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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建立批复

发布时间:2020-10-25 19:05:33 浏览数:

  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下文是分公司建立的批复,欢迎阅读!

  一

  xxx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请示》(xxx〔xxx5〕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出资伍仟万元人民币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青海卡约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新注册公司100%的股份。

  二、接此批复后,请你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的规定,做好新成立公司的相关工作,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xxx5年10月9日

  二

  x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广东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广东分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xxx元。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为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该机构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五、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中国xxx

  2015年10月30日

  三

  x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你公司《关于x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新加坡分公司事宜的请示》(中再发〔xxx5〕9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一家经营财产再保险与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分公司,该公司名称为x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以相关监管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新币。

  你公司应按照当地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于该公司正式设立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会。

  此复

  中国保监会

  xxx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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