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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对传统的诉求会容许奴隶制存在吗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6:50 浏览数:

[摘要] 在哈耶克研究领域,论者们对哈耶克提出了各种形式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的宿命论诟病。本文通过对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念及其对文化传统的诉求进行再解释,表明对哈耶克的任何形式的宿命论诟病都是不成立的。实际上,哈耶克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传统有着一些基本的特性要求,即抽象性或一般性、目的独立性、可普遍化性或适用于人人的平等性、否定性等。而哈耶克所解释的文化进化观念也有着自身的严格规定性,它在本质上是,且仅是一般性行为规则的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过程。

[关键词] 哈耶克;文化传统;文化进化;宿命论

[中图分类号]B17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040—07

一、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对哈耶克的宿命论诟病

哈耶克对传统的诉求会容许奴隶制存在吗?乍一看来这个问题似乎问得有点古怪:哈耶克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怎么会跟奴隶制混为一谈呢?然而,事实就是如此:在哈耶克研究领域,有相当多的论者把哈耶克的文化进化理论及其对文化传统的诉求解释成了一种自然主义(naturalism)或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而这种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所隐含的一个极端结论就是——宿命论(fatalism)①。既然如此,那么关于哈耶克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的宿命论解释究竟是如何把哈耶克引向奴隶制道路的呢?关于此,我们不打算在这里一一引述论者们的具体相关论述,而只拟把这种宿命论式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的论辩逻辑以类似三段论的形式简要归结如下:

(1)众所周知,一般性行为规则在哈耶克那里被当成一种至上的终极价值而要求我们必须加以严格遵循。

(2)另一方面,这种作为至上终极价值的一般性行为规则被哈耶克解释为文化进化的产物,它事实上体现为我们的文化传统;这样一来,我们可得:

(3)我们必须把一般性行为规则或文化传统当作至上且终极的价值加以严格遵循;

不过,这种由文化进化发展而来的体现为文化传统的一般性行为规则被哈耶克赋予了一种“理性不及”的性质,也就是说:

(4)作为至上终极价值的一般性行为规则或文化传统是我们无法加以理性解释的;然而,尽管如此,哈耶克仍然强调:

(5)“在人类社会进化的任何一个阶段,我们生而便面对的那些价值体系,不断地向我们提供着种种我们的理性必须为之服务的目的。价值框架(thevalue framework)的这种给定性意味着,尽管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去改进我们的制度,但是我们却绝不能够从整体上对它们做彻底的重新建构,而且即使在我们努力改进这些制度的过程中,也还是必须把诸多我们并不理解的东西视为当然。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始终在那个并非我们亲手建构的价值框架中和制度框架内进行工作。”结合(3)、(4)和(5)我们可得:

(6)我们必须把我们并不能理性解释的一般性行为规则或文化传统当作给定的或既定的至上终极价值加以严格遵循(其方式是“默会”的)。当然,哈耶克并不完全否认我们的理性能力能够对个别行为规则作出点滴的理性改进甚或建构,但在他看来,这种点滴的理性改进或建构只可能通过所谓的“内部批判”(1mmanent criticism),且必须依据“内在一致性判准”(thetestOfinternal consistency)才能成功进行①,也就是说:

(7)对个别行为规则作出的任何理性改进或建构都必须在给定的或既定的规则系统框架或文化传统内部进行,只有与给定或既定规则系统框架或文化传统内部的其他所有规则相一致或相兼容的行为规则才可能被接受为是“妥适的”或“正当的”。

