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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07 10:36:31 浏览数:

篇一: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2010年度稽查报告范本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到常州××公司,对该单位××年×月至××年×月的地税各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该单位基本情况: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该单位经营情况、税款征收方式:××年度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

二、自查情况(或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该单位××年度自查申报××税××元,滞纳金××元(××年度自查申报无问题)。

三、违法事实

(一)2008年度

(营业税方面)

1、……

(企业所得税方面)

2、……

3、……

(个人所得税方面)

4、……

(发票违章方面)

5、……

(二)2009年度

……(同上)

四、被查对象的态度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的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

五、拟处理意见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检查方法、方式、手段:在检查中,我们根据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帐册、凭证等资料,检查方法主要采用××法,检查方式采用实地检查(或调帐检查),检查手段是否采用电子查账软件。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几次行政处罚。(处罚字号)

3、偷税金额、比例: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

4、移送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稽查报告范本说明

1、“引言部分”检查时间应为实地进户检查时间,具体期限按市稽查局规定的检查时间确定。

2、“一、基本情况:1、该单位基本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与案情相关的情况,如:上市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等在此填列。

3、“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中先写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然后经核查,是否存在该项违法事实,若存在或部分存在违法事实,先在此简单描述,具体内容在第三项中分年度表述违法事实。

4、“三、违法事实:”中查补税种应按流转税、财产税及所得税的顺序排列,不需写“营业税方面”等,若同一违法事实涉及几个税种可不分税种分别表述,如:该单位收取房租××元未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5、“四、被查对象的态度:”中先写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的情况,然后法定代表人若无异议,则写“情况属实”;若有异议则具体阐述其意见。另需表明:是否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

6、“五、拟处理意见:”中查补同一税种涉及几个纳税年度,可表述为:根据……,应补缴2008年营业税×××元,2009年营业税×××元。

7、“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若偷税金额不满五万元,不需计算偷税比例,另外关于偷税移送有三种情况应分别具体情况不同

处理:

(1)、如果偷税金额不满五万元或偷税比例达不到10%,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不满五万元)。4、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或“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五万元以上),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2)、如果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但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根据……,(该单位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或4、根据……,(该单位不愿意补缴查补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如果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比例达到10%以上,且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表述为“3、该单位××年的偷税金额××元,偷税比例=××年查补偷税额÷(××年查补偷税额+××年非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之和)=××.××%(保留小数点两位),4、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稽查报告样本

税 务 稽 查 报 告

案件编号 :×××

×××稽查报告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 ,我处(科、股)指派 从 年 月 日起对(纳税人识别号:)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见附件:证据复印笔录1)

XX集团前身为四川省XXX公司,成立于19XX年10月, 1991年4月更名为四川省XX公司,1996年8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为国有独资的四川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址:成都市XX路23号,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333900万元,是国有独资公司,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范围:经营和管理能源(含节能)、交通、通信、原材料、机电、轻纺、科技、能业、林业及其它非工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

公司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XX集团主要按照省计划委员会安排的计划要求围绕能源、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等方面进行参股、控股投资;按照四川省政府授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好各项重点建设基金。现拥有XX电力、XX峨铁、XX水务等十七家控股公司;还参股了四川XX、宜宾XX、XX铁路、国电XX等一批大中型企业。

(二)税务管理、税收政策及相关情况

该公司地方各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四川省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见证据复印笔录1),XX年至XX年合计已缴地方各税及附加XXXXXXXXX元(见附件2,已纳税金统计表)。

该公司代管部分国有资产,因权属关系归该公司所有,代管资产所涉及的地方各税由该公司代为缴纳。

XX年XX月,四川省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XX年至XX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并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7)。

XX年XX月,四川省XX审计局对其XX年至XX年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依法作出了《审计决定书》(见附件8)。

受省国资委委托,四川XX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20日对XX集团本部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清产核资(见附件:证据复印笔录3)。四川XXXX会计师事务所对其XX年和XX年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见附件:证据复印笔录2)。 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叙述该纳税人机构设置、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人员构成、财务及税务核算人员情况等等。

(三)生产经营情况

一是受省政府委托,管理“以业养业”、“拨改贷”“贴息资金”等专项基金。将该基金用于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借款),其收入为: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和专项资金借款利息收入(见证据复印笔录21)。

二是以自有资金和从银行借款、社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用于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借款),其收入为: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和专项资金借款利息收入(见证据复印笔录5和附件3协查情况)。

三是取得担保费收入和风险审查费收入。

四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包括自有和抵债方式转取得)出租、处置(具体管理又分自营、代管两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见证据复印笔录24、说明材料2、3)。

(四) 会计核算情况

XX公司自2006年度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执行新准则需进行的相关账务调整于2005年底完成。

XX公司XX业务的会计核算流程为:

1.收到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时

借:XXXX

贷:XXXX

2. 取得担保费收入时

借:XXXX

贷:XXXX

二、税务检查情况

(一)检查的方式、方法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检查中,检查组采取了逆查法和抽查法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通过审阅该公司XX年至XX年的报表、帐簿、凭证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实施询问当事人和外调、协查等方法,掌握了该公司检查期间执行税法的相关情况,发现了该公司检查期间在地方各税缴纳中存在的问题。

