他土地使用者至2015年底结束。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申请。六、2012年以前颁发的各行政村所有权证书公告后全部注销,按最新调查成果重新核发证书。其他使用权证书在村镇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逐步换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范文二

  北京

  发文单位:市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81]136号

  发布日期:1981-11-10

  执行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1900-1-1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范文三

  北京

  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4、邮政车;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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