得出(6)和(7)后,关于哈耶克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就可以引申出一个根本的宿命论诟病,这种诟病在于:既然作为“理性不及”之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的一般性行为规则或文化传统,一方面要求我们严格加以默会遵循,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对之加以理性解释,也无法对之进行全盘建构,或者,即使是有限的点滴改进或建构也只能在给定的或既定的规则系统框架或文化传统内部进行,那么,如果给定的或既有的规则系统框架或文化传统是一种奴隶制或类似的非自由制度的话,看来我们也只有把它们视作当然,并将之当作至上的终极价值加以严格尊奉;尤其糟糕的是,我们竟然还不能理性地解释或认识它们,更不能对之加以理性改进或建构,或者,即使能够进行这种理性改进或建构,那也只能点滴地渐进地实行,并且还必须在给定的或既有的整个奴隶制或非自由制度的规则系统或文化传统内部进行;这样看来,哈耶克所教给我们的这套文化进化理论和对“理性不及”之文化传统的默会遵循,以及关于点滴理性改进行为规则的“内部批判”或“内在一致性判准”,只能使我们永远臣服于这种奴隶制或非自由制度,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永远只有做奴隶或奴才的份了。

以上还只是论者们对哈耶克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的第一种形式的宿命论诟病,而据笔者所知,这种宿命论诟病往往也会以另外一种稍有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即如维克托·范伯格(ViktorVanberg)在其“自发市场秩序和社会规则:对哈耶克文化进化理论的一个批判性考察”一文中所提示的,就哈耶克在“规则系统”和“行动结构”之间作出的二分,以及设定作为“行动结构”的自发互动秩序受制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这一点而言,我们实际上可以从哈耶克那里引申出一个这样的结论:

(8)“正是行为规则的性质对于经由要素互动而型构的总体秩序或结构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行为规则的性质将决定总体结构的某些一般特征”。①

据此,论者们也可对哈耶克提出一种这样的宿命论诟病:既然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的特征决定作为“行动结构”的自发互动社会秩序的一般特征,那么当我们经由文化进化而接受下来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或文化传统是一种奴隶制或其他类似的非自由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在尊奉这些“理性不及”之奴隶制规则或文化传统的时候,我们所型构的“行动结构”或自发互动秩序也将是一种奴隶制秩序;而且,因为“内部批判”或“内在一致性判准”对我们的理性能力的限制,我们也不可能对这种奴隶制规则或文化传统作出彻底的理性改进或建构;进而,我们也就只可能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默默地忍受这种奴隶制规则或文化传统的统治,并心甘情愿地维续一种自发互动的奴隶制社会秩序,在这种奴隶制秩序中,我们所能做的唯一一件事情似乎就是耐心地等待,等待“理性不及”的文化进化能够通过其“相互竞争的传统的自然选择”机制,最终把这种奴隶制规则及相应的奴隶制秩序给排除或淘汰,而无论这个文化进化的过程有多么漫长。

以上是关于哈耶克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的宿命论诟病的两种基本形式。实际上,这种宿

命论诟病还有一些其他的形式。比如,像艾伦·本诺伊斯特(AlaindeBenoist)②这样的论者会这样批评哈耶克:

哈耶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得到了精心的勾画,这主要在于他把人类历史看作是对一种文化进化的反映,这种文化进化依据生物进化的模型而运作。正如在动物世界中“生存斗争”被看作为自然选择铺平了道路一样,在所有自由主义学说中,经济竞争被视作推动进步的力量。传统、制度和社会事实(social facts)也可以这样加以解释。与此相似,这里始终存在着一个从事实到规范的隐而不显的转换:自由社会和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价值,是因为它们在进化的过程中被“自然选择”了。价值因而是成功的一种功能。这种观点尤其显见于哈耶克的最后一部著作,在这部著作中,资本主义与其说被视作是以经济效率来衡量的,不如说是人类进化的极点(non plus ultra)。把价值等同于成功这种做法是所有关于历史的进化论观点的典型特征。如果进化“选择”最好适应于当下环境的东西的话,那么在历史中发生的一切都只能以一种赞同的和乐观的方式来看待。选择把最优者奉为至上——它们之所以最优,其证明就在于它们被选择。用“大社会”(grand society)代替“部落秩序”、现代性的勃兴、个人主义对整体主义的胜出,都是事物秩序的一部分。换句话说,进化的状态精确反映了必须存在者(what must be)。因此,人类历史只能被视作是进步,按照哈耶克的解释则是“自由”的推进。

