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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乐音四种特性的心理属性

发布时间:2021-08-01 08:41:07 浏览数:

zoޛ)j馟ib][z'{iimiםMyvvvСMvi_޲yky主题,只能使用Grave、Largo等速度术语来标记。因此,乐理中的音或作品中的音,其时值只能是根据需要被理解的相对时值。

2.3音量的感受

卡萨尔斯说:“渐弱是音乐的生命”。人们对于音量的感受同样与物体振动强度不是一致对应的。其规律是在中音区(c-b2)人们的听觉感受最敏感,而在低音区(A2-B)与高音区(C3-C5)人们的听觉感知力会随着音区的下移或上行逐渐下降。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的管弦乐队作品中,其主题在呈现时大多选择中音区的原因。

根据人类听觉的这一特点,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陆续有科学家根据听觉测试的结果得出了人耳等响曲线图,并将其广泛应用于心理学研究、音响设备、建筑设计等领域(见图2)。

在上图中,纵轴指标是声压级,其单位是分贝,横轴指标是振动频率,其单位是赫兹,既音高。如图2所示,当低频率震动的音与高频率的音听起来要一样响的时候(如大字组的c与小字一组的c),低音就要比高音的强度提高大概15个分贝。换言之,同样的旋律由高音与低音两种乐器同时以同样的力度演奏,人们往往感到高音乐器的音量更大些。同样道理,在弦乐四重奏或钢琴五重奏等室内乐的演奏中,人们往往很容易听到小提琴的主题旋律却不容易听清楚钢琴的低音区或大提琴的和声性旋律的演奏。

在入耳的听觉感受以外,影响乐音强弱感受的,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那就是演奏中的力度。在巴洛克时代,古钢琴的力度表现力远没有现代钢琴丰富,随着时代的发展,制琴工艺也随之大幅进步,其表现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最极端的实验先锋当属利盖蒂的《六首练习曲》的第四首,其力度跨越从“PPPPPPPP到ffffff”共15个级别,演奏者只能是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尽量地演奏出不同的层次。因此说,对于乐音力度的感受,是由演奏者到欣赏者共同作用在听觉感受上的结果。

2.4音色的感受

乐理教材中将音色不同的原因归于发音体的振动方式、形状、构成材料等客观因素。首先,管乐器是气鸣方式即空气柱振动、钢琴是弦振动、马林巴是板振动、手风琴是簧片振动、鼓是膜振动。不同的振动方式造就了不同的音色类型;其次,发音体的形制、材料与规格同样对音色有着影响:提琴类乐器的木制共鸣箱,其大小决定了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从纤柔明亮到浑厚低沉的不同音色;中国民族乐器中的弹拨乐器从琵琶、中阮到柳琴,从葫芦形状到圆形的共鸣箱,不同的形状造就了不同的音色。最后,演奏方式也同样会决定音色。弦乐器在运弓演奏与拨弦演奏时,所发出的音色是完全不同的,譬如施特劳斯家族的《蓝色多瑙河》与《拨弦波尔卡》。但音乐实践中,影响音色感受的最主要原因,即演奏者与欣赏者本身,换言之,判断音色的主观因素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

对于音色的理解,更大的影响是由于民族、文化、受教育程度、知识背景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在人类长期的音乐实践活动中音色的感受早已与人类的其他知觉系统通联在一起,形成不同文化圈内的固定联觉反应。一些典型乐器的典型音色早就与典型文化形象融汇在一起,不可分离。如古琴、管子这是典型的中原汉音乐文化圈的音色,冬不拉、热瓦普这是典型的新疆音乐文化圈的音色,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尺八之于日本、马头琴之于蒙古,又如尤克里里之于夏威夷、巴杨之于俄罗斯、风笛之于苏格兰等等。音色既然可以成为文化符号,那么,音色本身天然就会被赋予民族的、地域性的、个性的理解。

对于乐音的四种特性不存在唯一不变的判断标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对于乐音的四种特性的理解归纳为:音高,符合音乐作品中对于音乐文化中特定律制的音高要求;音长,根据创作需要的音的长短关系;音强,符合创作与表演需要的音的相对强弱关系;音色,符合特定音乐文化的听觉感受符号。对于乐音特性的判断,一切标准都受到具有民族、时空、文化属性的人的心理判断的影响,乐音的特性不能是物理学中音的特性,它永远是音乐作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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