(二)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未出现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三)被查对象检查期间地方各税统计表

(用EXCEL制作并附在检查报告后)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举报问题核实情况(举报案件必有)

本案为总局交办举报案件,举报材料称:(略)。

我检查组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相关情况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经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该公司采用虚列经济业务、虚列费用(广告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外购发票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款查补情况详见各税种查补情况。

2.各税种查补情况

(1)营业税

特别提示:(查补数据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使用计算表格,

但须明确表述检查相关情况)。

(2)城建税及附加

(3)印花税

(4)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

(6)契税

(7)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

(9)企业所得税

三、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一)被查对象的意见

(二)检查组对被查对象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

四、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一)查补税款的定性及依据

1.该公司采用虚列经济业务、虚列费用(广告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外购发票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定性为偷税。

2.该公司少缴的除上述建议定性为偷税的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少缴税款,未采取《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手段,建议不作偷税认定。 (二)查补税款品迭情况

(在报告中将品迭的过程进行简要的文字叙述,同时制作

篇三: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案件编号:州地税稽[2011]45号

纳 税 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42280166229683-2

法人代表:刘跃进

稽查类型:专项稽查

稽查税种:地方各税、费及发票

稽查期间: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稽查人员:李佑劲向颖娇张 奔

稽查时间:2011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根据州地方税务关于印发《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

地方税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地税发[2011]137号文

件精神,按照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统一安排,我检查组于2011年9

月28日至10月20日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

心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税费的申报纳税情

况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于2006年10月

运行,2007年6月16日正式成立,机构类型属于事业法人,开办资

金为3.60万元,现经营地址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路155号(金安大

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66229683-2,税务登记证号:

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刘跃进,财务负责人:陈汝虹,联系

电话:13636289322,该单位经营范围主要是负责筹措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资金、开发建设、住房销售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州直干部周转房的

管理,现有职工5人。该单位财务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开户银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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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州分行 4200172860805988107,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该单位2007年至2010年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怡康苑、怡

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惠苑、怡然苑(其中:

怡康苑已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进行了收入、成本结转;怡宁苑、金

龙苑、怡隆苑虽已竣工,但还未进行验收、成本还没进行审计,物价

部门也还未核定价格;怡锦苑、怡嘉苑分别于2009年6月、2010年

4月开工,已取得预售收入,但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还无法确定单

套面积和单价;怡惠苑、怡然苑2010年12月开工,暂未取得预售收

入);筹建的有怡泰苑和怡甸苑。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检查只针对怡

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康苑应纳地方税、费进

行了检查(主要对怡康苑进行了成本结算;对怡宁苑、金龙苑、怡隆

苑等三个项目所涉及的地方各税、费进行检查;对怡锦苑、怡嘉苑所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进行检查)。

二、申报纳税情况

2009年申报缴纳税、费1560394.96元,其中:营业税1089366.9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255.68元,教育费附加32681元,地方教育附加

21787.34元,印花税10893.6元,土地增值税 131764.16元,企业所

得税197646.24元。

2010年申报缴纳税、费3186982.16元,其中:营业税2858034.7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62.43元,教育费附加85741.04元, 地方教

育附加42870.52元, 印花税273.4元。

三、稽查的主要方法

本次检查,我组采用了审阅法和抽查法,仅对该单位提供的2007

年至2010年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核

查,重点审核了“预收账款”、“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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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并对相关证据按程序进行了复制取证。由于该单位于2006年度10月才设立账簿,2007年度和2008年度取得和开具的发票较少,检查组只对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发票进行了抽查检查,对该单位取得在三十万元以的发票进行了复制;对2009年4月-6月和2010年4月-6月“成本、费用”类科目中列支的发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抽查并编制了检查清单。

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

该单位2007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17420790.00元(怡康苑当期发生额13224937.00元、怡宁苑4195853.00元);取的其它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7700.00 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08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22700541.63元(怡康苑17980043.59元、怡宁苑220498.04元、怡隆苑4500000.00元);取得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10494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09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67107625.33元(怡康苑9807776.83元、怡宁苑276599.40元、怡隆苑29341572.00元、金龙苑13031677.10元、怡锦苑146500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已申报缴纳1089366.94元,应补缴营业税2266014.33 元。

该单位2010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82025828.28 - 3 -

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宁苑-6.00元、怡隆苑30996259元、金龙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已申报缴纳2858034.77元,应补缴营业税1243256.64 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445727.31 元,已申报缴纳3947401.71 元,应补缴营业税5498325.60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2007年度应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1075.32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08年度应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729.19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09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4876.69元,已申报缴纳76255.68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621.01 元。

该单位2010年度应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90.40元,已申报缴纳20006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027.97 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00.91 元,已申报缴纳276318.11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4882.80 元。

(三)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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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2007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978000.00元;借款合同金额35950000.00元;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9300.00元;勘察金额586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320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缴19005.30元。

该单位2008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102298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432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38332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93.5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1493.50元。

该单位2009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金额6298959.14元;建筑安装合同金额4446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279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72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4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已申报缴纳108893.60,多申报缴纳7039.40元。

该单位2010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10000.00元;产权转移书金额4048312.00元;财产保险合同金额6055.59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60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2004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5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69.70元,已申报缴纳273.40元,应补缴259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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