又如,一些关注历史的论者会指出,人类迄今的历史表明,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如果这些文化传统可以视作是经由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渐进发展而来的话——事实上往往是一种“非自由”(non—hber—al),甚至是“反自由”(anti—liberal)的文化传统。比如,魏特夫眼里的“东方专制主义”③、黑格尔笔下的“普遍的奴隶制”④,以及东方人所理解的西方人的“黑暗的中世纪”等等,都是这样一些“非自由”甚或“反自由”的文化传统。进而,这些关注历史的论者会反问,难道哈耶克的文化进化理论和所谓的“内部批判”或“内在一致性判准”也要求我们义无反顾地把这些“非自由”甚或“反自由”的文化传统当作至上的终极价值而加以严格尊奉吗?

二、如何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传统

以上表明,在哈耶克研究领域,论者们针对哈耶克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的宿命论诟病的确是广为持有的。而且,这种诟病乍一看来似乎显得颇有道理。①然而,这实际上是对哈耶克的一种严重误解。之所以是误解,首先是因为它无法解释哈耶克本人曾在《致命的自负》中为自己作过的一个辩护:

我无意于犯那种经常被称作遗传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谬误(the ecneUc or naturdistic fallacy)。我并不认为对传统的群体选择的结果必定是“好”的——正如我决不认为在进化过程中长期生存下来的其他东西,比如蟑螂,具有道德价值。

在这里,哈耶克所指的“遗传主义或自然主义的谬误”显然包括论者们对他提出的上述各种形式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的宿命论诟病。当然,哈耶克本人宣称他无意于犯这种谬误,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事实上就不会犯这种或其他类似的谬误。值得指出的是,既然哈耶克敢于肯定自己没有犯这种宿命论谬误,这意味着他本人认为自己能够拿出充分的理由来否弃这种谬误。这种理由何在呢?我们可从上述引文中的第二句话找到我们需要的线索。这句话实际上向我们提示:适当理解哈耶克所指的文化传统是理解他的文化进化理论的关键。

那么,我们究竟如何理解哈耶克所指的文化传统呢?哈耶克告诉我们他“并不认为对传统的群体选择的结果必定是‘好’的”。这意味着:“对传统的群体选择的结果”有些是“好”的,有些是“不好”或“坏”的。进而意味着:哈耶克本人下意识地对经由群体选择的文化传统作了区分。这种区分我们可以姑且称之为“好”的文化传统和“坏”的文化传统的区分。

然后来看哈耶克的后半句话:“我决不认为在进化过程中长期生存下来的其他东西,比如蟑螂,具有道德价值”。这是什么意思呢?显然,这意味着:在文化进化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经由历史延续而“长期生存”下来的东西都具有道德价值,或者说都是“好”传统。反过来说也就是:在文化进化过程中,经由历史延续而“长期生存”下来的东西中只有一部分具有道德价值,或者说是“好”传统。

进而我们可继续追问,在文化进化过程中,经由历史延续而“长期生存”下来的东西中究竟哪一部分具有道德价值,因而是“好”的文化传统呢?关于此,只要我们联系哈耶克在文化传统与一般性行为规则之间建立的对应关系,就会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真正意义上的“好”的文化传统是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存在的,而一般性行为规则要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话,必须拥有一些基本的特性要求,如抽象性或一般性、目的独立性、可普遍化性或适用于人人的平等性、否定性②等等。就此,我们可以推论:一种经由历史延续而“长期生存”下来的文化传统要成为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的“好”的文化传统的话,必须也具有抽象性或一般性、目的独立性、可普遍化性或适用于人人的平等性、否定性等基本特性要求;只有符合这些基本特性要求的文化传统才能成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好”的文化传统,从而才能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进而才能作为一种至上的终极价值要求所有人严格加以尊奉。③

