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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反垄断法》适用于班轮运输的沿革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8:59 浏览数: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经济领域意义重大,班轮运输作为一种航运卡特尔普遍存在的业态,势必受到其重要影响。鉴此,本文通过对欧美一般性反垄断法律与班轮运输部门反垄断法律互动关系的沿革分析,针对各国反垄断法律在班轮运输领域的适用性及其特点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得出我国的相关借鉴意义,以促进我国班轮运输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律 班轮运输 沿革 适用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贸易频繁,航运作为国际贸易主要运输手段,日渐得到广泛重视,航运领域最重要组织方式之一的班轮运输也备受关注。我国是世界排名第二的贸易大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量通过海运实现,班轮运输承运其货值的60-65%,地位尤显重要。随着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必然会对班轮运输产生一定影响。下面从欧美班轮运输领域反垄断法律的沿革出发,针对各国反垄断法律在班轮运输领域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我国的相关借鉴意义,以促进我国班轮运输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欧美班轮运输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分析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范畴内最核心法律,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石”。班轮运输作为海运领域重要而典型的业态,当然会出现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通过上述针对欧美反垄断法律及其适用于班轮运输的历史沿革分析,可见欧美班轮运输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结果是享受反垄断豁免或适用例外,亦即反垄断法全部或部分不适用于班轮运输领域。基于班轮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主要载体之一的重要性,作为规模经济效益明显的业态,作为技术经济上具有明显市场集中度的行业,故此西方国家在航运法中大都确立了对班轮运输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下面进一步针对欧美相关法律中的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分析,以考察一般性反垄断法律与班轮运输市场的适用性问题。

尽管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都未明确指出班轮运输业的垄断行为可以豁免,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班轮公会已持有适度限制、恰当利用的肯定态度倾向。《1916年航运法》中规定,从事国际运输的班轮公会成员,可享受附带一定条件的反托拉斯法豁免;《1984年航运法》允许班轮经营人缔结反竞争协议;《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班轮公会实施有限度的反垄断豁免,其中均提到了反垄断法适用于班轮市场的明确法律依据。例如,《1998年航运改革法》第7条“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所谓“反托拉斯法”就是该法第3条明确指出的“指经修订的1890年7月2日法(谢尔曼法),经修订的1914年10月15日法(1914年克拉顿法),经修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经修订的1894年8月27日法之第73条和第74条,经修订的1936年6月19日法,美国《反托拉斯民事程序法》,及所有修订案和补充法律”。将《1998年航运改革法》第3条和第7条结合起来,清晰指明了针对班轮运输业实施反垄断豁免的具体上位法律依据。

欧共体在1958年《欧共体条约》中即对企业在竞争中的垄断行为做出严格规定,即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协调性行为在一定前提下可从欧共体得到个别或者集体豁免,但该条款是反垄断豁免的一般条件,并未体现针对班轮运输业的豁免。鉴于班轮运输业的特殊性,欧共体于1987年颁行《关于海上运输使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实施细则的第4056/86号条例》,针对《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海运领域的企业竞争行为做出具体规定,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一般(集体)豁免权;在1995年和2000年又通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根据适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对班轮公司(联营体)达成特定协议、决定及商定做法的共同体理事会第479/92号条例而制定的第870/95号条例》、《使用<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3款关于班轮联营体的第823/2000号条例》,对班轮公司之间的联营体授予集体豁免权;2006年,欧共体出台《关于废止将<共同体条约>第85条和86条适用于海上运输的第4056/86号条例的第1419/2006号条例》,规定班轮公会在欧盟境内非法。由上可见,欧盟在班轮运输领域的垄断与竞争法律,均以一般性的反垄断法律作为上位法律依据,是一般性反垄断法律在班轮运输领域的具体应用。

根据上述欧美反垄断法律针对班轮运输适用的发展沿革情况,可看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上述国家(地区)均对于班轮运输垄断与竞争问题高度重视,并运用专门或部门法律加以规范。鉴于班轮运输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美国与欧盟均采用制定专门法或部门法的方式,将班轮运输反垄断法律独立出来,即在一般性反垄断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单行的班轮运输垄断与竞争法律,而并非将一般性反垄断法律简单引入或适用于班轮运输领域。

第二,上述国家(地区)的一般性反垄断法律对于班轮运输垄断与竞争立法影响重大,即各国单行的班轮运输专门法或部门法均以一般性的反垄断法律为立法依据,并不得与之规定相冲突和抵牾。

