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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22-04-24 15:30:0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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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反家庭暴⼒调研报告

反家庭暴⼒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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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调研报告1

  ⼀、家庭暴⼒的现状

  家庭暴⼒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具有⼀定的隐蔽性,当事⼈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都是⼥性。

  ⼆、家庭暴⼒发⽣的原因

  1、不良的社会观念。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的观念以及“男尊⼥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强体壮的优势,强迫⼥⽅服从⾃⼰。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是⼀种违法犯罪⾏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有些妇⼥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格,⼀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为。

  2、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经济模式。很多家庭中男⽅仍是经济收⼊的主要来源,妇⼥经济收⼊相对较少甚⾄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和途径,导致很多⼥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弱。⼥⽅希望找⼀个各⽅⾯都⽐⾃⼰强的男性,⽽⾃⼰⽢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些男性由于有了妻⼦的⽀持,抓住某些机遇⽽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提⾼,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打出⼿。

  3、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家暴的外部原因。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多数家庭暴⼒发⽣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家庭⽭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出现了家庭暴⼒现象。这⾥要重点说⼀下,⼥性⾃⾝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些⼥性因为⾃⾝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盾时不注意⽅式⽅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如有的⼥性对⼀些⼩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引发家暴;有⼀些⼥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挫伤男性⾃尊⼼;还有的⼥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些男性在家庭中滋⽣出霸道、⾃私、独断专⾏的⼼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的诱因。

  4、男⽅品⾏恶劣、性格偏执或⼼理扭曲导致家庭暴⼒。⼀些家庭中因男⽅在道德品质、性格、⼼理等⽅⾯存在缺陷,⽆缘⽆故的对⼥⽅实施家庭暴⼒。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的⼏个⽅⾯,⽽且很多家庭暴⼒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种情况。

  三、家庭暴⼒的对策

  1、加强男⼥平等的宣传,提⾼⼴⼤妇⼥维权意识和能⼒。通过⼴泛宣传,⼀⽅⾯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平等,提升妇⼥社会地位的氛围;另⼀⽅⾯⿎励妇⼥树⽴⾃⽴、⾃强的观念,提⾼⾃⾝素质,勇于维护⾃⾝合法权益。

  2、⼥性要⾃⽴、⾃强、⾃信,通过⾃⾝努⼒实现精神的独⽴和经济的独⽴。⼀⽅⾯要提倡妇⼥勇于⾛出家庭创业就业,全⾯提升⾃⼰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理和状态;另⼀⽅⾯要⿎励妇⼥在⼈格上独⽴⾃主,争取在家庭重⼤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理状态,培养独⽴⾃主、有主见的品格。

  3、⼥性要加强⾃⾝修养,协调好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家庭中,⼥性在养育⼦⼥、赡养⽼⼈等⽅⾯承担的任务通常⽐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常重要的作⽤,因此,⼥性⾃⾝素质

的"⾼低直接影响着家庭⽣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的素质,克服⾃⾝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3、各部门协调联动,提⾼对家庭暴⼒的打击⼒度。预防和制⽌家庭暴⼒,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现象进⾏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起诉离婚的妇⼥要在财产分割等⽅⾯给予更多的倾斜。

反家庭暴⼒调研报告2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在政治、经济、⽂化、社会和家庭⽣活等⽅⾯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但是由于⽣活压⼒增⼤、婚姻质量不⾼、⼈⼝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性的家庭暴⼒仍然时有发⽣。它严重危害⼴⼤妇⼥⼉童的⾝⼼健康,⼜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是⼀项巨⼤的社会综合治理⼯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

  ⼀、我县家庭暴⼒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的⽐重。20xx 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 %。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盾⽆法调和,⾯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受到严重伤害。

  ⼆、家庭暴⼒产⽣的原因分析

  1、⼥性在经济上的不独⽴及⾃我保护能⼒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主内,男主外”的思想。⼥⽅⼀般希望找⼀个各⽅⾯⽐⾃⼰强的男性,⽽⼥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育⼥的主要责任,很多⼥性为了家庭⼀般会选择牺牲个⼈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权,75%的⼥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的⼥性对丈夫的依赖⼼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被迫离开孩⼦等原因,会选择忍⽓吞声,久⽽久之,就⼤⼤助长了男性的⽓焰,导致家庭暴⼒的持续存在且⽇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的姑息容忍

  中国⾃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多数⼈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发⽣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重视不够,认为是⼀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些妇⼥本⾝在遭受丈夫暴⼒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觉悟,有的怕离了

婚也难逃对⽅暴⼒威胁。有部分妇⼥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丈夫的施暴⾏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焰。

  3、法律层⾯的保护还存在⽋缺。

  3⽉1⽇,我国⾸部《反家庭暴⼒法》正式实施,对提⾼全社会反家庭暴⼒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但还存在⼀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反家庭暴⼒法》的宣传⼯作还不够深⼊。⼴⼤⼈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性因教育⽔平、⽂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法律武器来保护⾃⼰。⼆是存在家庭暴⼒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绝⼤多数发⽣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外⼈难以知道。多数受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且⼀般在暴⼒正在进⾏时⽆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证明、施暴者极⼒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句作罢,致使受暴妇⼥⽆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平等观念,培养妇⼥⾃⽴⾃强精神

  ⼀⽅⾯要结合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教育,努⼒提⾼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纳⼊精神⽂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家庭中男性的思想⽂化素质,消除“⼤男⼦主义 ”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平等的意识。另⼀⽅⾯,要注重提⾼⼥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妇⼥树⽴⾃⽴⾃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两门实⽤技术,提⾼谋⽣能⼒,增加⾃⾝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的个⼈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平等”、摆脱家庭暴⼒奠定了物质基础。

  2. ⼴泛深⼊宣传反家庭暴⼒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的宣传⼒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赛等形式为载体,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墙设⽴《反家庭暴⼒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她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的观念,运⽤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些家庭暴⼒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的案例,谴责家庭暴⼒⾏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提⾼全社会对家庭暴⼒⾏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家庭暴⼒⾏为的⽬的。

  3. 进⼀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家庭暴⼒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的处理,利⽤现有法律为受暴妇⼥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作,才能使妇⼥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案,⽽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施暴⽅,由施暴⽅承担证明其并⾮侵权⾏为⼈的举证责任,如果⽆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

的证⾔、⽬击证⼈的证⾔、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录⾳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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