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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2 11:50:07 浏览数: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河南省泌阳县x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为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河南省泌阳县xxxxxxxxxxxxxxx。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兄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了xxx家中共有的1.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向xxx支付了每亩5.3万元的租金。xxx向申请人保证了土地产权清晰,因为出路不清、土地权益问题干涉申请使用问题均由其负责。当时签订协议后,交付土地至今给申请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没有任何争议。如今在xxx过世之后,被申请人及家人却起诉申请人要求返还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由错误,归纳的焦点问题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

  1、一、二审均认定双方的纠纷为返还原物纠纷,然而纵观所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申请人认为,案件中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其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而来,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曾提出对庭审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没有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原来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赁权人、典权人等。两者都是针对物的请求权,请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

  那么,回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被申请人仅仅只是因为承包而享有 对土地有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而相比所有权来看,还有一项重要的权能处分权,被申请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不具有所有权,那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就是错误的,可偏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判决偏离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轨道。

  2、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xxx只有土地0.6亩,而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土地1.2亩地无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书中第4页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xxx当场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其中租用xxx的1.8亩地与本案原告xxx主张的1.95亩地在同一个位置。因为xxx对出租给二被告的1.8亩土地,仅对其中与父母调换耕种的0.6亩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无权处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故二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1.2亩.

  纵观全部卷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xxx出租给申请人的土地仅只有0.6亩。从被申请人出具的《泌阳县xxxxxxx证明》只有证明xxx全家(包括被申请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1.95亩,并没有细化xxx多少亩,xxx多少亩……,因此,法院以什么证据予以认定xxx只有0.6亩,而不是1.8亩地呢?如此糊涂判决,何以让申请人信服而终?

  二、本案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

  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承包土地,是基于与xxx(被申请人之兄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了对价,完全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债权有权占有,加之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那么申请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合法有权占有。按理说,有权占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被申请人以不知情或没有签字来否认所签订的协议为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按照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土地系无权占有,因为只有无权占有才能要求返还请求权。何谓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或者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

  依法院认定事实,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申请人无权占有他承包土地,那么被申请人该请求权也已经消灭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属于张冠李戴,不能给与申请人充足的说理,完全于申请人利益于不顾,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被申请人的诉请于法不通,于理不容,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当按照占有物返还纠纷来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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