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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中阶段身心障碍学生就业转衔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2:44 浏览数:

摘 要:中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就业转衔模式是促进高中阶段身心障碍学生实现就业的有效措施,其主要包括一般性就业、支持性就业、庇护性就业三种就业转衔模式。探索台湾地区就业转衔相关政策法规、就业服务模式成效及原因,对于大陆地区提升就业转衔服务质量、改善高中阶段身心障碍学生就业难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身心障碍学生 高中 就业转衔

就业是一个人生涯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篇章,是身心障碍者社会化进程的关键阶段。由于刚离开高中阶段的身心障碍学生具有永久性的先天障碍、缺乏职场经验并极易受到社会歧视,该群体仅凭自身力量很难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找到合适的工作[1]。这种情况下,身心障碍学生要想顺利获得岗位,就亟需政府就业转衔服务的帮助与支持。以政府为主导,台湾地区通过就业转衔模式的运作来推动高中毕业的身心障碍学生顺利进入职场、获得就业岗位。

一、台湾就业转衔的政策背景

1980年5月20日,台湾地区首次颁布《残障福利法》。这部法规对各类身心障碍有了初步的界定,并在第十七条鼓励公私营机构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工作,保障了身心障碍者就业的合法权益,为台湾地区就业转衔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残障福利法》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提出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工主管机关对于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于进入竞争性就业岗位之身心障碍者应提供支持性及个别化就业服务”,其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安置的就业转衔服务理念初现,但仍缺乏详尽的培养方针。

财政支持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有重要的先决作用,因此2002年1月21日台湾“劳动部”颁发《就业服务法》,特设第24条规定“主管机关对身心障碍者中自愿就业人员,应订定计划,致力促进其就业,必要时,得发给相关津贴或补助金”。并于同年12月30日制定细则《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为身心障碍者提供专项就业津贴,为身心障碍者就业转衔提供经济支持。

在保证公共资金投入的基础上,政府对就业转衔制定出系列具体施行方针。2002年8月23日,劳动部颁发《身心障碍者就业转衔服务实施要点》,为身心障碍者的就业转衔制定了总体纲要。2004年12月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制定《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计划》,要求职业训练局及下属承办单位对身心障碍者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并在十九条详细规定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分配额度以保证就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2005年12月2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制定《身心障碍者社区化就业服务计划》,明确了庇护性就业、一般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三种就业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2008年2月12日制定了《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选用暨培训办法》,细化强调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的专业人员的选用和培训方式。至此,台湾地区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涵盖范围较广的就业转衔服务系统。

二、台湾就业转衔的模式

台湾的就业转衔服务以人本主义精神为基准、借鉴了美国的相关经验,已经初具规模[2]。其服务模式主要有一般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服务三种。

1.一般性就业

一般性就业又称竞争性就业,是将身心障碍者纳入社会环境,依照其自身就业意向鼓励其主动在职场中与常人共同进行同工同酬的岗位竞争的就业模式。这种模式提倡减少政府干预、尊重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策,鼓励身心障碍者积极参与社会竞争、自行寻找工作岗位。

要实现一般性就业,首先要递交就业申请,即将高中毕业的身心障碍学生可以通过自行向劳工局申请或由学校负责部门统一向劳政单位转介这两种方式进行。再由地方政府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窗口进行职业辅导评量[3]。在考虑到身心障碍者的个人能力、需求、家长的期待以及所处社会环境后,由职业重建个案管理员其转入开放性的职场环境。

2.支持性就业

支持性就业模式和一般性就业同属于社区化就业的具体模式。虽然都旨在推动身心障碍者步入社会、注重身心障碍者个人意愿与能力相结合,但和一般性就业模式不同的是,支持性就业能够帮助身心障碍者获得长期有效的安置[4][5],具有全面性、社区化、时效长等特点。支持性就业的服务对象为具有从业意愿但因各方面缺陷而难以在社会独立生存、需要辅助支持的中、重度身心障碍者。

