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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02-23 08:41:43 浏览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市主城区共核定公布26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12处历史街区、14处历史地段),330处历史建筑,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共普查历史建筑10172处。为了更好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市政府曾于2004年出台《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湖文化景观申遗成功,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浙江省也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我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既要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和上位法进行衔接。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杭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既总结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也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项目。2012年10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管委会、历史建筑所有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12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并形成《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总则、保护名录确定、保护措施、整修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确定。国务院和我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而我市自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后,并未向省政府申报过历史文化街区。目前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都是由我市自行核定、公布。立法也正是想解决这部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问题。因此,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上,我市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此类历史文化街区则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而在历史建筑的确定上,我市则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其他省市经验,将历史建筑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要按本条例申报历史建筑。

(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我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从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内容着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以及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则根据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同时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因我市有些区域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以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整修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我市从保护类别着手,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在保护的措施中,条例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在保护图则的基础上,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修缮维护、保护管理等具体要求,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的要求和审批流程。

(四)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整修利用。由于历史文化街区过度商业化、历史建筑遭拆除损毁等现象严重,同时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的广大群众也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其整修利用尤其必要。条例首先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条例同时还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并对整修模式、修缮审批程序、外部设施设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调动保护责任人的积极性,条例还规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达到保护和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和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搬迁工作顺利开展,条例还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征收、搬迁等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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