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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费者行为的生态消费创新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8 08:58:27 浏览数:

摘 要: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着人类消费方式的变迁,人类的盲目生产和无节制消费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环境灾难。深刻反思既往的消费方式,建构生态文明已成当今社会共识。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基于消费者行为对生态消费的影响因素展开实证研究,为构建生态消费的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行为;生态消费;权利;义务

生产和消费都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任何的文明之中,生产和消费都是紧密相连、共同存在的。与此同时,人类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还直接的影响着生态环境、资源和气候,尤其是工业文明产生以来,人类取得了巨大的物质成果,但由于采取不恰当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得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以重建和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被人们提到了议事日程。在现代生态学的视域中,消费问题往往与生态问题、环境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有学者认为,“消费问题是环境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威胁着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1]因此,从消费方式的视角出发,探究人类消费方式的演变及其影响因素,确立恰当的生态消费方式,并以法治方式加以固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1.社会发展与消费形态的嬗变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形态来看,人类依次经历了农业文明社会、工业文明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在这三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差异甚大。人类的消费不只是满足单纯生理需要的本能活动,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下的有意识的社会性活动。[2]消费是人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聚集点,它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还有具有重要的文化和社会意义。人类的消费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的决定,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生活本身。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消费方式。因此,要考察人类社会的消费形态演变,就必须考察其与社会生活和生产方式历史发展之间辩证的互动关联。

1.1前工业社会的消费形态

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对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前工业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由极其落后的物质生产能力的原始社会,到开展大规模农耕和畜牧活动的农业社会,从时间上大约是蒸汽机出现之前的人类社会。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物质产品逐步增多,生存条件也得到大大改善,尤其是前工业社会后期,人类社会在吃、穿、住等方面的生活必需品已基本能够满足,部分区域已出现剩余现象。

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人类开启了自给自足和较少相互交换的经济社会,人类农业生产的收获都直接用于满足消费。由于农业生产与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人类和大自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思想较为浓厚,形成了有益于生态维护的消费形态。在人类从自然界当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人类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人类有群居生活进入了家庭生活,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单个分开的家庭经济由于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而成为更加必需的了”[3]在漫长的农业社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給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个体分散型的消费成为主流。

1.2工业社会的消费形态

工业社会是指以工业生产为经济主导成分的社会,以轻工业为主的是工业社会前期,以重工业为主的是工业社会后期,从时间上大约是蒸汽机出现之后到20世纪70年代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之前,以大机器的使用和能源的消耗为核心的专业化社会大生产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经济增长成为工业社会的轴心。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的工业社会,人类的主体意识也空前提升,社会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日益丰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了生产过剩时代。由于资本逐利的特性,以及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力越来越明显,不断刺激消费需求,最大化地拓展消费市场,已成为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生产经营者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推动下,人们的消费逐渐背离了自己的真正需求,挥霍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超前型消费、炫耀型消费等等成为了工业社会的普遍消费形态。在工业社会,消费已经取代了生产的地位,变成了社会的中心,消费不再仅仅是一种满足需要的物质消耗,从而使得人们的消费行为由理性走向了非理性。这一系列的消费形态,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物质浪费,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普遍的不安全感,而且造成了主体独立性的丧失和自我暴力的社会。[4]

随着工业社会的消费带来的资源高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人类以征服者的姿态面对自然,人类对自然造成的浩劫,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反过来也严重地威胁着人类自身。正如恩格斯在100多年前所告诫人类的那样:“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5]人类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消费形态受到了广泛诟病。