这样一来,上文引申的关于哈耶克的各种形式的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的宿命论诟病实际上便不再成立,而我们最初提出的问题——“哈耶克对传统的诉求会容许奴隶制存在吗”——也可以得到初步的解答:人类历史中的奴隶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由或反自由的社会制度,无论是魏特夫眼中的“东方专制主义”,还是黑格尔笔下的“普遍奴隶制”,抑或所谓“黑暗的中世纪”,因为都不符合上述的基本特性要求(比如,奴隶制就不符合可普遍化性或适用于人人的平等性的要求),所以可以立即被排除在哈耶克意义上的“好”的文化传统之外。实际上,各种形式的非自由或反自由的社会制度,按照哈耶克的思路,都只不过是人类历史中的“蟑螂”而已,尽管这些“蟑螂”在人类历史中事实上存在了千百年,但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哈耶克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的文化传统,进而也不能要求人们把它们当作至上的终极价值加以严格尊奉。

三、如何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

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揭示自然主义或传统主义解释对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念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是导致论者们对哈耶克提出宿命论诟病的最终原因,而且也是导致他们误解哈耶克意义上

的文化传统的根本所在。这种误解是什么呢?这在于:论者们从根本上把哈耶克所指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与人类历史在时间中的延续混同了起来,或者说,把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在人类历史中的展开,与人类历史自身的时间延续混同了起来。事实上,按照笔者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并不等同于人类历史的纯粹时间延续,也不等同于人类历史的全部,相反,它只是人类历史中的一个部分。而且,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系统的发生发展机制,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有着自身的严格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在于:文化进化始终是一种“自生自发”的展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体现为文化传统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相互之间可以展开“自由竞争”,即在“少数人的尝试和多数人的模仿”的过程中展现各自对于相关社会成员的“有助益性”,从而在为人们所“选择” (在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层面上则体现为一种“群体选择”)的同时“胜出”其他的行为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就是体现为文化传统的一般性行为规则相互之间“自生自发”地“自由竞争”的过程,而作为一个“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过程,文化进化是绝对拒斥任何形式的“强制”或“暴力”的,它本身是一个和平展开的过程。

这样,在把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与人类历史的纯粹时间延续区别开来后,同时在明确文化进化的上述内在规定性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推论:在哈耶克那里,人类历史实际上可进一步区分为两个部分,即文化进化的部分和非文化进化的部分。其中文化进化的部分体现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的“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强制,没有暴力,没有欺诈,没有鲜血,有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自愿合作和公平交易;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各自的偏好、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般性正当行为规则的“少数人的尝试和多数人的模仿”过程,同时也体现为一个相互“竞争”和相互“胜出”的过程。与此相反,人类历史的非文化进化部分体现为一个时间的延续体,这个时间延续体往往由一些相互之间可能具有某种内在联系,但在整体上显得多少有些偶然的所谓“历史事件”构成,这些“历史事件”往往被历史学家们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在这个由所谓“历史事件”构成的时间延续体中,往往充斥着暴力、欺诈和鲜血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它才得以在历史学家们的视野中构成历史文本。另一方面,在人类历史的非文化进化部分中,有一些东西,如某种制度,也可能“长期生存”下来,但这种“长期生存”往往是通过强制和暴力才得以维持,而不是通过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发展而来,亦即不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公平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展示自身的“有助益性”而为人们所“自然选择”。

按照上述解释,哈耶克实际上会把迄今的人类历史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比如奴隶制)排除在“自生自发”之文化进化过程之外,同时,他也会把所有通过强制和暴力才得以维持或“长期生存”下来的社会制度,毫不犹豫地当作“蟑螂”而归人“坏”传统或“坏”规则一类。①相反,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好”传统、“好”文化或“好”规则系统,必须始终是在自生自发之文化进化过程中通过自由竞争逐渐发展而来,也只有由此发展而来的制度或规则系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进化的结果。①

