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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现状问题分析及解决策略之商榷

发布时间:2022-02-12 08:42:43 浏览数:

一、地质勘探现状分析

地质工作是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地质勘探工作的不断推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就体现了出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显现出地质勘探的重要性。

我国现代的地质勘查虽然较之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尤其我国在进入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各类矿产资源的利用规模将持续扩大,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持续增加,市场对矿物原料旺盛的需求和我国现有矿产资源供给的不足,使得矿产品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发现和勘查新的矿产资源是必然的选择。

我国的地质勘探情况在东部地区程度较高,经过五十多年的系统勘探工作地表矿、易找矿大多已经发现,而且很多地区已经成规模开采。在这些地区难以再探查出新的、有重大价值的矿产资源。相对而言,西部地区地质勘探程度相对较低,但是矿产资源丰富。据统计,我国的45种主要矿产中,天然气、富铜、富磷、钾盐、锌等二十余种矿产在西部的保有储量占全国的50%以上,另有9种矿产在西部的保有储量占33%到50%。西部地区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发现新矿的潜力巨大,地质勘探工作容量也较大,所以,在西部地区的地质勘探工作前景比较乐观。但是,在乐观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也要看到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现阶段地质勘探存在的问题

1、探矿权的新登、年检、经营工作难度明显增大

地勘单位的探矿工作出了成果,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探明了资源,增加了税收,引进了资金,积累了地质成果资料,改善了交通条件,最终搞活了经济。拥有探矿权是地勘单位开展地勘工作的唯一合法前提。但各级人民政府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国有地勘单位持有探矿权是为了垄断资源,不利于今后矿权流转中地方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地勘单位的年检工作遇到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极大阻力,新登探矿权更是难上加难。地勘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将探矿权进行整体转让、引资合作或自主申办采矿权时,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个别地方政府要求地勘单位无偿退出探矿权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探矿权,使地勘单位面临巨大的压力和经济损失。

2、公民法制意识淡薄

许多村民、私营采矿主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不断发生侵犯地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对探矿权缺乏正确认识,以为只有采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随意阻扰地勘单位的正常勘查施工甚至破坏勘查工程;不择手段地采取匿名信、张贴大字报等非法方式攻击、诬告地勘单位领导;无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法律事实,误认为矿产埋藏地决定着资源的归属;个别个体采矿主更是目无法纪,武力抗法,公然藐视政府和法律,一副占山为王的派头。

3、侵犯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案件查处不力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尽管地勘单位积极向各政府反映、向社会呼吁,湖南省也加大了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而言,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不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没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4、协调机制不健全

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当地村民、私营采矿主、省外矿业公司等。谁来组织协调、如何协调、协调不成时如何解决分歧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仍然任重而道远。

5、经济利益主体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大

地勘工作环境恶化的背后是利益冲突。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和资源的日益紧缺,矿业投资的利益空间进一步增大,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升级。某些政府官员受利益驱动已经沦为非法采矿主的利益代言人。

三、地质勘探问题解决策略探析

1、坚持企业化方向

全面推进国有地质探勘单位改革,培育完善市场主体。按企业化的方向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是矿产勘查体制改革的核心,只有企业化改革到位了,才能真正形成地勘市场主体,才能建立“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保障发展”的总体机制。

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可以探索多种多样的模式:如地勘单位向后延伸,走探采一体化道路;或通过重组剥离,形成有活力的勘查

公司;或通过矿业集团兼并重组,但不管是何种模式,都必须坚持企业化方向,把至今仍是事业性质的国有地勘单位转变成为真正的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富有活力的市场主体,不要再重复“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的老路”。建议除保留部分公益性队伍外,应有步骤地将各省地矿局(地勘局)改制为集团公司,各地勘单位改制为公司,均按公司模式运作。为增强地勘单位活力,可将投资体制改革、股份制改革同时进行,一步到位。将国有资本(包括地勘费及补偿费、国有基金)已形成的矿业权这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改革启动资金,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股本注入改制后的地勘企业(公司),使之成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地矿企业,进入市场独立经营,自我发展。

2、推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矿产勘查机制

建议成立国有矿产勘查投资公司,负责历史上由国有资本已形成的矿业权资产和以后新形成资产的经营管理,把矿产勘查投资的行为从政府分离出来,政府不再直接从事矿产勘查开发的投资,不再经营矿业权,只进行市场的监管,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国有矿产投资公司可按省区或矿种组建,完全按公司化运作,以市场主体身份与其他主体平等竞争。与此同时,大力鼓励外资、民营资金及国有大型矿山企业资本进人商业性勘查开发市场。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鼓励矿产勘查开发企业采取贷款、合作、参股、上市等多种融资形式;鼓励多种资本之间的融人、兼并,并使之与具有优势技术、地质信息储备的地勘单位结合,形成国有、外资、民营资本多元投资格局。

3、按市场化要求和地质矿产规律规范矿业权市场

由于矿产资源的独特属性,我国矿业权市场改革的取向不能完全套用土地招拍挂的模式,必须按照地质矿产规律和市场化要求规范我国矿业权市场。主要是解决三个“偏离”问题。一是政府从矿业权市场中退出,不再掌控、经营矿业权。所有国有资本获取矿权交由国家矿产投资公司经营;二是规范矿业权出让,大力发展矿业权转让市场。矿业权出让是按法律规定对国有矿产资源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和行政授予的双重行为,即出让方代表国家将国有矿产资源使用权(用益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承担依法交纳矿业权使用费和资源补偿

费、环境保护等法律义务,由此获得准许勘查开采矿产的行政许可。因此,矿业权的出让(即所谓的一级市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这个市场是由政府垄断、有附带条件的,不是竞争性的市场,由于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价值不确定性,这个市场也不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等价交换。矿业权的转让是依法取得矿业权及进人市场流转的行为(即所谓的二级市场),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交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是竞争性的,所谓矿业权的招拍挂主要是适用于第二种情况。现在各地矿业权市场的混乱,除了主体偏离外,另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混淆了一、二级市场的区别,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都混在一起由政府“招拍挂”。三是规范中介市场的偏离,真正实行有资质的从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个人负责制度,一旦出现虚假评估,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机构、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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