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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优化

发布时间:2022-04-01 09:57:2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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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全面推进,我国内陆地区的进出口贸易日益活跃,集装箱货物生成量快速增长,集装箱多式联运作为新兴的运输模式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也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一是进境重箱疫情复杂;二是进境空箱不“空”,卫生情况差;三是来自疫区的集装箱未实施检疫处理; 四是出入境集装箱多次查验的模式无法满足大通关的要求。本文针对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现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以真正实现“进得来、出得去、管得住、放得快”的监管理念。

1 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要模式

集装箱多式联运指由2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而成的具有连续性和综合性的一体化集装箱运输方式。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陆海联运(公路+水路) 这是目前我国外贸货物最常用的多式联运模式,分为以下2种情况:一是货物经公路运输至沿海港口,再通过沿海港口经

海运出口;二是货物经公路运输至内河口岸,再通过内河口岸经水路运输至沿海港口出口或者直接出口。据统计,我国集装箱陆海联运量约占外贸集装箱总运量的70%。

(2)江海联运(水路+水路) 江海联运是内河运输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模式。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完成集装箱江海联运量万TEU。

(3)铁水联运(铁路+水路) 铁水联运是铁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模式,包括海铁联运和江铁联运。在海铁联运模式下,货物经铁路运输至沿海港口出口,或经船舶运输至沿海港口后经铁路运输进口;在江铁联运模式下,货物经铁路运输至内河口岸,再通过内河口岸经水路运输至沿海港口出口。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完成集装箱铁水联运量59万TEU。

2 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现行检验

检疫监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出境货物先报检后报关、入境货物先通检后通关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除口岸机构对辖区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签发通关单外,出境货物均应向产地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产地机构签发换证凭单至口岸机构换证通关;针对货物在从产地运至口岸期间可能出现的货证不符以及损坏、变质、超期等情况,口岸机构在换证前实施抽查。入境货物实行口岸报检后先通关放行再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除按规定在入境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的货物外,异地货物在接受口岸必要的检疫查验和除害处理后,凭口岸机构签发的调离通知单到目的地机构报检。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现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见表1。

表1 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现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入境集装箱

(1)存在监管盲区。第一,对于通过外贸内支线中转的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部门无法获得准确的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信息,进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第二,按照“箱随货检”的原则,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对装载物不属于检验检疫范围的入境重箱实施有效监管;第三,对于入境空箱,海关和港务部门不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凭证即可放行,导致集装箱逃漏检现象客观存在。

(2)作业地点分散。目前我国大多数港区的海关闸口内尚未建成检验检疫专用查验区和查验平台,检验检疫工作有的在闸口内的临时查验区进行,有的在闸口外的集装箱场站进行,作业地点比较分散,不仅导致检验检疫监管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企业物流成本上升。

(3)卫生处理效果欠佳。入境集装箱堆存时不区分疫区箱与非疫区箱,难以确保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集装箱的卫生处理效果。

2.2.2 出境集装箱

(1)检疫查验工作主要在集装箱场站或码头进行,不利于快速疏港。

(2)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涉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集装箱适载等专业,而集装箱场站在相关专业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3)集装箱运输、装卸、报检、查验等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通关效率的提升。

(4)由于出境集装箱箱量较大且堆存较为分散,加之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繁杂,导致检验检疫效率低下。

(5)受各种条件制约,出境集装箱的实际状况与报检企业提供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3 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检验检疫

监管模式优化

3.1 优化后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针对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现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大通关和快速核放的现实需要,建议对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采取自主申报、一次查验、多点验放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优化后的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报检查验流程见图1。

(1)自主申报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入境口岸或目的地申报,实行口岸和内地多点受理、集中审单。

(2)一次查验 入境集装箱在口岸实施必要的外箱消毒后,被抽中开箱查验的货主可以选择在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查验,查验机构在相应的作业区实施开箱查验,查验合格后直接放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查验。出境集装箱在货物装运地检验检疫作业区接受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检疫合格后施加电子铅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抽查和开箱检验检疫。

(3)多点验放 货主可以自主选择出入境集装箱(含货物)通关单的签发地,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电子单据签发至任意海关,即同一批货物可以由多地实施通关放行,放行后的集装箱在任意地点均不再实施查验。

3.2 优化后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优点

(1)创新性 第一,改变传统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查验流程,实现流程创新;第二,将口岸向内地延伸,改变集装箱和货物无论风险大小均在口岸接受

查验的模式,实现模式创新;第三,对出境集装箱实施源头把关,对入境集装箱加强后续监管,实现全申报、全监管的管理创新。

(2)便利性 自主申报、多点验放从根本上满足企业对通关便利的需求。

(3)有效性 有效解决入境集装箱口岸检疫风险高、阳性检出率低、个别企业逃漏检等问题,达到检得出、检得快的目的。

(4)成效性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深圳、福建等口岸合作,在口岸直放、内地局监管的过程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5)可复制性 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际上是将沿海口岸搬到内地的一种监管模式。在自主申报、多点验放的模式下,我国出入境多式联运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在指定区域(如检验检疫监管区、口岸作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监管场所等)进行。我国地级以上城市基本都设有检验检疫机构,并且有各类口岸作业区或特殊监管区,为上述模式的复制、推广提供了条件。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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