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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培训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3-09 08:45:28 浏览数:

摘要:北京新城市功能确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加快对劳动技能人才提出了新需求,就业的总量供给矛盾和结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北京市职业培训虽对经济发展起到支撑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待优化解决,以适应新形势、新技术和新市场环境的需要。

关键词:职业培训;产业结构;投资主体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随着北京新“城市功能”定位确立、产业结构深化转型升级、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加快,北京市就业的总量供给和结构供给矛盾进一步突出,对北京市劳动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提出新要求。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是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化职业培训模式,对北京市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但面临新形势、新技术和新市场环境,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待优化解决,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在2012年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对全市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调查基础上,总结分析了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培训内容未满足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

近年来,北京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重点发展产业,一些传统工业、低端制造业逐步被调整和疏解,但目前北京市技能人才配置方式未能跟上产业调整步伐,职业培训内容陈旧僵化,难以适应新产业发展需求。调查结果显示,30%的技能人才认为培训内容不能满足自身岗位工作需求,85%的被调查者认为职业标准、鉴定题目陈旧。劳动者培训后学到的知识技能并不能满足企业产生的需求,培训效果较差,也导致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二)职业培训定位不够明确

目前,北京市职业培训的定位认识不统一、不明确。调查结果显示,33%的被调查单位存在职业培训目标不明确问题,3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职业培训目标不清晰、培训用处不大。培训目的多停留在学历提升的低层次认识上,职业设计和产业需求不能完全对接,贯穿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还未普遍形成,终身学习理念还未完全融入职业培训工作中。

(三)职业培训管理多头,未能形成合力

目前职业培训管理多头、条块分割,导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一是培训项目交叉,仅就农民工培训来说,从中央到地方有扶贫培训、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品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五大培训项目,工作和资金分散到扶贫、农业、教育、工会、人社等8个部门,培训内容的设置也大体相同。二是培训补贴标准不同,不同部门举行的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培训时间有较大差异,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均衡等问题。三是职业培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各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相互之间又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使得重复培训和多处申请补贴现象发生。

(四)投资动力不足,急需政策引导

职业培训与市场化要求尚有一定距离,职业培训投资动力不足、市场敏感性不够,“供给导向”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一边是企业技能人才稀缺、职业培训需求旺盛,另一边是投资动力不足。主要原因是:社会重学历文凭轻素质技能、重仕轻工、鄙薄技术技能工人,鄙薄职业培训培训的观念依然很根深蒂固;国家职业培训资源的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在学历教育中分配比例大、职业培训比例小;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缺位,社会资本缺乏投资职业培训的动力,企业不愿加大职业培训投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31%的单位存在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差距明显问题、32%的单位职业培训存在经费不足问题。技能人才收入依然很低,2013年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不足4%。

(五)职业培训政策执行仍需强化,政策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培训工作主要是依靠《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法,法律保障欠缺。对扶持技工院校的发展的政策,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考核评价的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等都还不尽完善,政策制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同时,已出台的职业培训政策存在落实尚不到位的地方,制度建设有所缺失。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职业培训立法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职业培训法律的制定出台,弥补当前职业培训立法的严重缺失。法律内容应涉及职前和职后培训的目标、职业培训主体界定、职业培训内容、方法、期限,以及培训主体与受培训者之间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职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和研究等。二是逐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一系列与职业培训法律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具体的职业培训行为,比如在专业设置、经费来源、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能依照法律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培训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培训真正构建起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律体系。

(二)提升职业培训社会地位

一是在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上充分重视职业培训,在立法、资金投入、战略规划等方面加强对职业培训的关注和扶持;二是加强宣传和引导,比如举办高规格、高荣誉、高奖金的技能状元大赛,一等奖获奖者可获劳动模范称号和大额奖金,积极转变技能劳动“低人一等”的落后观念;三是建立合理良性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技能人才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尤其是充分尊重和发挥大师级技能人才的社会价值,比如,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评选劳模、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织高技能人才国内休假等;四是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工作中真正有效的落实“不唯学历“论,不仅是打通职业技能人才学历教育的上升通道,更重要的是打造高品质的职业资格认定,在人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视职业资格证书与教育证书具有同等资格。

(三)加大财政投入,实现职业培训经费依法增长

一是切实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技工院校按比例享受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二是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就业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技师学院列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高职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等工作。四是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学院发展。

(四)整合职业培训资源,优化行业结构与布局

一是要打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状,以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来改革现行的培训模式和管理体制。对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科学和系统的优化、调整,组建与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大型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教学基地。二是积极推进各类培训资源的有效合理科学配置,改变目前各种培训资源分散配置,恶性竞争的局面,创办以市为基础平台的重点行业大型实训基地,在培训条件较好,各种资源配置相对合理的示范性学校建设市级实训平台,既要满足本地区教学培训需要,还要对区域内的关联学校进行动态开放,满足教学实践的基本要求。

(五)充分发挥市场化培训主体的主动性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政府权力下放,赋予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一定权利,比如承担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与认证的招生、培训等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创新行业职业资格标准、提升行业人才标准、更新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等。二是积极调动企业积极性,在强调企业在职业培训中所需要承担的义务的同时,要赋予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力,同时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三是针对目前培训积极性不高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搭建中小微培训信息平台,由中小微企业提出培训需求,组织培训机构根据其需求设计课程、实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四是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职业培训评价体系,制定奖惩措施。

参考文献:

[1]陈凌,张原.中国的产业机构—职业结构变动研究[M].中国劳动社保保障出版社,2008.

[2]张佳,赵宝柱.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研究综述[J].当代职业教育,2011(2).

[3]梁卓欣.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多远培训模式构建[J].继续教育研究,2016(8).

[4]何建华.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调查研究—基于珠三角五城市的数据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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