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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律师职业诚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30 08:05:13 浏览数:

法律论文:律师职业诚信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律师职业使命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律师的职业使命决定了律师职业需有相应的职业伦理约束其执业行为,而律师职业伦理对律师执业行为又发挥着一定的道德评价作用。这种道德评价并非单纯以律师执业行为为对象,更包含了社会公众对律师规范执业行为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期许。

  第一章 律师职业诚信概述

 

  1.1 律师职业诚信的内涵

  我国历来重视诚信,论云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社会在道德层面对一个人的评价,具体来说是对一个人所实施社会行为的正面与否的道德评价。诚信作为道德规范,无疑对个体的社会行为是具有约束力的,但区别于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律师职业诚信是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群体所实施专业行为的职业道德评价,而非对律师个人日常生活所体现的个人品质的道德评价。律师职业诚信属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范畴,旨在对律师所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道德评价,也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理念及行业规范。由于律师职业诚信所具有的特殊性,对律师诚信与否的价值尺度明显不同于医生职业诚信、会计师职业诚信,在某些方面甚至不同于社会公众对于诚信的认识。例如,社会公众认为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准备或是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律师才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换言之,律师即使知悉委托人实施的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须主动检举揭发,此为对委托人所负的忠诚义务。对于律师职业而言,其工作内容总是要面对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但也离不开正确的律师职业伦理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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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律师职业诚信的价值

  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重诚信的社会大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会更加融洽,人与人之间彼此信赖,有助于降低交易的不安全感,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在律师职业这个大前提下,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诚信与否,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决定律师职业能否繁荣发展、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1.2.1 律师职业诚信对法治建设的价值

 

  法治是民主国家的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多数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我们党在上个世纪末,提出了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随后在 1999 年“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正式入宪。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道路是必将是漫长且曲折的。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法治建设的任务还任重道远,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共同为之奋斗。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职业诚信的价值体现在:

  第一,律师自觉遵守法律,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贯彻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进而推动法治建设。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时应当意识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统一的,不能歪曲案件事实,滥用法律解释为委托人谋取私利。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即强调法律的权威,但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依赖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内心信仰。因此律师自觉遵守法律,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使社会公众信服法律,进而强化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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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部分国家及地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现状

 

  2.1 英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众所周知,英国是由四部分组成: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说到英美法系,我们自然而然会联想到英国,但英国只有英格兰以及威尔士属于英美法系,苏格兰为大陆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本节将以英格兰以及威尔士为例,阐述英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英国律师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二元制,根据律师业务范围以及能否独立执业的不同,将律师分为了出庭律师(barrister)以及事务律师(solicitor)。截至 2016 年的统计,英格兰以及威尔士共有出庭律师 16000 名,而事务律师约有 178000 名,而同时期我国律师总数约为 328000 名。①考虑到两国总人口差距悬殊,英国律师市场规模明显大于我国。

 

  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我们鲜少看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律师职业诚信作出规定,但从英国律师实行的严格的准入制度却能看出对律师职业诚信的要求。仅从出庭律师的准入条件来看,在英国想成为出庭律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必须在英国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之一学习,这四个律师学院的事务通常是由那些所谓的“法学院的老资格(Bencher)主持,②因此要求十分严格。第二,授予律师资格之前参加八次律师学院举行的晚餐会。晚餐会为英国律师制度的特色,只是固定的程序而无实质意义。第三,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法学考试,第二阶段为职业适应性考试,且第二阶段的考试必须在完成第一阶段的考试后,且满足规定参加晚餐会的次数方能报名参加。第四,通过考试后,由该学生所在的律师学院授予其出庭律师资格。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后,必须在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①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进入律师学院学习者,还必须提交两份“个人品行证明书”,有犯罪记录或宣告破产者不能进入律师学院学习。这样严格的准入制度不仅使出庭律师具备高素质的专业水平,更使出庭律师能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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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德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更多的倚重成文法,而非判例法,①其对律师职业诚信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法典化的特征。德国通过制定诸如《德国联邦律师法》、《德国律师执业规范》、《专业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律师职业道德作出了提纲挈领的要求“律师须勤勉尽职,不论在职业内或是职业外都不得有愧于律师职业所负的信任”。在第四十三条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时,不得实施不客观的行为”,不客观即违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如欺骗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与事实不相符的言论误导法官等等。

