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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教育中政府的角色扮演

发布时间:2022-02-26 08:40:23 浏览数: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领域,而政府在留守儿童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直接关系着义务教育的公平与否。纵观政府在教育领域中所处的地位,再回到当前的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中,政府的角色应该定位在指引者、创设者、分配者、资助者。

关键词:留守儿童;政府;角色扮演

留守儿童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大众的关注,近年来更是持续升温,许多学者也就留守儿童的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和相应的对策,以求找到解决办法。那么关于留守儿童教育的问题,什么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呢?政府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又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一、概念界定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顾名思义就是留守家里,与在外打工的父母长期分离,由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照顾的儿童。在广大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分布范围很广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6000万留守儿童,大部分都是由祖父母照管,这种隔代监护使得很大一部分儿童感受不到来自父母的爱,又由于祖父母不能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管教不严,使得一部分儿童从小就养成了坏习惯,幼小的心灵也因缺失父母的爱而变得孤单、封闭。

角色扮演,来源于社会学、管理学中的角色理论,角色原本是戏剧、电影中的名词,后来被移用到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中,美国社会学家米德首先将它运用到社会学研究之中,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美国芝加哥学派便系统地运用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角色理论。人总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组织中,无论处于何种组织中,都必定会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二、政府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角色扮演

(一)指引者——政策法规的指引作用

留守儿童已然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父母的关爱,无法受到更好的教育,不能经历一个美好的童年,他们理应受到好的保护,这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政府也应该积极的负起应有的责任,成为关爱留守儿童的主导力量。保护留守儿童这个弱势群体,根本的解决之道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且严格监督执行,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仍需进一步地完善。政策法规不仅具有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它作为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人民更是具有指引作用,引领着人民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教育方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在儿童保护方面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关于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使得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一直停滞不前。一旦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便能引领社会大众更加充分地关注、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使他们能够享受家庭的温暖,接受良好的教育。

法律的法规颁布仅仅只是一个引领的作用,要真正地贯彻落实,使法律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政府还应该积极的宣传法,解读法,执行法,让社会大众都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并能有效的执行。留守儿童不仅是家庭的留守,更是“心理”的留守,他们因长期与父母分离,得不到亲密的亲子接触,亲情的缺失渐渐地会造成他们心理的缺失,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心灵扭曲、道德低下等等。父母亲情是任谁都替代不了的,所以首先接受法律教育的应该是父母,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过失,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弥补孩子缺失的亲情。血肉亲情是最天然的感情,本不应该用法律去约束规范,可是农村大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会因为文化程度不够、缺乏儿童心理知识等各种原因对自己的孩子有所忽视,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强制执行,这是遵照中国国情做出的应然选择。

(二)创设者——经济条件的创设作用

留守儿童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很多,比如户籍制度、经济条件等等,父母外出打工大多是因为家乡经济条件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分配制度使得农村儿童无法随父母进城读书,只能被成为留守儿童,这是城乡建设发展中一种无可奈何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当负起其应有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角色主要定位在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财产收入的调节者、经济安全的管理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国内外市场的培育者这六个方面。[1]在经济环境方面,政府应该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为本地区的居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使他们能谋得一份职业养家糊口。

强调政府在经济条件方面的创设作用,并不是要否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说到底,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是分不开的,从大的方面来说,经济发展会推动教育的发展,从小的方面来说,儿童家庭的经济水平影响着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就“留守儿童”的问题而言,如果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良好,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机会,经济报酬能够负担得起一家人的生活开支,父母也不会把孩子独自留在家里而远走他乡。目前,我国乡镇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足以满足本地区人民的生活需求,作为父母,仍然需要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条件而奔走他乡,这必然会导致留守儿童教育质量的下降,主要表现在他们的安全问题、学习问题、品行问题和心理问题等方面,不仅会危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还会给农村教育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3]

(三)分配者——教育资源的分配作用

良好的教育效果自然离不开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学设备等方面,而乡镇教育资源的拥有要远远落后于城市,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与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不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支出,而是依靠收取学杂费和教育附加费用来维持,義务教育投入使乡镇财政不堪重负。[2]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者,无论是出于公平主义的视角还是出于均衡主义的视角,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并且把教育资源向乡镇倾斜,提高乡镇教育质量,都是它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由来已久,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政府可以承担起分配者的责任,合理优化的配置教育资源。国外也不乏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它们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美国为例,2002年布什政府颁布了著名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法案,以强制性的联邦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教育改革,自此,美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了法律性的保障。[4]这对我国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有重大启示,政府可以按照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促进教育资源的分配公平,优先保证留守儿童的教育权利。除此之外,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作为分配者,可以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借鉴高等学校开放资源共享的方式,使优质教育资源在校际之间、城镇之间得到共享。

(四)资助者——教育经费的资助作用

从新中国成立到2006年为止,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财政包干体制时期;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时期;地方政府負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可归结为义务教育政府办;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5]虽然义务教育经费来自多种渠道,但是政府财政支出所占的比例不高,远远满足不了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并且不能照顾到所有学校,学校仍需收取高额的学杂费和教育附加费用,这给偏远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导致有些孩子“上不起学”。

我国推行了多种义务教育经费的资助政策,但和国外的教育经费资助政策比较起来还有明显的不足,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义务教育经费资助政策,如澳大利亚出台了“中学生离家上学补贴”政策,印度德里出台了“世袭阶层或世袭部族学费补偿计划”,它们都是以学生的家庭经济水平为条件确定的,又如印度的《国家教育政策》规定从一年级开始向从事清扫、屠宰和制革工作的表列种姓的儿童提供中小学奖学金资助,这是根据明显的弱势群体特征划分的。[6]我国的留守儿童无论从家庭经济条件还是弱势群体特征,他们都应该成为政府资助的重点对象。政府作为资助者的身份,应该更多地关注留守儿童这个庞大的群体,保证他们接受教育的公平.

参考文献:

[1]殷爱辉,蒋锦洪.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角色定位[J].理论建设,2007,1(43-45).

[2]于晓琴,蔡利.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差距分析[J].鸡西大学学报,2011,1(1-2).

[3]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78-84).

[4]王维秋.国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和其实[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1,7(18-20).

[5]赖娟,谢英亮.教育公平视角下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改进[J].改革与开发,2011,5(6-8).

[6]金东海,秦浩,陈昊.国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9,8(11-16).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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