1.3后工业社会的消费形态

后工业社会又称知识社会,后工业社会是工业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后工业社会以知识为核心,知识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战略资源,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知识竞争日益凸显,科技专家之所以拥有权力,科技精英成为社会的统治力量,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智力部门成为新型社会的核心机构。20世纪80年代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以来,人类开始逐步进入后工业社会。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从“共同的问题”、“共同的挑战”和“共同的努力”三大层面指出:“环境危机、能源危机和发展危机不能分割”、“地球的资源和能源远不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必须为当代人和下代人的利益改变发展模式”,并由此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观是兼顾了发展、持续、公平与和谐的发展理念,它不仅是以人类的利益为目标,而且是以人类-自然系统的存在发展为目标。此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共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既涵盖了可持续的生产,也包含可持续消费。可持续消费,也称为生态消费,是指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在我国,自从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以来,我们不仅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立为基本国策,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上努力建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格局,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而且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生态消费,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显而易见,后工业社会取代工业社会,人类通过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积极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从而必须从根本上变革工业文明时代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从消费方式角度看,就是不断推进消费方式的生态化。消费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仅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由于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相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个体、群体和组织,即使在相似的需求之下,也会产生不同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因此,在人类现有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基于消费者的行为考量影响人们消费的相关因素就显得尤为必要。

2.生态消费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活动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环节构成,“生产制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6]马克思对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的区分是十分明确的。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消费”,主要是指人们的个人消费。本文讨论的是消费方式,主要是指基于消费者个体的个人消费方式,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满足生理层面、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需求,耗费各种生活资料以及使用各种劳务的行为方式之总和。

2.1消费者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消费者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选择行为既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效果,也反映社会生产目的的实现程度。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置消费物品或服务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包括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消费者行为多种多样,而且非常复杂。不同消费者在需求、偏好以及选择产品的方式等方面各有侧重、互相不同,即使同一消费者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境、不同产品的选择上,其行为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对于消费者行为的复杂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它的多样性、多变性反映出来,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它受很多内外因素影响,而且其中很多因素是难以识别和把握的。消费者行为不仅受到文化、经济等等外在因素影响,而且受需求动机、认知水平等等个体自身的内在因素影响。总体来说,消费者行为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具体来说,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因素主要有:消费者自身的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环境因素。

2.1.1消费者自身的因素

消费者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1)生理因素,如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生理特征等; (2)心理因素,如个性和认知因素等,是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内在因素;(3)行为因素,消费者行为过程主要包括收集产品信息、了解产品评价、做出购买决策和产生购后行为,消费者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外在行为影响其后续行为。

2.1.2社会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是制约消费者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和微观经济因素。微观经济因素主要涉及消费者的具体经济状況,包括以往经济状况、现有经济状况、预期经济状况、经济地位等一系列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整体的经济环境。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人们的经济状况良好,可以有更多可支配的收入,消费水平也相对高;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人们的收入减少,可能会节省可支配收入,消费水平就会降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收入的逐步增加,人们在食品方面的支出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即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用于文化、娱乐、卫生、劳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大。

2.1.3社会文化环境因素

社会文化环境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社会文化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消费者的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等,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生活在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人,其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行为习惯、行为准则等也就不同。社会文化分为地理文化、种族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亚文化,因此,不同地理区域、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的消费者,也会导致他们的消费行为大相径庭。

2.2影响生态消费行为的具体因素

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生态消费”的定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理,不造成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移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简而言之,生态消费就是指“对自然生态结构、功能无害(或较少有害)的消费方式,它是在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基础上,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为前提的一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7]近年来,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一直致力于探究影响生态消费的关键变量研究,因为一旦能够把握影响生态消费的具体因素,我们就能够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管制政策,规范人们的消费行为。通过此次的相关课题调查,我们把影响生态消费的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人口统计因素,二是心理与认知因素,三是制度与政策因素。

