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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机构60年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1-07-22 08:57:3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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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执行国家监察,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1982年3月15日,“国办发35号函”下达了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编制。第一批暂定编制为1700人。截至1989年3月底,全国各地政府已经建立200多个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尚有300个正在筹建中。

1992年,全国已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776个,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3000多人,并按照规定依法开展矿山安全监察活动。

1998年6月1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宣布: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是: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制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200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涉及矿山安全的部门是:安全监督管理一司,负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一司负责监察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监察二司负责监督监察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2005年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2月28日,中组部宣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同时,宣布了任命赵铁锤为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3个职能机构:综合司(技术装备司)、安全监察司和事故调查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监总办[2007]12号),新设立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设综合司、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等5个司。

根据2008年7月1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2008年,全国设有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3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编制2762名。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

1985年1月3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国务委员张劲夫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涉及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986年1月29日,《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使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有了固定的宣传阵地。

198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决定调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务委员邹家华任全国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办公室编制5人。

1989年12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调查和重大隐患评估专家组在京成立,邹家华代表国务院和全国安委会向98位专家颁发聘书。专家组分为铁道组、民航组、交通组、火炸药组、矿山组、化工组。

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对安全监察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14人。

1994年2月20日,劳动部根据国务院授予的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在各部委的配合下,完成了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其主要任务是从事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与论证工作。专家组由72名专家组成,分为铁道、民航、交通、爆炸、化工、矿山6个组。

2001年3月17日,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主任,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五、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1949年5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劳动保护部,历任部长:唐超、易礼容、江涛。

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通则》,开始在企业中建立起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工作。

1953年,工会开始培训劳动保护干部,直到1955年召开工会第一次劳动保护会议时,工会劳动保护机构才真正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

1959年1月,全总生产部和保护部合并为生产部,历任部长:王家杨、邵井蛙。1979年12月又重设劳动保护部,部长江涛。

1982年,全总生产部与劳动保护部合并为生产保护部,部长王廷岚。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全总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工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1986年改名为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历任部长:王廷岚、李永安。1991年改名为经济工作部,历任部长:李永安、高明岐、王持栋。

2001年11月,全国总工会机关再设劳动保护部,历任部长:张成富、汪忠汉。(图片由张洁提供)

编辑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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