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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2 08:39:56 浏览数:

【摘 要】在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及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国家从法律、制度、区域等层面构建了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明确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受益渠道,这对规范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完整的民族自治地区扶持政策体系还未形成,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为此,需要加强资源补偿、资源地居民就业等方面的配套立法,法定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优先受惠权,强化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配置权,建立规范有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西部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换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西部民族地区

【作 者】王承武,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马瑛,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李玉,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乌鲁木齐,830052

【中图分类号】 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5 - 0165 - 009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从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出发,针对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扶持政策,在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以及相关分配机制等领域,建立一系列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制度,这些制度对规范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1 ]本研究对我国现行政策法规中涉及资源开发利益分享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评析。

一、政策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法律层面的主要政策

我国在资源开发中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条款中。

1.《宪法》中有关资源开发的规定

我国的《宪法》已历经四次修改,但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合理开发利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分配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进行原则性的修改。

《宪法》第一章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宪法》在对于珍稀动植物进行保护的同时,又提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并破坏自然资源。这些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料,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更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决定性意义。[2 ]

《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必须保障全国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及利益,国家应该根据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尽可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其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受历史、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消除由于发展差距越拉越大造成的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富裕,从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除了少数民族地区自己的艰苦奋斗之外,作为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代表者的国家有义务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作为国家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规定:“国家在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还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是宪法具有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本质体现。

2.《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资源开发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实施宪法原则性规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就自然资源开发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从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权利、开发权利以及利益分配补偿权利等三个方面做出了界定。

(1)对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权利的规定

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开发利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民族地区管理和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这也是自治机关的法律责任。

(2)对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优先开发权利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的优先合理开发权的确定,无疑对西部民族地区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开发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获得利益分配和补偿权利的规定

西部民族地区作为我国资源的富集地区,为全国特别是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提供了大量资源,理所当然应该拥有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和补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提出:“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由此可见,民族地区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和补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该权利保障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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