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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5 16:22:51 浏览数:

  加强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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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各核算单位(包括联体委派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

  第二条 各核算单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设立银行账户。即各单位设立一个基本账户(有基本建设的除外)和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只收不支)。严禁多头开户,如有特殊规定需要增设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账监管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建账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建账的依据。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订本账,必须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确认,并在《建账登记证》上登记进行监管。订本账每年更换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办年检。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采用借贷记账法。事业单位中有经营业务活动的,其经营业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 会计账簿的记账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规定进行登记。联体委派单位会计必须按照原核算单位独立建账、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当月的会计业务应当在当月终了七日内办结,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在次年第一个月内报出。

  第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编制记账凭证并对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出纳人员负责对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保证记账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入库。现金应通过现金账户核算,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对每天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的款项,出纳员应逐笔登记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支现金。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上违纪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委派会计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支付现金1500元以内的,可从备用金中支付。超过1500元的,应开具银行支票从银行账户中提取或转账支付。

  第十条 不准设小钱柜,不准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单位或私人名义开设存折账户,一经查实,将全部没收上缴市国库,并追究单位指使者和委派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预留以下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主要领导印章,委派会计印章。除单位公章外其他印章由委派会计管理或单位办公室人员与委派会计分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对外财务收支必须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自制单据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记账。自制的单据主要指工资单、借款单、补助表等。其他票据,委派会计一律不准记账。

  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员管理,其它票据由委派会计领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单位领导和委派会计联签审批制度。即对每笔报销单据,必须有委派会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合签名方能有效。否则,一律不准记账。报批的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必须由经办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名,先送委派会计审核同意后才能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人员不按以上规定程序擅自付款或报销的,其单据无效,委派会计不予受理;造成的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出纳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委派会计事先必须参与讨论和决策。否则,委派会计有权拒绝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和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开票、不入账、座支挪用、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停拨其财政经费,并按违纪金额从财政经费中抵扣。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以及委派会计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每月终了,委派会计要编好当月财务报表和说明一式三份,在次月10日前送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和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每年终了,各单位要按照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当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和出纳员对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有权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提出说明,以便及时纠正。如有异议,必须向市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报告。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对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或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活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5日起执行。

  会计委派的作用

  会计委派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讲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部门为了实现对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但则主张把会计委派制度引伸为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因素的冲击、政治形势的动荡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但普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陷型的和显型的)和金融机构代理人的代理风险是现代金融领域里风险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种受他人委托,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动的行为。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委托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他或他们行使某项工作或职权的时候,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大至国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委托代理之类的事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根据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监督成本是委托方规定代理方的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保证他不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产生的。误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与委托方面对相同信息所采取的行动差异而发生的成本。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又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时,委托方对自己授托的事情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委托方很难精确地监视和评估代理方的行为。这两个方面被称为隐蔽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代理经济学告诉大家,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调整和改善产权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外,关键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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