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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6:10 浏览数:

摘 要:某种程度上,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并非是由于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不成功继而否定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的,而是反映出了对民法分则中的各项对民事责任的解释而抽出的一般性规定,并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逻辑关系。本文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责任做出的一般性规定,并提出了若干对该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内容调整;民事责任;规则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稿在第八章用十一个条文对“民事责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中,仍然保持了十一条条文的篇幅及其基本内容,并对条文的内容作出了适当的改动。在该民事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专家提出了多种不同意见,本文支持此次的条文修改,并对其修改内容提出若干进一步调整的建议与意见。

一、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一百七十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一般性的定义规定,但条文的写法强调民事责任概念的力度不够突出,并存在有语句语义不够连贯的问题。建议在下次修改中更加强调民事责任的一般性概念。

二、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

1.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的调整

《民法总则(草案)》中,一百七十二条与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对多数人责任的责任划分规则。这种规定方式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民事责任的形态不至于多数人责任,应对单独的民事责任做出一般性规定。其次,条文将连带责任与分担责任混同为两个独立概念,不符合一般性的逻辑关系。最后,在多数人责任中除了有分担责任与连带责任外,还有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草案并未指出对其的明确规定。因此,对民法通则的第二次修改草案做出以下调整。保持此前草案的基本内容与架构,对其进行内容的补充与修饰,明确民事责任涉及的几种责任类型,并体现出不同民事责任類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关于民事责任方式

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始发的对十种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经过《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长时间应用已基本定型,因此,其在《民法总则(草案)》的应用并没有太大的异议,并对民法总则中的相关的规定不再进行调整。支持草案第二次审议对“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进行删除的做法。

三、关于对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调整

1.应当规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属于侵权法与合同法以及其他分则的免责事由,因此《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是必要的。另外,草案应该增加对相关自助行为的免责规定。自助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于众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因此对自助行为的免责规定在合同法、侵权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中均有体现,这一情况对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关于自助行为的免责事由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不宜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

《民法总则(草案)》在第一百六十二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对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免责事项进行了规定,并指出了其在民法通则中的援引。但这一修改方式体现出了一个问题,即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免责事由,不应适用于合同法以及一些民法,因此对紧急避险以及正当防卫的免责规定应限制于侵权法中,而不应放置于民法总则中进行规定。另外,基于同样的理由,《民法总则(草案)》中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见义勇为者的免责保护也应从民法总则中移除。

四、关于对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当调整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与第一百八十条对民事责任的冲突性竞争合作规则与非冲突性竞争合作规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的重要性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对非冲突性竞争合作规则与民事责任的一般优先规则进行的规定应予以肯定。这一条文规定适于民法通则,并经《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目前广泛应用于食品安全法等民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民事责任竞合规则过于狭窄应予扩充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民事责任的竞争合作规则过于狭窄,并不属于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对《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应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加能够适用于各种民事责任的竞争合作情况的普适性规则,包括不正当获利与侵权责任竞合、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以及侵权与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等情形。因此,本文建议《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内容修改为:“因相关当事人单方违约或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行为方承担违约、侵权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五、结论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必要性集中体现于对民法分则中的各项对民事责任的解释而抽出的一般性规定。基于其他各种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与应用,本文提出了对《民法总则(草案)》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对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以及对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当调整。《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民事责任规定的总体法律逻辑是正确的,但是其设计的架构以及某些具体规定内容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定之得失与调整[J].比较法研究,2018(05):31-43.

[2]田晓辉,李盼.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J].法制博览,2018(21):219.

[3]谭丽娜.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制博览,2017(28):232.

作者简介:

梁硕(1994~ ),女,汉族,北京人,法务专员,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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