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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22-03-04 08:39:13 浏览数:

摘 要:我国现代化社会不断向着文明建设道路发展,女性权利日益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近些年来,我国虽然不断颁发并实施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但是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实施效果,合法权益侵害现象无处不在,严重影响了女性的正常生活。本文简要概述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所享有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从而分析出女性权益未得到真正保护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措施

中图分类号:D669.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98-02

作者简介:周爱荣(1981-),汉族,江苏六合人,双学士,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学。

文明社会建设提倡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法律部门相继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保护条例来维护女性的基本权益,从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和保护,以此不断满足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新时期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享受同等地位和人身权益,女性也因此获得了真正的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他人肆意侵害。然而,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女性的合法权益依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婚姻家庭中女性被侵害事件屡见不鲜,这给我国相关法律敲醒了警钟。本文借此现象呼吁法制社会能够给予女性多一点尊重和保护,使其在婚姻中的人身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婚姻家庭领域女性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相关内容

在传统社会的思想意识中女性被看作男性的私有财产或者附属品,导致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低于男性,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地破坏,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给女性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也是在现代社会极力为女性谋取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与思想开放,女性在建立婚姻家庭和参与经济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看待女性的观点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其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我国法律部门也不断颁布并实施系列条例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以此来提高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中女性的重要地位。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重视,并依法赋予女性在人身权益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使其自身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其中,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应当享有以下权益:其一,人身权益。为了切实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强调女性不因收入低的影响而被歧视,且享有与男性同等地位的权益;法律规定女性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在婚姻中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即婚姻自由权;女性同时享有可生育子女权利和不可生育子女权利,且不受他人所威胁,即生育自由权;除此之外,还有不受虐待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其二,财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享有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他人无权剥夺女性的相关财产,且享有赡养的权利;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分配的财产权。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初步成效,同时法律赋予女性一定的维权保障,这说明在法律范畴内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日益提高,女性相关权益的保护制度已逐渐走向完善阶段。

二、婚姻家庭领域女性维权中表现的不足

随着人们逐渐淡化传统社会中的“重男轻女”旧思想,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受到法律部门的关注,因此颁布了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帮助女性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实际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工作备受歧视,家庭关系中受到暴力或虐待,加上人们的传统旧观念无法瞬间消除,因此女性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中的突发事件,比如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子女抚养以及家庭暴力等屡见不鲜。当法律在判决离婚案件时,由于男性依托某种不正当手段或者关系,致使女性丢失了共同分配夫妻财产的权益,其财产继承权益自然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分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干预范围较窄、力度偏低。从古至今,女性无论是在身体素质或者生理特征等方面均落后于男性,很容易被看做社会或者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法律干预力度不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女性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而且女性在没有法律规范制度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在婚姻家庭中的维权,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二)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尽管社会文明建设已深入每个阶层,但是新时期下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尤其是重男轻女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男主外、女主内”仍作为主流思想发展在新时代婚姻家庭中。

(三)家庭暴力危害。联合国曾在1993年出台《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其中概述了无论是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多次暴力行为会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或者身体伤害,从而强行限制女性的人身自由。

(四)维权意识不高。在处理婚姻家庭事件中,女性多选择忍气吞声,其懦弱表现会引发后期更加严重的暴力事件,即使在家庭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真正的权益,此外,法律的相关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让施暴者有机可乘,导致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增强法律意识

女性权益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常议话题,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宣传女性维权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在真正意义上为女性获取合法权益,尤其是针对于偏远山区或者农村,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比如在“法制宣传日”组织大型公益维权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或者法律知识普及讲座等,让女性在了解基本维权常识基础上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在婚姻家庭中肆意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并提出惩罚警告,一旦男性有过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况,应当对女性赔付双倍额度的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用,避免男性利用不正当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应当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明确提出女性享有的所有权益和保障,为争取自身权益而求助于法律。

(三)完善法律制度

自从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了《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在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法律中提出了有利于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的相关条例,由于在婚姻家庭中经常会遇到复杂的暴力事件,其事态严重性不亚于刑法判定的犯罪事实,因此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為保护女性权益而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制度,在刑法力度上加大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惩戒,对于情节严重者判处刑罚,并赔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对于女性维权意识方面仍存在不足,对于新时期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应当重视女性在社会或者家庭中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女性实施最基本的保护权益,给予女性更多的关爱和尊重,使女性在社会中不受歧视,在家庭中不受暴力和虐待,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价值,从而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秀荣.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05.

[2]杨遂全.现行婚姻法的立法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J].法学研究,2017(2).

[3]伏香凝,冯慧娟.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J].法制博览,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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