第三,上述国家(地区)班轮运输垄断与竞争法律的立法与调整程序上,均是随着一般性的反垄断法律的出现和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通常 “滞后”,即其作为“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变化—反垄断法律调整—班轮运输反垄断法律修订” 的有机链条末端,明显呈现出与一般性反垄断法律之间的“耦合”现象。

第四,从上述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的基本取向来看,随着上世纪80年代初期欧美国家“放松监管”运动的出现,各国反垄断法律针对垄断组织及其行为的限制日益严格,更倾向于鼓励竞争。同样地,班轮运输领域的垄断与竞争立法也针对班轮公会等垄断组织的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欧盟甚至取消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鼓励班轮市场的竞争,呈现出明显的配合互动态势。

第五,上述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本国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变化,这也是反垄断法律作为经济法的必然选择。作为班轮运输领域的专门法或部门法,上述国家同样将本国航运实力的强弱与班轮运输的反垄断豁免联系起来,体现出班轮运输垄断与竞争法律的“政策工具”效应,是各国政府保护本国海运业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欧美《反垄断法》适用于班轮运输的借鉴意义

1、在立法层次上的主要借鉴

应明确《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航运法》三者的承接关系。鉴于发达国家的一般性反垄断立法与班轮运输部门立法基本上采用分别立法、相互衔接的模式,为此我国《国际海运条例》与《航运法》应在班轮运输这一具体领域,针对《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具体的适用与不适用规定;《反垄断法》则从总体上对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普遍监管。概言之,我国《反垄断法》与现行《国际海运条例》和未来《航运法》之间,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适用和部门适用、普遍和特殊的关系。

应加紧完善以《航运法》为龙头的班轮领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鉴于国际班轮监管属于政府干预和规范市场的行为,应站在国家政策的高度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首先,应加速政策法制化和系统化的过程,尽快建立以《航运法》为龙头,以《国际航运条例》、《国际班轮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际班轮经营者申报与审查办法》、《国际班轮市场垄断协议审查程序规定》、《国际班轮市场价格垄断申报办法》、《国际班轮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为主干的国际班轮运输市场配套监管与反垄断法律体系;其次,应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再次,减少“办法”、“通知”在班轮运输市场监管政策规范中的比重,尽可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针对有关问题作出较为稳定的规范。

应分阶段有步骤地针对国际班轮领域监管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基于班轮运输的特殊性和我国班轮市场竞争及其监管法律法规的现状,应分阶段调整我国班轮市场竞争监管法律法规。从近期来看,建议按照《反垄断法》先行调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再修订《国际海运条例》;从中期来看,应制定专门的航运市场竞争监管法规,针对各利益方进行详细的权利义务规则;从长远来看,尽早出台《航运法》,以实现我国班轮市场竞争的全面规范化管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应置于该法之下。

2、在立法内容上的主要借鉴

需明确建立国际班轮运输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班轮运输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选择,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鉴于我国现行的《国际海运条例》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此应在《反垄断法》和《航运法》之下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为班轮运输业带来法律适用的明确性,规范班轮公司的经营和竞争行为。

需明确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的协议范围和内容。鉴于我国班轮运输发展尚不成熟的现状,可将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的范围适当扩展,将各种国际航运垄断组织都囊括其中;应规范班轮公会等垄断协议的内容,即要求相关班轮组织和企业报备较为详尽的协议内容,以备审查;还需从报备程序上严格审查并规制国际班轮垄断协议,以消弭或弱化对市场的不当影响。

需在班轮运输领域竞争立法中更加注重程序立法。鉴于我国当前班轮竞争监管法律中的程序性立法缺失,建议未来的《航运法》等班轮运输监管法律应加强程序方面的立法内容,既要注重事后处罚,更要关注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的内容,以增强班轮市场监管法律的可操作性。

结束语

通过研究欧美反垄断法律及其适用于班轮运输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欧美均采用制定专门法或部门法的方式,将班轮运输反垄断法律独立出来。第二,各国单行的班轮运输专门法或部门法均以一般性的反垄断法律为立法依据,彼此存在互动关系。第三,从整体看,反垄断法律在航运业的适用体现出本国班轮运输产业的竞争力情况。本国政府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总体上反垄断法倾向体现为放松管制。第四,班轮运输领域欧美反垄断法律适用,无论从立法层次还是立法内容上看,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此,应在明确《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航运法》三者的承接关系基础上,加紧完善以《航运法》为龙头的班轮领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同时,需明确建立国际班轮运输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项目支持:交通运输部软科学项目(2009-322-225-290)

(第一作者单位: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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