以上我们实际上解释了哈耶克所指的文化进化的可能含义。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人们对此的一种可能质疑,即这种文化进化是不是只是哈耶克的一种纯粹理论杜撰,在现实的人类历史中它是不是子虚乌有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按照笔者的理解,这种自生自发或自由竞争的文化进化过程始终是作为整个人类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真实且现实存在的,只不过与那些往往以历史著作的形式被记载下来的显性的历史不同,这种文化进化的历史是一种隐性的历史。也就是说,它往往是隐而不显,不为人们所明确意识的,这事实上正是为哈耶克所一贯强调的文化进化的“理性不及”的一面,同时这也是它的根本特性所在。②或者,这种根本特性也可以这样解释:“理性不及”的作为隐性历史的文化进化过程始终发生在人们——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体现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交往和行为互动;同时,如果这种社会交往和行为互动体现出某种“常规性”的话,那么它们就实质上形成了哈耶克意义上的一般性行为规则,人们在默会遵循这些行为规则的过程中,一种有序的自生自发的整体社会秩序便得以型构。不过,另一方面值得提及,就人类迄今的历史来看,作为隐性历史的自生自发或自由竞争的文化进化过程尽管始终都在整个人类的历史中不断发生、发展和延续,但看来它很容易受到显性历史事件的影响甚至阻碍,比如,一次自然灾害有可能把一个原本自生自发的交往互动秩序整合为一种组织秩序③,而一场战争甚至有可能摧毁一个文明④等等。

最后还可提及,与上述“隐性历史”与“显性历史”的区分——这种区分实际上可以对应于人类历史的“文化进化部分”和“非文化进化部分”的区分——相类似,我们也许还可以把人类历史中的文化制度相应区分出“隐性制度”和“显性制度”。其中“隐性制度”是指由文化进化发展而来的制度,比如婚姻制度、财产制度、货币制度等。这些制度并不需要通过政府强制力量来刻意推行,因为它们千百年来就早已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之中,构成了人们的一种不言自明的共同生活习惯。这种意义上的“隐性制度”如果体现在人们的政治实践中的话,往往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至于“显性制度”则是指需要通过政府强制力量来刻意推行,且往往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的制度,比如税收制度、官僚(公务员)制度等等。这种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建构在人们的政治实践中往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得到推行的。⑤我们作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表明,哈耶克所指的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的文化传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隐性制度”。这种“隐性制度”总是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而不一定以某种政治建构的形式体现出来。然而,它们实际上比作为政治建构的“显性制度”更为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建构的“显性制度”如果要真正深入人心,并顺利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的话,就必须与这种本身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隐性制度”相协调或相一致,这正是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批判”或“内在一致性判准”的实指所在。再者,“隐性制度”作为一种隐而不显的日常生活实践,如果要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加以法律化的话,实际上是有待“发现”的,也就是说,它们需要由专门的法律人通过某种适当的程序,在渐进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加以明确,直至最终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法律规则。①

归结以上我们可以认为,在哈耶克那里,“文化进化”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全涉的概念或观念系统,相反,它在哈耶克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有着自身的严格规定和限定,我们既不能在一般的作为纯粹时间延续体的人类历史的意义上来理解它,也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纯粹的理论杜撰或虚构从人类历史中剥离出来。另一方面,就其作为一般性行为规则的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过程而言,它与任何形式的强制和暴力,尤其是政治强制和政治暴力,是不相容的。按照笔者理解,如果我们真正用心回顾我们的历史以及观察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实践的话,事实上不难发现,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的文化进化过程始终隐显在我们已有的历史实践之中,同时,一种同样自生自发的自由竞争的自发扩展秩序也始终像不死的野草一般,顽强地生存在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尽管它们往往要遭受到某种刻意的武断的政治强制的干预和破坏。一言以蔽之,在一切没有强制和暴力的地方,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哈耶克意义上的文化进化和自发扩展秩序的踪迹及其力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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