支持性就业服务有两种不同的服务方式,分别是个别服务模式和群组服务模式。前者是一对一的个别服务,后者为就业服务员对七人以上的小组进行职场就业的协助[6]。以个别服务模式为例,就业服务员要对该身心障碍求职个案的就业前、就业中两个阶段提供“安置-训练-追踪”的长期辅助。就业前,就业服务员需要为求职者制定计划,并根据求职者的个人情况(个人能力、职业倾向等)就近寻找其周围社区环境中的就业机会。求职者进入工作岗位后,就业服务员通过分析其岗位本职工作和发展前景、就职环境来协助其适应职场生活、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就职过程中,就业服务员要在求职者职场适应的过程中逐步撤离以减少求职者对自身的依赖程度。在求职者工作稳定后,就业服务员仍要继续进行三个月的追踪观察以提供后续服务。

3.庇护性就业

庇护性就业是指将身心障碍者长期放置在隔离式的福利型生产机构中,通过建立雇佣关系鼓励身心障碍者进行简单的生产操作,在人为建构的职场模拟环境(如庇护工場、庇护农场、庇护商店)中进行生产劳动[7]。

在进行职业辅导评量后,符合条件的身心障碍者在职业重建个案管理员的推介下,在周围社区就近选择能够接纳他的庇护性场所进行劳动生产。每两年左右,庇护性就业者都会进行定期工作能力评估,并以此作为是否在该庇护性场所继续工作的评价标准。若庇护就业工作者的评估较好并有转业意愿,庇护性就服员将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协助庇护就业工作者将就业模式转换为一般性就业模式,进入社会上的岗位就职。

三、身心障碍学生实施就业转衔模式的成效

1.就业转衔模式取得的成效

(1)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

在缺乏就业能力的情况下,身心障碍者仅凭自身能力很难走出“无就业能力因而难以获得经济收入、无经济来源继而无法提升就业技巧”的恶性循环。而身心障碍学生群体由于无就业和独立生活经验,更是“就业难”问题的重灾区。就业转衔模式实施后,就业情况才逐渐转好。据台湾劳动发展署统计,近年来身心障碍者的就业服务效率逐年提升:2013年,新登记求职人数为42917人,其中有效求职推介人数为19962人;至2016年,该年新登记求职人数为43385人,有效求职推介人数为29010人[8]。相比2013年46.5%的有效推介率,2016年的数据显示,有效求职推介率增长了20.4个百分点,达到66.9%。这体现出就业模式实行和完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高效益和正向增长。身心障碍学生作为身心障碍登记求职者群体中的众受益者之一,也得到了更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2)获得长期社会效益

政府之所以通过各种就业模式大力协助身心障碍者实现就业,不仅仅是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实现人生价值,更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身心障碍者顺利入职后,在适应社会生活、学习独立生存技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庇护性就业为身心障碍者提供了专门的安置场所同时,促使他们而成为能够产出价值的社会生产力。台湾学者王云东、林怡君使用贯时性研究法对整体社区化就业服务做出成本效益分析后也得出,施行支持性就业政策的益本比和效能成本比较高,能够对身心障碍者及整体社会产生积极有效的长期正向反馈 [9]。就业辅导模式的实施体现了台湾当地人文关怀的同时,提高了政府福利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社会总资产的合理分配,是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为身心障碍者的有效安置提供了一条具体可行的道路。

2.取得成效的原因

(1)强调个别化安置

台湾高中职毕业特殊学生的就业转衔服务强调以身心障碍学生为本位,实行单独辅导和个别化安置[10]。个别化安置体现在台湾整个就业服务的方方面面,它以学生自身的能力水平与求职意愿为重要依照条件,结合所在社区的具体情况,为身障学生制定个别转衔计划(ITP),帮助身障学生求得适合的工作。

对于初就业的身心障碍学生而言,个别化教育计划、个别化转衔计划等在个体发展水平基础上制定的计划在协助身心障碍学生进行安置模式的选择、完善生涯发展规划等方面有重要意义。进行多元的评量,促进身心障碍者进行自我抉择的同时为就业促进员的支持和安置方案提供了强有力的背景支持。

(2)特殊教育学校的支持与配合

胡淑慧调查台湾基隆市身心障碍者得出结论:教育程度高的身心障碍者就业率远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群体。由此可见,学校作为集中性提供从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对身障者的职业生涯有着关键性作用。以彰化市特殊教育学校为例,该学校提供实习及技能训练,并专设实习辅导处专门负责办理职业能力评量、就业安置等业务。此外,该校还设立彰化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家长会来协助教务、提供改进建议,以有效促进学生适性安置。

