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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经济与贸易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11-15 08:05:59 浏览数: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心得体会

作为参与中国未来发展的一员的我们,要努力学习经济的基本

知识,了解世界发展趋势, 了解我国市场与世界市场之间的联系。为

更好地投身我国经济建设做好准备。下面是为大家的 xx 国际经济与

贸易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

世界经济是一个 * 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够发达,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运输工具无法达到达到长途运输的迅捷性和安全性要求, 商品交换的内容和范围极其有限, 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都不发达, 还存在真正意义的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 世界经济也没有形成。到 14-15 世纪,围绕地中海进行东西方贸易发展起来,但商品交换只限于那些具有资源优越或生产成本差别很大的少数商

品,贸易的地理位置范围也十分有限, 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带有很强

的区域性,也还没有形成把各国经济链接在一起的世界经济。到 15 世纪末 16 世纪初,世界经济财逐步开始形成。

通过学习这一门课程,我知道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

与其他国家交往而独立存在, 通过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 国家之间建

立了经济关系,其中包括企业、个人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 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 “红

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全理、不公平

的分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内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 并且是严

重对立的。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突飞猛进,每一个国家都很清楚经济全球化

对本国经济的重要影响。

 特别是战后国际经济格局的形成, 若一个国

家并不能跟上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他将会被社会淘汰。所以,无论是

国家政府还是个人, 都应该好好地去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去观察世界,

认真去思考。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使得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联盟、、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等贸易区域的出现。同时,使得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开放以经济政策。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殊途同归、 互动发展的关系。

 这对于每一个贸易区的成员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区别。经济全球化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跨国经济,资本和市场的国际化,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推动,是市场机制其主导作用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则是通过市场机制把世界各国联结在一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则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和有序发展为目标, 在政府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实现一体化目标,是国家期主导作用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通过国家对国家的谈判把那些愿意参加一体化结盟的国家

联结在一起的 ; 在全球自由市场的状态下,风险是很难规避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风险 ; 而在经济区域化的状态下,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和化解, 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由于可以有效地降低资源

配臵的成本,降低违约风险。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由经

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决定的,两者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经济全球化刺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向更高形式发展, 又不断地冲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框架限制。

 全球化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驱动力,经济全球化通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增进区域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以便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经济全球化准备了条件。区域经济一体化促

进了国家分工, 加强了区域内部各加盟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了各加盟国的经济发展, 再此基础上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贸易功能, 必然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的产生。

 区域经济一体化使集团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所以特定区域外的国家要想获得竞争力, 就要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贸易制度也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相比较来说,区域经济对经济全球化的阻碍作用比较明显。随

着区域经济的发展, 区域经济的合作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 欧盟等发

展完善。各加盟国对区域经济依赖性加强, 再加上区域对外合作能力

的提高,给世界经济带来更大的竞争局面, 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发展的

不平衡。区域经济也制造了贸易壁垒。 如区域经济组织的排他性与全

球化背景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就存在隔阂。 区域经济是为了实现区

域内的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区域内部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相互

依存。经济全球化则是为消除全球经济间的贸易壁垒努力, 区域经济

在这一方面与之出现矛盾, 区域经济以地域为名为贸易提供一种新的

保护手段,这种保护手段对于区域外的成员来说就是阻碍他们之间相

互合作的贸易壁垒。

 区域经济强化了其内部产品的竞争力, 对区域外

的产品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防范制度和措施, 不惜一切手段组织其他区

域或国家的产品进入。这一行为,满足了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但是对

与经济全球化来说, 则伤害了全球经济之间平等合作的基础, 加大了

国与国或区域与区域之间对话的难度, 妨碍了经济全球化的程。

 从长

远利益来,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但这两者

之间的 矛盾又是对立统一的。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漫长的过渡时期,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会慢慢形成互补。

两者之间虽然实施途径相异, 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世界经济的发

展。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都为企业创作了统一的市场环境,

为世界各地的商务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

体制 * ,其正面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负面的消极 * 是次要的 , 。

因此, WTO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经济集团的监督和约束,协调好各组

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进和完善其倡导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同时,

各区域经济集团也要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程度, 将自身运作纳入

WTO的监控范围,充分发挥集团经济的优势和特长。只有如此,才能

尽量消除或减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负面影响, 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

步发展,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经济全球化与区

域经济一体化的相互作用必然会影响世界经济, 政治格局。两者之间

应该加强合作与交流,相辅相成,在全球化不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克服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最终推动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学习了课文,我认识到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认识到世界全

球化的必然性,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世界全

球化将更加深入。

 所以我们国家要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 提高 GDP指

数,改善民生, 就必须要适应世界全球化的脚步,跟上世界全球化的

脚步,我们才能与时俱进,发展我国经济,再加上我过市场广阔,是

各国经济投资首要考虑对象,所以我国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

作为参与中国未来发展的一员的我们,要努力学习经济的基本知识,了解世界发展趋势, 了解我国市场与世界市场之间的联系。为更好地投身我国经济建设做好准备。

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

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

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 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

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

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 EXW(工厂交货 ) 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 ( 水 ) 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 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

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 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 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 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 EXW相对应的是 DDP(完税后交货 ) 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 EXW 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 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 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 DDP与 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 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 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

 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 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 : 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

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

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

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 “中美之间签订了 300 吨的钢材

买卖合同,约定 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 11 个

信息。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 ( 美国 ) 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

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 ( 中国 ) 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

用。6、由买方 ( 美国 ) 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

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 (xx 年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 、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 11 个信息。而 CIF 和

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 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

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

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 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 DAP和 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 xx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

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个人认为 DAP合同和 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 DDP 是由卖方承担,而 DAP依旧是买方承担。

 就这么一点区别。

 DAP和 DAT 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

在 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 而无需承担卸货费 ; 而在 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 ( 水) 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 7 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

和听视屏课学得的, 这 7 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 上

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 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 望广大法

学同仁不吝赐教。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

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国际商事的发展

也是日新月异的, 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 所

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 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

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 ; 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 ; 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 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 、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 、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 、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 、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

律制度 ;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 ; 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 2 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

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 1893 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 2 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 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 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 -- 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 --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实行意思自治 -- 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 -- 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 -- 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 干预 -- 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

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 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

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 是国际经济法律

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 也不是执

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

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

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 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

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

要的主体。法人: 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

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 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

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

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

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 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 例如,

* 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 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 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 2 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 ; 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 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

 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 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 国际私法是冲突法, 它的主体主要

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 但不占主

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

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 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

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和表现形式, 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

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正式的国际条约、

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 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 有限可以直接在司

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 WTO规

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 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

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 它不同于一般的

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

 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由

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许

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 承认他们的约束力, 致使国际商

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 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 是一个

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

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 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

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

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

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

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

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 * 、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世界银行 (IBRD) 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 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

 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 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 ; 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

 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 11 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 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 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 ( 也称从属专利 ) ,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 ( 在先专利 ) 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

 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

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 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

 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 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 10 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 12 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 34 条,第 36 条第二款、第 39 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

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

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 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

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 ( 即

原作品 ) 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

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 对权利人而言, 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

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 因此,可以说传统知

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

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 (或应从)

赋予禁止 ( 非法利用 ) 请求权为出发点。

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

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 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 7 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 (Sperrwirkung ,可译为阻止效 ) ,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 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

 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

 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 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 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我国新刑法即 97 年刑法,其分则共有十大类罪名,分别是:危

害 * 罪; 危害公共秩序罪 ; 破坏 * 市场经济秩序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 ; 侵犯财产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贪污贿赂罪 ; 渎职罪 ;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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