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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中英文材料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7-10 08:47:35 浏览数:

【摘 要】在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对以英文材料形式出现的国际条约的运用既不可避免,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以商标权保护的相关国际条约为例,简要分析和探讨在教学过程中对相关英文材料取舍、运用的特点与一般规律,以期指导和提高日后的教学实践。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 双语教学 商标权保护 国际条约

一、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概述

商标权(Right of Trademarks)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称为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trademark)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同著作权(Copyrights)和专利权(Patents)等构成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3.《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9.《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除TRIPs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管理外,其他国际条约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管理。上述条约中我国现已加入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对有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内容与特点的简要分析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彼此之间相互关联,但又具有各就某特定方面做出特定规定的特点,各条约具有总体上的相关性,但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例如: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构建所作出的一般性或宪法性(constitutional)规定,具有总条约的性质,其并未就各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该公约在教学工作中的实用性并不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就工业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公约共有30个条款,其中涉及商标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具有很强的法律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因此,该公约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是重点介绍的内容。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条约分别涉及商标权保护的某些具体、细致的方面,有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注册,有的涉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及服务分类标准,还有的涉及某些具体国际性标志的保护等内容,这些规定因其细致具体,故而也具有较强法律适用性和教学实用性,是学生了解商标权国际保护必须学习的内容,而且各条约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冲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WTO的重要协议,其与货物贸易协定(GATT)及服务贸易协定(GATS)同为WTO的三大支柱协议。TRIPs协议签署于1994年4月15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我国政府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同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向学生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括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时必须重点讲解的内容。该条约和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在内容上具有诸多交叉重合。

三、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针对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在内容及法律的适用性、教学的实用性等方面的相应特点,本文作者认为,在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从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及遵从教学规律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使用,应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讲解,一般材料作简要介绍或指导学生自学等方法分别对待,切忌不分重点的眉毛胡子一把抓。

1.应予重点讲解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应予重点讲解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是:

其一,因为受到课堂教学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法学本科阶段高年级学生中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学双语课程总共是32个学时,为此,教学计划中分配给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教学时间往往不足,而要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和讲解该部分教学内容则可能需要10个以上的学时,现实是只有2至4个学时,而真正分配到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时间则可能不足1个学时,因此,因教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

其二,选择我国已经加入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重点介绍。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上述条约均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其法律适用性与教学实用性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涉及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工业产权最具重要性和权威性的国际条约,而作为WTO法律体系框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的TRIPs协议,其在内容上有诸多与巴黎公约的交叉重合之处,如TRIPs协议第二条第1款关于援引巴黎公约的规定:“Inspect of PartsⅡ,Ⅲ and Ⅳ of this Agreement,Member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hrough 12,and Article 19,of the Paris Convention (1967).”而且TRIPs协议中的类似规定还有很多,因此,在介绍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时有必要将其衔接起来串讲,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教学时间,也有利于保持课堂教学时的知识连贯性、整体性和学生的理解与掌握,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应予一般性介绍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对于以下几个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必须向学生作一般性介绍的,它们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理由是:

其一,上述几个商标权国际条约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

其二,商标权不同于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商标的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而且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是属于一种国家性的权力(national rights),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的主权范围内有效,而要想该商标权得到国际性保护,则需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国际条约便显得尤为重要,是学生必须了解的内容,只是因为教学时间的限制,只能作一般性介绍,但这种介绍和了解是必要的。

其三,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细致、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而并不涉及过多的法律理论,只要向学生作一般性的介绍和指导,学生完全可以理解和掌握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

3.指导学生自学的相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除了上面应作重点讲解及一般性介绍之外的其余部分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笔者认为,也应通过布置课外阅读等方式让学生有一定的了解,或至少应让学生知道有这样的一些国际条约存在,以便在将来遇到类似需要运用该部分条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四、结论

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是一项任务繁重、颇具挑战性的教学工作,它不只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进行教学,也许更为重要和困难的是在面对众多的国际性条约需要作为教学材料使用时,如何恰当的选用相应的国际条约并合理的分配课堂教学的时间,使得学生对重要的国际条约有深入重点的学习掌握,又能够让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对整个的相关国际条约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使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既有一定的深度,同时又不致伤害获取相关知识的广度,这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但本文作者依然认为,只要我们在教学工作中真正做到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相关教学材料作好认真的取舍工作,合理分配教学时间,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英]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zzani).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北京:法律出版社影印本,2003.

本文是江西省教育厅2005年度教改立项课题“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法学院;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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