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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8 10:02:01 浏览数:

摘要:目前我国针对排污企业如何进行排污权初始确权是个普遍存在的难题。本文通过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对比分析了不同方法的优缺点,同时结合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实际情况,拟确定一套适于在全国推广的科学、公平、有效、便捷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

关键词:排污权初始确权;总量控制;排放绩效法;排放标准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2-0-01

Abstract:At present,it is a common problem for China to determine the initial right of emission control of pollutant discharge enterprises.By enumerating several common methods of initial 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 rights,this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methods,and combines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initial confirmation of emission rights in Shanxi Province,and proposes a set of science, fairness,and an effective and convenient method for initial 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 rights.

Key words:Initial determination of emission rights;Total amount control;Emission performance method;Emission standard method

排污权初始确权结果直接表征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公平性及有效性。国内目前常见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有排放绩效法、排放标准法、从严原则法等,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各有千秋,但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缺乏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制度衔接度高、适用范围广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故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几种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优缺点,同时结合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套适于在全国推广的科学、公平、有效、便捷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

1 排污权初始确权的概念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即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

排污权初始确权是指排污权核定机构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的行为。

2 排污权初始确权的方法分析

排放绩效法、排放标准法、从严原则法各个方法适用范围不同,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排放口、排放形式等因素选取合理的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

2.1 排放绩效法

2.1.1 排放绩效法概述

排放绩效法是以生产单位产品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量作为基准,核算排污单位的排放量[1]。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许可排放量可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对于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绩效值是指单位产出1 kW·h 电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量[2]。

2.1.2 排放绩效法优缺点分析

排放绩效法优点分析:①计算简单,便于掌握和使用;②此方法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获得现有大多数煤电企业的认可。

排放绩效法缺点分析:可移植性不强,除了应用于燃煤电厂行业的排污权计算,不能充分满足其他行业企业的差异化需求。

2.2 排放标准法

2.2.1 排放标准法概述

结合行业现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限值对排污权进行确权的方法。

2.2.2 排放标准法优缺点分析

排放标准法优点:由于各个行业都有标准可循,普遍性强。

排放标准法缺点:按照排放标准法为排污单位确定初始排污权,所有排污单位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之和可能会超过区域排污权总量[3]。所以在采用排放标准法的同时还必须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来确定初始排污权,确保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之和不超过区域排污权总量。

2.3 从严原则法

2.3.1 从严原则法概述

顧名思义,从严原则法就是针对现有污染源的不同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该方法的选取一般都是由政策直接决定。

2.3.2 从严原则法优缺点分析

从严原则法优点: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最大限度地约束了企业的排污量,有利于总量控制。

从严原则法缺点:随机性太强,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容易将排污权指标人为缩小[4]。

3 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的现状分析

3.1 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范围

山西省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业排污企业的排污权初始确权工作。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

3.2 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

山西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初始确权采用“排放绩效法”和“排放标准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排污权初始确权。

3.2.1 采用排放绩效法

山西省对火电行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采用排放绩效法来确定初始排污权。

3.2.2 采用排放标准法

主要以环评文件为依据,以现行排放标准加以校核。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的全年主要产品产量、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等数据为基础,以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水量、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限值进行核算[5]。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比分析几种排污权初始确权方法优缺点,同时结合山西省排污权初始确权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对排污单位进行初始确权时,应当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已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区,通过对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载明量等,采用“从严取值法”进行确权;对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地区,火电行业采用“排放绩效法”,其他行业采用“排放标准法”进行确权。

参考文献

[1]莫华,朱法华,王圣.火电行业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10):77-80.

[2]管蓓,马雪茹,董騄睿.南京市煤电企业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比选研究[J].环境科技,2016,29(6):26-29.

[3]王金南,董战峰,陈潇君,等.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环境市场制度的重大创新[J].环境保护,2014,42(18):19-23.

[4]赵凤春,杨金田.排污交易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法的比较分析[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10):76-78.

[5]张保会.排污权交易机制在山西省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2014,6(4): 48-51.

收稿日期:2019-10-13

基金项目: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7042019—2)、(2017042019—1),山西省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8041007-4)。

作者简介:史岩松(1982-),男,汉族,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科学与排污权交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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