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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治理:社会正义与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2022-04-18 08:44:00 浏览数:

[摘要]科技与社会之间的明显张力,使当代科技治理面临着一个重要的社会正义难题:如何推动科技发展实现正价值最大化和负价值最小化?围绕这一问题,构成目前科技治理的诸多政治哲学理念之间显然存在的某种分隔。如果说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主要解决的是科技正价值最大化问题的话,那么契约主义和社群主义作为补充,主要解决的是科技负价值最小化问题。按照这一理路,科技正价值最大化问题只能通过科技共同体的内部正义要求来解决,负价值最小化问题只能通过外部正义要求来解决。但问题在于这种分治方法有时并不十分清晰。尤其当一个新技术项目开发从其对生命和环境的意义来理解时,它就不仅是一个涉及未来的社会问题,而且在目前直接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事情。因此可以认为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除在科技价值链下游通过政府力量来满足外,也常常在科技价值链上游借助其外部正义要求的内部化策略来加以满足。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策略与传统技术精英治国论的不同在于,它并不排斥公众参与。在当今民主秩序下,这种内部化策略与公众参与将共同构成以人类自由和幸福为社会正义标准的增强型科技治理模式。

[关键词]科技治理 社会正义 科技共同体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B03;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6-0021-06

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以自主创新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目标的科技政策的执行,当代中国科学技术在知识一资本一权力联盟的强力驱动下,日渐呈现出巨大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当今科技毕竟正在表现出与社会之间的明显张力,且面临着双重政治困境:一是科技象征、支持并推动着诸如信息公开、怀疑主义和公共问题等民主价值发展,同时也因其知识独占主义、精英主义和技术精英统治论等倾向撕裂着这一价值体系;二是科技有助于个人自由发展、幸福生活获得、财富积累和国家安全,同时又带来或加剧着诸如人类生命伤害、生态危机、道德沦丧等情形的广泛蔓延。在这种双重政治困境下,科技共同体最早与社会之间达成的以“自我治理”(即接受政府乃至各种社会组织资金赞助,以军事、医药和消费品等技术作为交易而不受政治控制)为特征的“社会契约”(或称“科学共和国”)正在遭到挑战。伦理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学随之进入科技政策的跨学科领域,科学技术治理(以下简称“科技治理”)问题也由此凸显出来。本文试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视角切入这一问题,对目前科技治理的政治观念进行考察,讨论其社会正义要求,以表明公众参与科技治理的现实政治伦理意义。

一、科技治理的社会正义难题:正价值最大化与负价值最小化

“治理”(governance)是指由国家为确保可持续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有效政治规制措施和对政治权力的负责任运用,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等。人们最初使用“治理”概念主要是用于城市管理和地方问题解决,然后才推广到中央政府和国家(国家或政府治理)乃至国家之间(全球治理)。现代国家兴起以及治理无疑得益于科技的理性知识运用,“每种政治类型,至少是为被人接受而提供的政治形式,逐步被赋予一种科学色彩”。一切合法政体、国体以及国家机器形式,正是在政治标准之外借鉴了科技共同体的“自我治理”以及合理性科学知识的专家权威,才从“统治”(govemment)转向“治理”,最终促进了满足公众期待且引导公众参与的有效公共政策制定,显现出国家治理的社会正义价值方向。但吊诡的是,当以“治理”概念关照科技本身时,却并不能立即清晰地展示其社会正义价值要求。

