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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东方之星”教训,力保水运交通安全

发布时间:2022-04-03 09:18:19 浏览数:

本报讯 6月1日23时许,长江湖北段发生“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故。事故发生后,2日上午,州地方海事局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东方之星”事件,并组成检查组开展辖区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检查组对船舶管理、码头设施、船员管理、制度落实、航行管理、救生消防设施配备等进行认真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南宗沟码头乘客上下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现象,对水运公司下发《责令停航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从6月3日起停航,对存在隐患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报查合格后方可开航。

3日,海事局召集州热贡文化生态保护与开发有限公司水上运营主管领导、海务、机务负责人、船员和局机关职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传达了《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通报了“东方之星”事故情况,对2日下发的《责令停航整改通知书》进行了强调和说明。同时,结合当前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形势需求,对水运公司存在的水路运营投入严重不足,水上安全认识不清、船舶船员管理滞后、导致船舶损失严重、船员缺配等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水路运输的管理与直接领导;二是要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三是要均衡水路运输的投入与产出;四是要完善企业、船员诚信建设;五是要增进与海事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六是建立水运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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