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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2-02-21 08:40:30 浏览数:

美国环保协会(Environmental Defense)成立于1967年,是美国著名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拥有30多万名会员。会员全部都是个人,其活动经费也全部来自个人会员的捐增。为了保护协会的独立性和公益性,从不吸收企业捐增。

其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环保项目,但是中国是其惟一设有常驻项目办公室的国家。

首席经济学家杜丹德(Daniel Dudek)博士1986年到美国环保协会工作,他领导的一个小组提出用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受到了美国前总统老布什的高度评价。

1990年,杜丹德第一次来中国,受当时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的邀请培训省级的环境工作干部。此后多次来到中国,并且力促在中国建立美国环保协会海外第一个常住项目办公室,第一个将排污权交易的完整概念引入中国,并亲身参与了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每一个重要环节。

杜丹德博士告诉《经济》杂志,他非常喜欢中国,还领养了两个中国女儿。

中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很快

《经济》:中国所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和美国有什么不同?是否要克服更多的困难?

杜丹德: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美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用于控制形成酸雨的罪魁祸首——二氧化硫的排放。这一法律框架1990年开始生效,规定了1995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硫排放的缩减计划,并且特别强调为完成缩减任务,电厂之间可以进行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二氧化硫的排放许可证制度,缩减指标的分配以及相关惩罚措施。

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美国的工厂都准确地知道他们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多少减排任务,并且知道把通过减排节省下来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可以为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他们还知道不这样做就意味着和法律对抗,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经济处罚。

中国所进行的排污权交易,在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4+3+1的试点地区内——比如江苏省——存在相关立法,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则没有针对性地立法。

中国在《大气保护法》的最新修正案里规定了二氧化硫排放的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国务院也批准了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交易系统,但是交易系统运行所依赖的基础设施还不健全。比如说,连续监测系统、排污权交易的国家规定、达不到总量控制目标的惩罚制度等。

我不认为在中国进行排污权交易比在美国进行排污权交易需要克服更多的困难。两国的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制度都不一样,这决定了两国各有各的难处,但是政府所面临的核心问题都是一样的,即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实际上,我觉得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的进展速度很快。截至今日,我们所统计的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总量超过了25000吨。人们对于排污权交易机制本身的理解也比以前深刻得多。

排污权交易可以扩展到水污染吗?

《经济》:现在看来,治理大气污染的跨国合作要比水污染多得多,是不是水污染的治理难度要大一些?

杜丹德:水污染问题要复杂得多,它不仅涉及污水的数量还涉及污水的水质,大多数国家只注意控制污水的排放量而不太注意水质控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制定什么样的水质标准主要取决于这些水做什么用,而水的用途总是一直在变。控制水污染还要把水流的枯荣期因素考虑在内。

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共享同一流域水源的国家基本上都签订了水污染控制协议,比如1989年签订的控制有毒物质向莱茵河排放的《巴塞尔协议》。然而,每个河流和湖泊的情况都不一样,其所在的地理和气候环境也不一样。因此水污染的问题个性比共性多。至今这仍是环保研究的前沿课题。

《经济》:有没有可能把排污权交易扩展到水污染的治理方面?

杜丹德:不仅可能,而且已经有了先例。美国有过少量的在河流的上下游之间执行氮磷化合物和BOD(生化需氧量)排污交易的例子。江苏南通也有类似的试验。现在需要做的是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在中国成立全国性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机制之后,可能引起人们对于基于市场机制控制水污染的手段的兴趣。

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经济》:在排污权交易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杜丹德:排污权交易中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方面就是,政府和排污企业存在严格的分工。比如,中国政府负责设定排污的总量控制目标,这是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框架。政府还负责分配排污指标,这样企业就可以知道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完成的减排任务。为此,政府需要提供有效的工具以帮助企业完成任务,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排放的许可证制度、监督监测制度等。政府还需要运用合适的法律手段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企业施以惩戒。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应该保证这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一定要建立对违规的企业的严格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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