目前人们在理解科技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一种线性创新模式:创新始于基础研究,经过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最后以技术生产和扩散为归宿。与此相应,“科技价值链”就是科技经济价值经过创新源到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不断增值的“创新链条集合体”。其结果是,科技治理长期以来以这种线性创新模式为基础,着眼于各种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的创新价值、创新功能和创新利益实现,通过政府宏观政策引导和具体项目资金支持,以市场机制作为科技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构建“产一学一研-府-民”紧密结合的科技价值链系统创新治理体系,意在推动科技成果沿着科技价值链快速有效地转化和增值,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科技产业集群。这种科技治理方法一般是以科技的所有社会结果均为正价值为预设前提,与线性创新模式相对应,表现为一个从投入、加工、产品到产出的投入推动过程。单纯从正价值来看,科技发展的确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状况,为确立社会正义做出了巨大贡献。自14世纪以后,印刷技术改变了整个欧洲的面貌,使《圣经》以神奇的力量传播开来,从而直接导致北欧新教改革,社会正义理念和新教伦理随之在整个欧洲扎下根来,不断深入到普通公民的心理之中;19世纪以来,合成材料技术兴起开始改变着以往只有权贵和富贵才能享有的皮毛和丝绸穿戴的生活用品,便宜而精美的人工合成染料、布料和丝毛等使广大妇女不再因穿戴而分成严格的社会等级:20世纪以来,家庭设备不断更新,清洁水供给、污水处理、接种疫苗等公共卫生技术发展,电话、收音机、电视、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通讯技术进步,提高了人类的生活标准,拓展了人际交往空间,这似乎也并没有穷富之分。但今天的科技毕竟不再是单纯的符合人类目的的工具体系,而是负载着广泛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价值。当科技的广泛应用最终加速了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和自然对抗、人被技术控制等非正义的问题出现时,围绕科技负价值出现了支持与反对科技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在科技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失灵、科技影响自然和社会的不可预测意义上,科技实际上已“不是一种天命而是一种斗争场景”,它作为一种“社会的战地”或“议事的国会”演绎着“文明选择的争论和判定”的政治逻辑。在这种意义上讲,科技已经成为正价值与负价值之争或正义与非正义相互交织甚至相互斗争的政治竞技场。

鉴于以上情形,当代科技治理正面临着一个科技发展的社会正义难题:如何促进形成一种使其正价值最大化和负价值最小化的科技发展方式?解答这一问题必须要将科技价值链看作一种同时包含正价值流动和负加值流动的集合体,这样才能在把握其创新价值增值时,也能关注其负价值,从而从创新一开始就包含社会正义性的整体价值意向。随着研究、开发与应用结合的整体机制形成,科技已完全被纳入到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系统中,并越来越执行着某种意识形态功能,成为一切社会行动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科技治理并不能因科技的负价值采取使科技妖魔化的极端相对主义的做法,而是应着眼于科技和经济发展为了谁的社会正义问题,将科技的社会结果作为正负价值评价基础并进行不确定性预测,在科技政策制订上促进科技研发与其社会结果之间达成多元价值的和谐、平衡、稳定和协调。

二、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科技治理正义主题:多维度的平等思想空间

尽管科技治理涉及科研、创新、人力资源和规制等各个方面,不同国家治理手段也各有不同,但它在社会正义价值评价意义上必然渗透着各种政治哲学理念。诸如哈耶克、诺奇克等自由主义思想家,立

足于市场经济框架,主要强调一种最小化正义状态:每个人只要按照正义原则获得、转移和修正产权就能达到整体上的分配正义。这里政府参与科技创新治理的唯一途径是知识产权或专利权保护,其政策导向是保护创新所有权,以使市场交易决定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扩张)。自由主义并不关心卫生、教育和环境质量等的平等问题,甚至反对公共研发资金投入,因为它包含着科技政策倾斜的不平等支持。功利主义作为对自由主义思想的一种补充,认为只要能增加整体福利,任何社会安排均被视为是公平的,其中包括自由主义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与自由主义思想不同,功利主义主张国家必须借助税收来激励多于市场引导的科技研发,以便提供更为广泛的社会福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科技治理的原始分配机制仍是市场机制,其现实表现则是公共资金机构鼓励的产学研合作。在这种机制下,国家法律赋予公共资助的研究机构以知识产权,只是为了增强技术转移,以便扩大其社会效益。功利主义的科技治理途径显然包含两方面的社会正义问题:一是公共科技资金资助从整体上增加个体福利是平等的,但这种资助使部分人获得较多福利(如为某些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公共资助)又是不平等的,不过由于后者促进了总体福利增长,所以在道德上仍被视为是正义的;二是如果因公共资助的不平等分配产生了负价值或消极的社会结果,从而降低了整体福利(如疾病蔓延、生态恶化、暴力产生等),那么这种不平等行动就会被视为是不正义的。正是基于科技对经济社会福利增长的总体意义,功利主义主张的政府对科技给予更多的公共资助,其社会正义前提在于“政府做大饼,让社会来分配”。

