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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以来有关水旱灾害史料等级化工作进展及其述评

发布时间:2022-02-16 08:39:09 浏览数:

zoޛ)j馝}M}M}M}M}M}M]e-9]	5JNM{m4߽}M}F思想、荒政举措等等。灾害量化方面,该著以年次为单位,对各个时期中国发生的各类灾害进行了初步统计。尽管其统计因个人精力与文献所限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憾,譬如史料和灾次的遗漏、未对水旱灾进行等级划分等等,但其成果无疑为系统研究中国历史灾害之嚆矢。此后,气象、地理、历史、水利学界的研究者纷纷参与其中,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历史水旱情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诞生了一批学术成果④,并因研究之需,对历史水旱灾害资料加以量化处理。

学界关于历史灾害等级划分情况,龚高法、许协江、卜风贤、张建民等在其著中已有所陈述⑤,惟其概述较简,不甚系统、全面;同时,这些成果最晚者距今亦近20年,其间又有不少新的研究论著问世。因此,本文在有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近50年来学界关于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等级量化处理的情况,做一具体、系统的梳理,在明示这一问题的学术发展脉络的同时,希冀这一梳理能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深化历史灾害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二、1960年代以来学界关于历史水旱灾害资料等级量化处理进展

(一)1960年代: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工作初始阶段

1960年代,可视为学界关于水旱灾害史料等级量化工作的初始阶段。此前学界关于中国历史灾害资料的量化,多限于灾次的统计⑥,如邓拓《中国救荒史》关于水旱等历史灾害状况的研究即是⑦。1960年代,学术界已意识到等级量化对于水旱灾害研究的价值,并出现了一些开拓性的探索成果。其主要者有:

1961年,萧廷奎等在研究河南历史干旱时,率先采用等级划分法。作者根据降水多寡所导致的干旱程度,将干旱分为微旱、小旱、大旱、特大干旱4个等级(其文称之为类型),并结合史料,逐年建立了元至民国时期河南省干旱等级序列,对河南历史旱灾周期,以及1638—1641、1875—1878、1959—1961年等特大旱灾进行了探讨与重点绍介⑧。

次年,唐锡仁等于其探讨明清河北干旱的成果中,把干旱简单地确定为大旱、旱两级。其等级划分基本原则或做法是:其一,遵从方志等原文载记,原文载有“旱”或“大旱”者,其等级准此而定。其二,文献记有“旱”或“大旱”,并录其旱情者,适当将“旱”提升为“大旱”,此类情况不少,但作者并未对其判定依据等加以阐述。此外,该文又列有“特大旱”等级,并对崇祯十三(1640年)、十四年和道光十二年(1832年)、光绪三年(1877年)4个特大旱年的情况进行了讨论。但其文同样未就“特大旱年”做出明确的界定,只笼统设定了“受旱范围广,受旱时间长,旱情灾情特别严重”等条件,对究竟范围广到包括多少地区或县份、时间长到几个季度或年度、旱情灾情严重到什么程度等情,文中并没有详陈。不过,透过其所列4个特大旱年的内容,可揣知其特大旱灾的概端:范围在30个州县以上;连续多年发生旱灾,其中1个年度受灾范围超过30个州县;至少24个州县大旱,受灾程度惨烈⑨。该文因存在上述未加明确的内容,成果发表后,迅即遭到萧廷奎的批评,并指出:“在确定干旱等级以前,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具体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又一定要在通盘研究历史干旱史实以后,从这些记载中归纳概括厘定出来。”⑩

1963年,乔盛西发表探讨湖北历史水旱及其与太阳活动关系的论文,按受灾范围划分灾害等级,根据1700—1949年间年均约40个州县发生水旱灾的统计结果,把年受灾州县10—20者(即全省州县数的1/4—1/2)作为全省一个水或旱灾年,等于或大于20个县者(即全省州县数1/2及其以上)为大水或大旱年,将此间湖北水旱灾害分为大水、水、旱、大旱4级{11}。

随后,萧廷奎等在1961年的研究基础上,以旱情、旱灾的概念区分为基础,把受灾范围、灾害持续时间和旱情(涉及降水量、水文状况、作物的播种生长与收成、风灾、蝗灾,以及谷物价格、饥荒、疫疠、赈恤等要素)等作为干旱等级划分的指标,并参诸干旱常发、少发的地区是否出现旱灾等,把干旱分为旱、大旱、特大旱3级(见下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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