四、分析与启示

就业是身心障碍者在社会立足的前提和基础,就业转衔是辅助身心障碍者实现自力更生的重要手段,也是彰显国家人文关怀和综合国力的重要表征。我国身心障碍者就业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处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状况。截至2016年,我国现有残疾人总人数约为6000万人,而根据残联统计,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仅为896.1万人39,就业率仅为14.9%,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辅助参与职业教育阶段后的身心障碍学生接洽学校生活与就业生活、怎样辅助身心障碍学生最大程度上实现就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

1.完善法规条例,推进法制化进程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具体表现形式。就业法制化是对身心障碍者基本人权和就业权益的根本保障,完善政策法规是为身心障碍者就业就业支持的首要前提。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有关残疾人的宏观法制规范,但单就业转衔服务这一方面而言,具体条例并不健全,整体框架内部失衡。为此,我国的各级立法机关与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财政支持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有重要的先决作用,因此首先应当通过法规确保国家财政提供相应额度的支持与投入。其次,通过立法守持政府的主导地位,确保从中央到地方职责明确、执行到位对就业服务的施行也极为重要。再三,当前省际、城乡之间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水平和支持力度出现显著的不均衡状态,很大程度上是由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导致的。只有以法律为圭臬,细化就业服务具体相关条目,制定规范的就业服务程序、设立地方弹性调节的尺度,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就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发展职业教育,健全培训体系

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产出能够创造价值的社会生产力。要实现职业教育成果的输出,离不开就业服务的引导。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想身心障碍者实现就业,职业教育的培训过程必不可少。

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不应当仅仅是对身心障碍者职业教育理念的普及和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更应与时具进、与劳动力市场共进退。职业教育要培养有价值、被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根据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信号对职业培养方向进行调整,推动劳动力本身与市场需求的接洽。在此基础上,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机构应该依照本地特色弹性增加功能性课程,进行适性教学,与本地可能提供就业与实习机会的劳动工厂接洽、依托社区组织实习与就业培训。

3.制定个别计划,推动妥善安置

相较于其他模式,支持性就业在长远看来更能有效利用公共开支、推动社会平等,对身心障碍者而言也是一种平均薪资更高、生活质量更好的就业安置模式。因此,发展支持性就业是促进身心障碍者妥善的重要途径。

在如今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要想实现支持性就业的发展,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个别化。要制定适合于我国残疾人类别的职业辅导评量系统,建立健全身心障碍者个别化转衔计划,实现个别化辅导或给予其小组形式的辅助,并进行长期追踪、及时反馈。二是正常化。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社会资源、进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维度沟通来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改善社会群体对身心障碍者的歧视和忽视态度。要跳出原来“隔离性安置”的局限,鼓励身心障碍者以社区中的生产、生活活动经验为依据,与正常社会进行互动。

参考文献

[1]林宏炽.身心障碍学生高职阶段转衔服务及其相关因素之分析研究[J].特殊教育学报,2007(25):81-107.

[2]苏湘甯,黄宜君.高职阶段特殊教育学生就业转衔服务提供之现况与困境[J].中华民国特殊教育学会年刊,2013(102):211-222.

[3]邱志鸿,胡心慈,张大惠.从职场实习到就业-亲师合作支持高职特教班学生参与就业转衔[J].台湾特殊教育学会年刊,2013(102):265-276.

[4]周姊毓.台湾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及启示[J].现代特殊育,2016(14):73-76.

[5]吴蓉璧.身心障碍者支持性就业政策目标之研究[J].中国行政评论,2014,20(1):185-210.

[6]台湾行政院劳委会.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中程计划[S].台北:台湾行政院劳委会,2003.

[7]邱怡慈,林婉媛,林家瑜,等.特殊教育学校推动“社区化自营实习工场”方案之成效分享[J].中华民国特殊教育学会年刊,2009(98):87-105.

[8]台湾劳动力发展署.身心障碍者之就业服务、定额进用、职业训练状况[R/OL].[2018-03-20].https://www.mol.gov.tw/media/3810846/56130.pdf.

[9]王云东,林怡君.身心障碍者支持性就业服务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某社福基金会之货币化成本效益分析为例[J].中华心理卫生学刊,2007,20(2):179-200。

[10]吴清山.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与人才培育[J].师友月刊,2012(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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