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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罗马女性意识觉醒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0-10-26 15:52:19 浏览数:

  摘 要:女性问题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古罗马女性地位的变化、家庭生活中地位的提升,以及罗马上层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频繁、政治影响力的增强等方面,都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和研究。古罗马女性意识觉醒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本文笔者从时代背景的变迁,女性获得财产所有权,以及婚姻制度的变化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古罗马;女性意识;财产所有权;婚姻制度

  长期处于男权社会的附属地位的妇女,在自我意识的认知上也是受到其身份和地位的影响,在古罗马社会从共和国向帝国转型期间,女性在各方面拥有一定权利。本文中谈到的古罗马妇女是仅指古罗马上层妇女。本文从时代背景的变迁,女性获得财产所有权,以及婚姻制度的变化等方面,探讨女性意识觉醒的原因。

  一、时代背景

  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对外扩张的战争不断,统治领土的扩大,带来的财富和人口的增长,各种文化融合,等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罗马社会的各方面,并直接影响女性意识觉醒。

  战争的影响重大,男性在外征战,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女性甚至影响了战争的结果,例如:公元1世纪,罗马统帅的日耳曼库斯的妻子阿格里披娜,这时流传着这样一个谣言:罗马军队中了敌人的伏击,日耳曼军队正向高卢挺进。一些人听到这个消息心慌起来,竟想把莱茵河上的桥拆毁,如果不是阿格里披娜制止的话,这些人就真敢干出丢脸的事情了。在那些日子里,这位心地高洁的妇人一直执行统帅交派的任务。她送衣服给无衣的士兵,亲自护理伤兵。写日耳曼战争史的历史学家普林尼记述说,她亲自站在桥头上,赞颂和感谢回师的军队。阿格里披娜在军队士兵的眼中的地位看来已经盖过了任何将领或最高统帅,而且一个妇人竟然平定了皇帝签署的命令都不能平定的兵变 1

  二、女性对财产权的获得

  在古罗马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女性对财产权的获得对于女性地位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在古罗马社会,女性财产的主要来源是嫁妆,嫁妆与女性的社会地位有着重要的联系。在男权社会里,女性是没有财产权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女性本身也是作为男性的财产之一。在共和国早期,女性婚前是归属于自己父亲的,并且没有财产权。按照罗马习惯法,结婚时父亲要给女儿准备嫁妆,嫁妆是女方对男方的婚姻赐予,所以嫁妆的所有权转移给丈夫或是丈夫的家长,成为夫家的财产,而不是女性所有。而且嫁妆的数目很少,有些女性甚至没有嫁妆,给与出嫁女性以嫁妆只是习俗并不是法律。

  罗马对外扩张征战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日益增长,罗马的嫁妆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奥古斯都颁布了《朱利亚嫁妆法》,给予女儿嫁妆是家长的义务,使给予嫁妆有了法律依据 。或者为父者不愿根据塞维鲁皇帝和安东尼皇帝的谕令给嫁资,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和给予女儿以嫁资。2

  其次,女性获得了一定的财产支配权。尤其是无夫权婚姻的确立推行,妻子婚前婚后的财产所有人都是父亲,家长去世后,女性就有了财产的自主权。

  法律允许家长授予家属特有产,特有产实际上已与家长的财产分开,布匿战争的使得大量的罗马人死亡,一大批遗产落入了女性的手中。法律上承认、立法保护了财产权的变革,夫妻财产一体主义向夫妻分别主义的转变。

  三、婚姻制度的变化

  古罗马传统的有夫权婚姻转变为无夫权婚姻,婚姻制度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的提升。古罗马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制度,它体现着当时婚姻是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由父家长所操纵,婚姻的当事人是无权干涉的。

  在这种婚姻形式下,父家长对子女的离婚也具有权利,并且离婚只有男子离异女子,而女性没有片面离婚的权利。女性依附于男性生活,离婚离较低。例如: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戏剧家普劳图斯的作品中,当一位出嫁了的女儿抱怨丈夫在外沾花惹草时,她的父亲竟然这样回答:既然你把他看得那么紧,我就得帮他一把,让他玩得痛快。你穿的是绫罗绸缎,戴的是金银珠宝,他供你吃喝,让你有人伺候,你就别瞎折腾了!3

  无夫权婚姻在共和国末期逐渐开始实行,订立婚姻时,除了家长的同意,还要经男女当事者的同意。父家长在订立自子女婚姻中的地位大大削弱,母亲可以参与决定子女的婚姻,同时婚姻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婚姻的自主权在扩大。

  无夫权婚姻也称为自由式,女性婚后仍然隶属于原有父亲家族,女性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如果受到丈夫的虐待,妻子可以申请颁发接回子女令状,回到自己的本家。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离婚再嫁现象非常普遍。

  古罗马女性财产权的拥有、婚姻制度的变化,使得她们越来越强烈的要求选择自己的生活,争取女性在经济、家庭生活中的权益,维护自身的权益,追求女性经济独立、人身自由的地位,与男性一起主导着家庭生活,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影响着社会发展,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古罗马)塔西佗:《编年史上册 》[M].王以铸、崔妙因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年:110、124。

  [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6册)[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3](德)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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