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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时效

发布时间:2020-11-27 08:09:53 浏览数:

征地批复的时效

一、 征地批复的时效怎么确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 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 (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 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 征地批复特点

1、 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 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 他公文有所不同。

2、 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 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 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 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小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

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 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 何处理。

三、征地批复程序有哪些步骤

1、 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 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 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 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 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 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2、 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 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 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届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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