在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诺奇克曾特别提到洛克有关产权获得的附加条件,就是在产权获得后“为别人留下足够的共同的善”,至少“不能破坏别人的境况”。发明家申请知识产权符合这一附加条件,因为专利权“对发明家才存在,它并不剥夺别人财产”。这一附加条件应该说适合于几乎一切工业产品的发明,但一旦用于与本土资源和地方性知识相关的发明或创造就会引起争执。例如,一国的外国医药公司从本地植物中提炼出某种药品并申请产权,由于该公司并不剥夺该国之前的国民利益,所以它并不违背洛克的附加条件。但对该国和当地社会来说,无论是这家外国公司独立创造还是借助当地的地方知识,均属于产权偷窃或“生物剽窃”。这一争执实际上提出了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本质问题:一个国家是否应该拥有其边境内的一切不属于个人的东西?本国地方性的集体知识是否应该被看作是一种“共同拥有”?功利主义的科技治理途径由于以自由主义的产权价值为政策基础,所以实际上也并未能解决这些问题,相反却导致了狭窄的财富分配格局:一是创新主体因专利保护而形成的财富被认为是一种政策激励,创新企业通过临时的产权独占而被给予巨大的政策奖赏;二是技术领先的少数区域发展目标是在特定地点积累财富,提供相对于其他区域更高薪水的工作机会;三是诸如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专项政策、国防和航空航天技术的公共资助、可选择的能源技术补贴等创新政策实践,作为富国竞争策略不过是为了抢占新市场;四是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如公共卫生改善和环境清洁等,虽然着眼于公共目标,但由于采取市场机制,所以多数科技项目的招标机制和标准并不能确保强势和弱势群体(企业或个人)共享其公共利益;五是医药制造公司通过在富裕国家的销售获得巨大利润,从而具有较好的卫生覆盖,其开发产品多是为了治疗“富贵病”(如心血管病、肥胖症等),而非为了治疗“穷困病”(如艾滋病、疟疾、肺结核等);六是通讯技术创新也主要聚焦于适合于环球商业市场的新全球通或电子邮件设备,而不是适合农村地区的基础通讯。这样在目前公共政策的市场倾向下,不仅创新积累的财富通过知识产权流入少数精英或垄断企业,而且技术利益积累也主要限于富裕国家,穷国或欠发达地区职能承受核心创新的生产系统带来的环境代价或生活在信息社会的有毒污染环境。因此功利主义不过是一种带着“公共利益”面纱的“技术精英治国论”,一旦摘下这一面具,其科技治理的不平等面目就会暴露出来,结果必然是导致社会凝聚力衰退。正是由于社会凝聚力衰退,“实际运行的功利主义再分配机制便不再靠得住,科技政策必须要考虑自身对分配动力的内在贡献”。

鉴于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上述问题,人们正在寻找别的科技治理途径,以便取代或至少是对功利主义起到某种平等主义补充。罗尔斯曾经在批判功利主义基础上提出一种契约主义思想:所谓“正义即公平”就是确保契约规则公平,使弱势群体在分配模式中与强势群体得到同等对待,从而获得相应利益,最终达到分配正义。将“正义即公平”概念用于科技治理,无需在目标上进行激进变革,只是要求在鼓励商业活动把“饼”做大的同时确保通过致力于公共产品的科技项目实施,有意识地推动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包容型功利主义”,即“美好生活战略”或“事先平等政策”,具体说来就是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卫生计划和研究项目、贫困地区科技专项、环保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这种政策主要包括市场交易、市场导向的公共资金激励和意在帮助弱势群体的公共研究计划三种分配机制,它们虽各自采取不同的工具,但与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一样,仍然无法改善不断增长的不平等情形,尤其是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那么,在科技治理意义上能否减少这种不平等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社群主义提供了相应的思想启示。按照社群主义思想,一个行动只要能强化社区生活就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正义的。将这一思想用于科技治理领域,便需要“对社区建设采取与对经济增长一样的严肃态度”,因为“技术密集区域的不平等似乎与社区建设格格不入”。当然,社群主义并不试图确定普遍的分配正义标准,而是针对财富极端化的现实情形建构一种和谐社会的道德规范。

三、科技治理的平等价值追求: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

通过上述政治哲学的平等思想考察,可以看到科技治理只有面对不公平问题时,才把平等看作其现实目标。但各种政治哲学思想传统在科技治理方面有着明显的内外差异:一是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均将正义要求局限于科技共同体内部来解决,主要致力于实现科技的正价值最大化,前者强调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后者主张能增加整体福利的科技开发公共资助;二是契约主义和社群主义超越科技共同体本身,强调在外部满足正义要求,主要致力于实现科技的负价值最小化,前者强调要确保人人共享科技利益,后者主张科技要促进社会凝聚力提升。沿着这种理论线索,可以进一步围绕科技共同体将科技治理的平等性价值实现区分为内部正义要求和外部正义要求。在科技自治意义上,科技共同体的内部正义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共同体成员共用的非制度性准则、范式、理念、承诺、价值观或世界观,如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精神等,其治理特点是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平等自治精神追求;二是共同体成员共享的制度性规范、规则甚至法律,如科学家的“发现优先权享有”(包括防止抄袭等)、发明家的“专利权保护”(如打击侵权等)、工程师的“效益追求”、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不受伤