2.2.1人口统计因素

影响生产消费的人口统计因素主要包括有:性别、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居住城市等。调查结果显示:性别和生态消费行为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具体来说,女性比男性的生态意识更强,更可能实行生态消费行为。关于年龄对生态消费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更倾向于担当社会责任到消费者行为,尤其是那些成长于环境恶化和生态破坏比较突出时期的年轻人,他们对于生态环境问题更加敏感。此次的相关课题调查显示:在中国,在受教育程度相似的情况下,年龄越大的居民,越倾向于生态消费,他们也越注重循环型的消费行为。关于受教育程度与生态消费的关系,多数的实证研究普遍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者其环境友好的消费行为倾向也就越强,也就是说,受教育程度和生态消费行为呈显著的正相关。关于收入和生态消费的关系,不少研究证实:收入较高的消费者,能够承担实行环保行为的边际支出,从而他们偏好于购买绿色产品,支持实行资源回收行为。与此不同的国内有些研究表明,由于出于经济动机,而未必是内在的责任意识或是对环境的关注,低收入者更倾向于循环型的消费行为。此外,有的学者研究还表明,一个人居住地可能会影响其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认知以及对生态消费的态度,比如大城市里的居民,由于他们生活的环境受污染程度较高,相较于居住小城镇和乡村的居民而言,他们更加关注环境的问题,因此关切生态消费。

2.2.2心理与认知因素

与人口统计因素相比,心理与认知因素对生态消费者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美国研究者罗伯茨(1997年)对生态意识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发现,人口统计因素差异仅仅说明了生态消费者行为差异的6%,而加入心理与认知因素后上升到45%。影响生态消费的心理与认知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环境态度、环境知识、感知效力和社会责任感。态度一直被广泛认为是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早期的一些学者研究认为,对环境友好态度的人必然会采取对环境友好的行为,一个人对待污染的态度往往会影响到他对生态消费方式的态度,也就是说,关心环境污染问题的人,他们往往会购买和使用避免造成污染的产品和服务。关于环境知识,此次的相关课题调查显示:环境知识是环境敏感行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只要通过增加消费者对环境问题的知识,就会有力地促进其对生态消费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环境知识不仅对消费者的购买前态度产生作用,而且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后行为(循环回收行为)具有特殊的影响力。消费者的感知效力是消费者对其自身改善环境问题的能力和信心。当消费者认为其自身的意境和行为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环境恶化和生态失衡的问题时,他们的感知效力就因此产生。具体地说,消费者的感知效力是环境态度和个体消费行为之间的一个重要桥梁,它调节着环境态度和个人消费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构和紧密度。消费者的感知效力越强,消费者的环境态度和环境知识也就越容易促成生态消费行为。一些学者研究还发现,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人,他们更可能采取生态消费,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

2.2.3制度与政策因素

制度与政策因素是推进生态消费的重要外部约制。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的发育程度越高,社会整体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就越高,社会文化对于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的积极、进步因素也就越多,这一系列的因素常以一定的制度与政策形式规范着消费者行为。世界各国制定和实施环境制度和政策的实踐表明,采用制度和政策的手段引导消费者态度和行为收效明显。以实施押金返还制度为例:在许多欧美国家,消费者在购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时支付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返还废旧的产品和包装容器时获得押金返还的一种激励政策,极大地减少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有效地促进了资源回收与循环。

3.生态消费中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架构

在人类的原始文明和农业文明时代,消费的负面效应还不太明显,进入工业文明时代,随着消费数量的不断增长,消费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人类过度的不合理消费,不仅使得地球上的资源枯竭,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对人类的消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既往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取向等进行深层次反思和根本性变革。通过对生态消费的主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分析消费主体在消费活动过程中,对于人—自然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权利和所应尽到的义务,由此我们必须建构起由消费主体的生态权利、生态义务以及违约违规责任构成的生态消费的法律体系。

3.1生态消费中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应当包含两类不同的消费主体:个体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个体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是为了其个体的消费,为了家庭的消费,或者是作为礼物送给其他人。组织消费者是指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商业单位、政府机构(地方的、全国的和国际的)和各种组织机构(如学校、医院和监狱),它们也必须购买产品、设备和服务来维持组织的运转。尽管这两类的消费主体千差万别,他们的消费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作为生态消费的主体,他们却有着相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该法并未提及消费者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我国1989年制订并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六条提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8];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在第六条里增加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9]等项内容。2015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积极倡导生态消费模式,“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不合理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严格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服务业。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家庭全方位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带头厉行勤俭节约。”