 

  在职业资格的授予方面,为了确保申请律师执业者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德国对于律师职业的准入资格十分严格。不同于我国的执业律师申请,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而在德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前提是符合法官任职资格的条件,或者通过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不同于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需通过一次即可,德国必须在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通过规定的各项课程后,才具有报考第一次司法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可以进入预备服务期(实习期),而这个期间是在司法人员监督下完成的。②实习完成后才有报考第二次司法考试的资格,而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者,即取得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同时也可以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但与英国律师资格由各律师学院授予不同,德国的律师资格由律师协会授予,律师协会在授予执业资格时亦重视申请者的个人品德,申请者曾有过失行为而不适合律师职业、因法庭裁判而使其财产受限、曾受刑事处罚等原因无法通过律师协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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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 21

 3.1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 21

 3.1.1 未能坚守信仰失信于法律 ................................... 21

 3.1.2 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当事人 ........................ 23

 第四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解决措施 ....................... 32

 4.1 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 ......................... 32

 4.1.1 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应有合理限度 .............................. 32

 4.1.2 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应有明确界限 .............................. 32

 第四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

  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当以实用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律师职业伦理。“实用主义伦理主张依据律师职业的现实功能需求而确立的律师行为伦理规范或规则。”①具体来说,律师职业伦理应以社会发展和法律发达程度来确定内容,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或行为准则的方式来实现,而非依靠律师自身的内心控制。就中国当前律师的执业环境而言,不应过度强调律师职业伦理的不可挑战性,无限制的拔高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孙笑侠教授曾在《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文中指出:中国人总是该讲道德时候不讲道德,而常常又把技术性问题都上升为道德问题进行价值判断,这称之为“泛道德化”。“泛道德化”限制了律师职业伦理功能的实现,使律师面临伦理困境。

  4.1.1 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应有合理限度

 

  根据委托事项的不同,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可以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政府的法律顾问。但无论扮演着什么角色,其最基本的职责都应当是忠诚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通过个案的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忠诚义务是律师对委托人所负义务中的基石,不仅关乎委托事项能否圆满完成,更是维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信任关系的基础,基于忠诚义务的内涵,还可以延伸出其他义务如保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义务等。但是律师在实现委托人利益的过程中,应在职业理性的支配下将忠诚义务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忠诚义务“并非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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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律师职业使命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律师的职业使命决定了律师职业需有相应的职业伦理约束其执业行为,而律师职业伦理对律师执业行为又发挥着一定的道德评价作用。这种道德评价并非单纯以律师执业行为为对象,更包含了社会公众对律师规范执业行为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期许。

  然而,陈长文、罗智强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出版后,社会上引发了对律师职业的热议,以及引起了经历过律师不诚信执业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共鸣。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不满在于,部分律师毫无道德底线,以“党派性原则”的名义,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实施违法犯罪之举。更有甚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弃委托人利益于不顾,这样的做法难以得到社会公众道德评价的认可。正如正文中所述,基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形成的独特“角色道德”,并不能凌驾于社会公众的“共同道德”之上。对待具有职业属性烙印的道德要求,只能比对待社会公众的道德要求更高。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产生既是受当前社会诚信观念淡薄的影响,又是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的影响,因此我国的律师职业诚信问题是与我国具体国情相联系的。而解决律师职业诚信问题也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律师制度中合适我国的成功经验,对不适宜我国国情的经验加以甄别。尤其是对于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监管、惩戒职能,切不可照搬国外的经验。

  对于律师职业诚信方面的研究,本还可以从经济学、哲学的角度深入进行,但由于本人的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在论文写作中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不够全面、深入,这是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应注意提高之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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