害”等,其治理特点为职业规范、组织程序乃至法律平等保障。与此同时,鉴于某些科技发现和发明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社会结果中包含负价值,所以,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主要包括人类生命安全、生态平衡、传统文化、社区和谐、社会效益和国家安全等。处在科技共同体外部的国家、政府、政府联合体乃至国际组织等政治力量,拥有最多的资源和力量将科技运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当然也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来控制和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的社会后果,其治理范围包括制定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及其监测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但是,以上科技共同体的内外正义要求区分并不十分清晰,尤其是当将某一新技术项目开发置于其对人类生命及其生存环境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时,它就不仅是一个指向未来的社会问题,而且也直接地是实验室工作人员自身的事情。这对科技治理提出了一个挑战,就是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除了在科技价值链下游(如企业生产和产品消费)通过政府力量来满足外,也常常在科技价值链上游(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指向科技共同体自身来加以满足。例如,克隆技术在许多生命科研机构里开展起来,试图通过科学实验进行动物克隆,但在是否应当克隆人这个问题上众说纷纭,支持者认为至少可以生产足够器官来满足移植需要,反对者认为克隆人会最终造成人类毁灭。如果运用社会正义对克隆技术加以规范,就会从针对支持克隆技术的经济实体(公共和私人资助者)的指责或评判转到接受支持从事克隆人实验的科技共同体自身。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家们往往以责任和良心等既有的伦理道德原则来加以评价,甚至宣称责任和良心是先于主体理性意识的元伦理要素和先于一切社会与境的无条件绝对命令。但是也应该看到,科学家和发明家等只是知识和产品模型的生产者,他们并不希望看到其知识应用和产品生产带来人类悲剧(如原子弹爆炸等)。因此所谓伦理评价如果不是在人类集体意义上而是限于科技共同体指向科技主体,实际上就会限制科技的自由探索。

应对以上科技治理挑战。如果不能指望伦理学家们以直接的科技责任和良心来规约科技共同体的做法,那就只能尝试推动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策略。在这方面,德国学者赫费提供了极富启发意义的理论框架。他把人类幸福和自由作为科技发展永不消逝的目的或功能,并由此出发提出一种科技正义价值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以科技正价值(肯定)和负价值(否定)为基础,在时间维度上清晰地表明了当前(共时)和未来(历时)的幸福与自由边界,由此通过幸福和自由状态显现科技共同体在社会正义难题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一是着眼于科技正价值最大化实现,科技共同体追求“肯定一共时”状态是为了实现科技的自由探索,追求“肯定-历时”状态则是在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指导下使科技结果有利于后代人发展;二是着眼于科技负价值最小化实现,科技共同体追求“否定-共时”状态是为了制止科技成果的应用(如核武器等)威胁人类生存,追求“否定-历时”状态是为了避免可能极大地威胁后代人发展的科技发展。当然,科技正价值最大化与负价值最小化之间存在着互为比照的联系或渗透:一是当一种科技兴起(如克隆人技术等)虽然有利于追求“肯定-共时”状态,但却有可能极大地为后代人留下不良后果时,就需要诉诸“否定-历时”状态,通过社会正义评价消解这类技术出现:二是当一种科技兴起(如纳米科技等)既有利于追求“肯定-共时”状态,也在“肯定-历时”状态意义上受到广泛关注,但同时也受到追求“否定-历时”状态的诸多非正义评判时,就必须要同时追求“肯定-共时”和“否定-共时”两种状态(如把纳米技术和纳米毒理学同等地列入规划开展研究),以确保科技获得正义性发展。也就是说,科技共同体应该着眼于将“肯定-共时”状态与“否定-历时”状态结合起来进行社会正义价值评价,最终达到涉及现实的“否定-共时”状态和考虑未来发展的“肯定-历时”状态。由于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各学科的不平衡发展,以“碎片化”为主要思维方式的物理学首先获得发展并成为现代技术的科学基础,所以现代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将自然环境置于人的对立面。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当代科技共同体必须重视生命过程的复杂性,不断丰富自身“有机的、非暴力的、能与生物圈进化过程相协调的和谐性质”。由于无法准确预测某种科技应用的社会后果,所以也无法准确地判断某种科技是好的还是坏的。但鉴于人类历史经验,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策略就是从人类幸福和自由出发,将若干种科技及其不同应用加以正负价值比较,确定出最好的科技和最坏的科技,从而把发展最好的科技和避免最坏的科技看作科技共同体的社会正义实践。