由此可见,一方面,无论是个体消费者还是组织消费者,在我国推进生态消费法治化的进程中,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都对这两类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确定;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主体在消费领域的环境责任也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有的已经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认消费主体在人与自然共生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法律对于不同主客体的利益分配功能。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认消费主体的环境责任,依靠法律的指引功能、评价功能、强制功能和教育功能,规范人们在消费领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及其各种际间的关系,已然成为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

3.2我国生态消费的创新立法构想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包景岭在人代会上提出《关于尽快开展〈生态消费促进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生态消费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生态消费进行规范,进而更好的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又稳发展。自此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不仅关注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同时也关注消费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我国在陆续出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一直从事环保政策法规、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研究工作的许多专家学者,站在法学的角度,明确指出我国生态消费目前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即加强相关法律制定、完善法律体系。

生态消费法的适用主体应该是包括自然人、组织等在内的个体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如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群体都应该是该法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应以生活消费为宜。生态消费法应当涵盖消费品的生态标识、消费者生态义务、生态消费税收调节、特殊消费者(政府)绿色采购等等规范。

3.2.1消费品的生态标识规范

消费品的生态标识规范应当明确政府部门或相关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消费品的生产企业颁发特定的证书或标识,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危害很小,甚至没有危害的法律规范。全面推进生态消费品认证机构、认证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绿色监督,通过建立生态消费品标准,加强生态消费品的标识管理。消费品的生态标识有助于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从生产工艺、使用到最后的废弃处置的整个过程是符合环保要求,并且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无害。明确消费品的生态标识规范,一方面有助于推动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确立生态消费观,最终养成科学合理的生态消费方式。

3.2.2消费者生态义务规范

消费者生态义务规范要求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受个人消费权利的同时,还需考虑到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养成生态消费方式,实现良好消费秩序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在传统的规范框架下,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约束主要依靠社会道德规范的自律,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制定相關消费者生态义务的法律规范就尤显必要。与此同时,还应规定对消费者的生态消费行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生态消费的鼓励性规范。

3.2.3生态消费税收调节规范

生态消费税收调节规范规定国家基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当进行征税,这一规范需要通过一定具体的财税政策和措施来细化。与生态消费税收调节规范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措施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合理调节财力分配结构,促进生态消费行为养成,推动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与生态消费税收调节规范相关的财税政策主要调整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应当包括三大类:一是那些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二是那些非生活必需品、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品或奢侈消费行为;三是从国家提供的某种特殊服务和公共性服务设施中受益的消费行为。对于这三类非生态的产品或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征收一定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少此三类消费现象的产生。

3.2.4特殊消费者(政府)绿色采购

特殊消费者(政府)绿色采购规范要求作为特殊消费者的政府有义务优先购买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经过环境标准认证的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成员环境行为的改善,推动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府在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活动上具有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因此要求政府采取生态消费方式将有助于促进全社会认同和普及生态消费方式。欧美发达国家都已制定相关法律,要求政府优先采购经过环境认证的产品或实行强制采购政策,将“绿色产品”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产品。

人类共享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其可持续性并不是依靠一部分人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依靠每个社会成员的一致努力,只有重塑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生态消费法的功能,才能有效促进消费者的生态消费,福绵子孙万代。

注释:

[1] [美]施里达斯·拉尔夫.我们的家园——地球[M].夏堃堡,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152.

[2][7]曾建平.消费方式生态化:从异化到回归[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P42.P160.

[3]李爱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P55-56.

[4][法]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M].刘成富、全志刚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98.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P559.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P12.

[8]中国百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http:///law/zy/xf/cw/1331164.html.

[9]中央政府门户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2014年4月25日,

http:///xinwen/2014-04/25/content_2666328.htm.

作者简介: 李宁( 1972- ) , 男, 福建福州人, 闽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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