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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缺陷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21-07-17 14:47:32 浏览数:

[摘 要] 我国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的一项。由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收纳、投放、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優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因而金融宏观调控对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基层央行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 财政 存款 建议

目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缴存范围划分笼统、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部分问题缺乏处罚依据等缺陷,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管理,应予关注并亟待完善。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近年来,各级财政普遍实行了集中支付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等多种专用基金,收费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新机构也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开立的账户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质很难确定。由于对新形势下的财政性存款管理未出台相关制度,基层行很难进行甄别,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缴存范围划分笼统。在划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时会计科目重叠。如农村信用联社2012会计科目核算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会计科目核算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会计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库款、2015会计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均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但其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从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人民银行的报表看,农村信用联社会计报表不反映2013、2014、2015等二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漏缴财政性缴存款的可能。

(三)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财政性缴存款新出台文件多是对以前文件的补充和调整,文件多、连续性较强,再加之从业人员工作调整、岗位轮换频繁,部分人员不能系统掌握有关财政性存款缴存规定,在划缴或调整中往往出现缴存范围模糊、科目余额轧差不明、缴存时间理解错误、千元以下金额未进行四舍五入等问题,致使迟缴、错缴、漏缴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部分问题缺少处罚依据。个别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造成欠缴、漏缴财政性存款情况较为突出。如将收费局、财政局等单位财政性存款归入代理财政预算外存款、活期存款等科目,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而未按规定将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基层人民银行对发现的上述问题缺乏处罚依据,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

二、政策建议

(一)统一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统一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和代码,明确其核算内容。同时,将核准的银行创新产品业务统一纳入会计科目,每年年底审批新设或划转新的会计科目;对存款的资金性质明确具体标准,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混用会计科目,杜绝变相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二)对财政缴存款制度进行梳理、整合。尽快编制《历年金融机构缴存范围调整的文件汇编》,修改《关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统一缴存范围,对准备金存款和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方式、缴存时间、缴存手续、使用凭证及报送报表的格式、内容、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缴存业务。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在统一会计科目、科目代码、核算范围的基础上,编制存款准备金管理数据采集系统,直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日终备份数据上采集相关缴存科目余额,实现对其缴存完整性的审核。

(四)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基层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并出台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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