四、公众参与的科技治理模式:社会正义导向的科技发展方式确立

科技共同体的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治理策略,试图要将多重价值纳入到科技发展范畴,从而广泛地涉及到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科技共同体能够着眼于公众利益自动地采取社会正义导向的科技发展方式,因此要将科技共同体的内部正义要求隐含的民主秩序(如公有主义意味着科技知识向公共领域的开放、无私利性并不排斥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有条理的怀疑精神表明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对科技知识的广泛评价等)扩大到与科技相关的社会共同体中来,吸引公众的有序参与。这不仅是因为当代科技发展本身所产生的负价值与其正价值一同进入到社会生活领域,而且也因为大科学时代的科技经费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由公民纳税构成的国家或政府预算。后者表明公众有权了解利用公共资源进行的科技研发能够给自己带来什么,为什么要资助这种研发,这种研发进度如何,它是否会带来某些不良社会后果。如果说科技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且该公共产品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产生深刻影响的话,那么公众参与便成为参照社会正义评价的民主化科技治理的“金本位标准”。

目前人们讨论公众参与科技治理主要限于两种理论情形:一是如前文指出的创新经济理论,以科技正价值(创新的价值核心不受怀疑)为前提,关注市场导向的创新经济绩效,强调公众参与科技治理主要是公众理解或认同科技正价值;二是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科技和工业同时负荷正价值和负价值,着眼于科技负价值强调应提高公众对科技和生态的风险意识。如果说前者缺乏对科技手段与目的的反思的话,那么后者则仅仅限于对科技目的的反思。这两种理论的共同之处是把“公众”看作“无知公民”,把“参与”看作一种“自顶(上)向下”的方法。为了接近于解决科技治理的社会正义难题,必须要立足治理主体及其关系,拓宽公众含义和科技治理范围,处理好科技与社会之间的意义关系。在这种意义关系处理过程中,科技治理系统不再是自治科技组织的隔离模式,而成为一种增强型科技治理模式,其基本方向是科技共同体在其外部正义要求内部化基础上,超越狭窄的科技目的或功能,进入广泛的社会与境,建立起与一般公众的密切联系,强化科技手段的意义建构。按照这种模型,科技治理实践必然从科技风险和安全等创新主体下游转移到创新主体上游,即科技价值链的高端位置上进行。这样公众参与科技治理必然是一种“自底(下)向上”的方法,强调创新过程的社会目的优先性,使其基本经济价值与其社会后果在创新过程中获得平等体现,从创新开端贯彻社会正义要求。

以上“自底(下)向上”的公众参与科技治理途径,目前明显表现为各国在科技共同体、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开展的各种“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方法。但这种共识会议主要是围绕单一的创新方案,其涉及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建议比较也仅仅停留在这种创新的知识和方法争论上,还没有深入到社会与境中就多种创新方案及其不同意义进行广泛对话。也就是说,目前还不能把这种共识会议看作标准化方法,而必须要尝试一种强社会与境的公众参与科技治理方法。所谓强社会与境的公众参与科技治理方法包括两个前提:一是相关的具体科技领域,必须是或将要强烈地影响到参与科技治理的各方(如科学家、决策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利益,从而也强烈地影响到公众参与的最终决策意义:二是参与科技治理的各方所处社会与境明显不同,他们各自的技术一政治文化差异(科学家偏重于特定专业,决策者关注政治问题,公众侧重于自身生活影响),决定了各自参与科技治理的不同利益和反思视角,从而激励不同的创新设计方案,其通过协商最终获得的共识又必然是利益均衡的决策结果。在当代民主秩序下,为了克服一般公众与科技共同体在科技信息或知识乃至相关参与途径方面的社会分配上的不对称性,公众参与科技治理必然会促进新的专家队伍成长。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按照“公众意见”把科技创新还原为“单一现实”或纯粹社会建构,只是把科技创新看作是“真理的多样化”表征的选择过程或“诸物安排和聚集”的“不同选择”。强社会与境的公众参与科技治理方法只是依赖于相应方法设计和执行专家及其认知背景,呈现科技治理过程的民主化程序和参与公众利益诉求的平等权利保障,并借助其他社会制度和规制约束确保公众意见在创新过程中获得物质体现。

责任编辑:何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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