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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7 14:22:55 浏览数:

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研究,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我国反正不正当竞争立法存在的问题,探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完善对策,对维护电子商务经济公平正当的竞争秩序,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以及保护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和对策,期待我国互联网市场能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1概述

1.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与界定

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就要看其是否通过互联网形式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网络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1.2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研究,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

第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实施不正当竞争新歌,且危害或足以危害社会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1.3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3.1域名抢注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网站名称以及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平竞争,其域名与他人的先权利冲突,并通过损害他人经济利益来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3.2强制广告行为

网络强制广告通常表现为邮件形式和网页弹窗形式。其中网页弹窗形式的强制性广告最为恶劣。这给其他网络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带来巨大威胁与挑战,同时也给网络用户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

1.3.3网络市场主体混同

网络环境下的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也就是网络混淆行为。这与现实环境下的混淆行为相类似,只不过是通过互联网的途径表现出来。

1.3.4网络环境中的虚假宣传

由于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与实体经营相比具有很大的虚拟性,而且网络媒介信息传播较快,所以各种虚假宣传行为充斥着多样的网络市场。

1.3.5不正当的超级链接行为

所谓超级链接,在本质上就是属于网页的一部分,是一种能够让我们同其他网页或者站点之间进行连接的元素。不正当的超级链接也属于网络环境下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的作用与意义

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竞争展现诚实信用的良好一面,有助于促进新兴知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对维护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

2.1立法和执法存在漏洞和缺失

现行法律过于规定原则,未能准确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间接会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而执法不公使得不正当竞争现象在其他一些领域和行业中极为加剧。

2.2网络市场经济的影响

目前网络市场经济前景诱人,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经营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这也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2.3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在网络市场中,许多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正是由于许多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才必然会导致其没能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竞争理念。

2.4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薄弱

由于网络自身固有的脆弱和中国的网络信息技术起步比较晚,对异常情况的发现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不足,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这也是不正当竞争产生的重要原因。

3我国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足

3.1一般性条款规制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是指能够规范一切不正当竞争要素的所有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从具体形式上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一般性条款或者一般性条款不完善。

3.1.1一般性条款数量过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勉强称之为一般性条款的仅仅只有第二条,网络环境下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其规制作用远不能和一般性条款相比。

3.1.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分析

根据该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是列举,而对其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找到适用依据,规制范围小,没有具体意义,法律作用显现不出,不能和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化趋势相适应。

3.2适用主体界定模糊

在网络市场中,有些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领取了营业执照,且不一定提供营利性服务,如果根据资格标准来界定的话难免显得乏力,所以在实务操作中,普遍采取行为标准这一说。

3.3责任制度缺失

3.3.1民事责任缺乏赔偿性机制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责任条款表述不明确,该法律中大多是对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处罚,而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2损害赔偿数额偏低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行政责任的处罚数额偏低且难以计算,实际操作很难把握,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够,其所规定的处罚数额标准还是很多年以前的标准,处罚额度明显偏低。

3.4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法律法规大都未进行规定,而是规定相应主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部门来执法,导致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4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4.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可以将第二条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这一限定条件删除,使得该条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在实践中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4.2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不再局限于同业竞争,经营者也不再局限于营利性的法人、其他組织和个人,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扩大其适用主体的范围。

4.3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4.3.1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平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能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4.3.2加大赔偿数额

如今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的违法成本较低,且危害性大,所以应当加大赔偿数额。

4.4统一网络执法体系,加强监管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统一性,所以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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